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生物商业化种植须完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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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年10月17日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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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科技重大专项(下称转基因重大专项)。会议认为,转基因工程对于增强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我国生物育种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提高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2008年7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科技重大专项(下称转基因重大专项)。会议认为,转基因工程对于增强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我国生物育种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提高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两个月后,环境保护部生物多样性研究首席专家、曾参与《生物安全议定书》起草与谈判的主要科学家薛达元,组织召开了“中国转基因生物安全国际论坛”。
转基因生物商业化种植之路
据悉,“转基因重大专项”投入将高达200亿元人民币。
尽管此专项只是“原则性”通过,但“中国转基因水稻第一股”丰乐种业(8.85,-0.59,-6.25%,吧)随后即表现两个“涨停板”。
此信息更加坚定了有关专家的预测——中国将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商业化种植转基因水稻的国家。更有人预言,“转基因水稻晚推广一年,中国就等于放弃了每年200亿元的收入。”
自上世纪70年代起,全球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取得了迅猛发展,转基因生物商业化种植也一路高歌猛进。1986年-2005年间,美国农业部批准进行的转基因生物田间试验10700项。从1996年转基因生物进入生产应用开始,至2005年的十年间,种植转基因生物的国家从6个增加到21个,种植面积增加了52倍。2007年全球转基因农作物的种植面积已达1.143亿公顷,比之当初翻了67倍。
近年来中国对转基因技术的重视也是空前的。转基因重大专项和载人航天、第三代移动通信等项目一样,是《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确定的未来15年力争取得突破的16个重大科技专项之一,是农业领域惟一专项,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单项投资最高的项目。
2004年,一份由16位院士和其他专家起草的《我国转基因作物研究和产业化发展策略的建议》,正式拉开转基因水稻商业化种植的序幕。该报告认为:中国的转基因水稻在国际上有明显优势,转基因水稻的商品化生产可以占领中国市场先机;转基因水稻生产成本的降低,可能增加中国稻米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给外贸带来积极影响;水稻是中国最主要的农作物,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将会有力地促进中国农业生物技术企业的形成……
更有专家认为,转基因专项问题国际竞争如此激烈,中国作为农业大国,一旦动作慢了就会受制于人,如大豆就是最好的例子:2006年,中国大豆产量已经负增长,由大豆出口国变为最大进口国。2005年—2007年,中国大豆进口量占世界大豆进口量的42%,2007年进口超过3000万吨,预计2008年进口将占世界44.7%。中国已是美国大豆最大的进口国,而中国进口的美国大豆约70%是转基因产品。
转基因生物安全须完善法律体系
然而,自转基因生物品种进入生产领域之时,其安全与风险便一直成为商业化种植推广的“绊脚石”,如转基因逃逸、转基因作物对土壤生态系统的影响,以及转基因生物的社会经济影响、转基因食品的人类健康安全评价等问题,一直成为反对转基因的理由。
此外,针对中国近年欲商业化种植转基因水稻,一些专家及民间组织又提出,转基因水稻恐遭遇国外专利陷阱(见本报5月28日《转基因水稻商业化遭遇专利陷阱》)。
一直对转基因生物品种商业化推广持谨慎态度的薛达元并不反对转基因技术,但他强调“不能急于求成”。而7月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政府要求各方对转基因新品种培育科技重大专项“抓紧组织实施”。
薛达元认为,巨大的利益关联无疑是很多人呼吁转基因作物商业化的重要原因。他质疑的还有安全评估问题:负责发放转基因安全证书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中,三分之二是转基因科学家,且里面有多人正在申请专利,环保和食品安全方面的成员只有几个人。
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办公室高级专家王艳青表示,任何一项新技术的发明及其应用,基于不同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背景和条件,都有其局限性,存在一定风险。相对技术而言,法律法规建设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正因如此,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估也是最近批准的转基因重大专项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研究成果必将为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生物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通过规范的管理,促进生物技术充分发挥其有益人类和环境的巨大潜力,同时避免造成有害或不利影响。”
中国近年来颁布与实施的相关专项法律法规主要有《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1993),《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1999),《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 等。这些法规对农业与林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进口、检验检疫、审批、标识与审查等做出了规范。但是,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体系,缺乏一部转基因生物管理的专项立法。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虽是中国第一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但是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地位不高,不能适应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需求。此外,目前中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多为农业部内部规章,仅能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领域进行相应管理,无法对林业、环保等其他领域进行管理。
薛达元表示,中国是《生物安全议定书》缔约方,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必须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做出系统规定,才能与我国的国际履约义务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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