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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医药企业应加重对非专利药的研究和利用
【字体: 】  www.ebiotrade.com  时间:2002年05月23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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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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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信息北京5月22日电 最近在北京召开的“WTO与中国医药市场高层报告会”上,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所长桑国卫指出,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医药企业应更加注重对非专利药的研究和利用。

  非专利药是医药企业创新能力较弱时的合理选择,即使在发达国家,非专利药也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非专利药已占美国配售处方份额的46%,印度去年非专利药出口达16亿美元,而我国非专利药出口仅为1.8亿美元,非专利药在我国的发展潜力很大,而且非专利药物以其低廉的价格和较好的疗效,将成为未来数十年间广大人民的用药主体。

  对于医药企业来说,可以关注的非专利药主要有以下两类:一是专利期限已过,但生命力依然旺盛的产品;二是没有来我国申请保护的专利,尤其是制备方法专利、生化专利、制剂专利和用途专利,这些是可以被开发利用的。但是,这些仿制产品出口时需了解出口产品所到国该药的专利状况,以免构成侵权。

  为尽早引入仿制药的研究开发,有关立法部门应尽快起草合适的专利标准法律规定,因为如果专利标准过于宽泛,新仿制药的推出将会受到延迟,这对一国的公众健康和医药经济来说,代价都是巨大的。

  就有关政府部门而言,可以充分利用WTO条款中的各种例外情况和灵活性规定,对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利进行限制,从而为本国企业和本国经济争取更多的利益。如“Bolar条款”中的某些规定就可援引过来,作为允许尽早进行仿制药试验的依据,或是通过强制许可、平行进口和其他措施来促进专利的可获得性。

  桑国卫所长强调,在学习和利用公知技术的基础上,进行自主的药物创新同样重要。模仿创新是全世界医药企业在药品研究中普遍采用的手段,我国可充分利用在生产工艺方面的经验,进行非专利药物的二次开发,逐步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药,加快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

摘自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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