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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药不能做广告
【字体: 大 中 小 】 时间:2000年11月30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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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记者郑淑华报道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审批的在有效期之内的药品广告进行一次复查,凡刊播的药品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广告成品内容及形式不一致的,按违法药品广告查处。 国家药监局重申,四类药品不得刊播广告,审查机关不得受理其广告申请,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二、治疗肿瘤、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三、试生产期药品及医院制剂;四、已被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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