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蹄疫”疫苗生产工艺专利诉讼调查

【字体: 时间:2004年08月13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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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市盐场路徐家坪11号,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以下简称“兰州兽医研究所”)所在地,这是一个专门从事畜禽病理研究和应用的国家级科研机构。

        兰州市盐场路2号,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生物药厂(以下简称“兰州生物药厂”),这是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控股的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兰州的全资企业。

        两家相距不足千米,可是它们因为“口蹄疫疫苗的生产工艺”专利产生的纠纷,上演了一场扑朔迷离的诉讼“拉锯战”。

        记者从兰州兽医研究所新近了解到,目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兰州兽医研究所诉兰州生物药厂“猪O型口蹄疫高效疫苗”侵权一案,并初步定于8月份开庭审理此案。



扑朔迷离的诉讼拉锯

        2002年7月19日,兰州兽医研究所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兰州生物药厂生产的“猪O型口蹄疫高效疫苗”侵犯了该所专利“口蹄疫疫苗的生产工艺”,要求判令兰州生物药厂停止侵权,并支付使用专利技术费用以及因侵权造成的损失共计421.866万元。

        同年8月16日,在被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兰州生物药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请求,要求宣告兰州兽医研究所的“口蹄疫疫苗的生产工艺”专利无效。

        2003年9月,兰州生物药厂的上级单位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牧股份”)又在北京提起诉讼,反将兰州兽医研究所及其上级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农科院”)告上法庭。中牧股份以兰州生物药厂参与对涉案专利的研发为由,要求与农科院分享“口蹄疫疫苗的生产工艺”专利权。

        10月12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专利侵权案件的处理必须以权属诉讼的结果为依据,兰州兽医研究所诉兰州生物药厂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暂时中止诉讼。

        12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中牧股份的起诉,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为由将案件移送审理。中牧股份随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3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2003年12月6日,兰州兽医研究所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先行停止兰州生物药厂的侵权行为并进行财产保全。2004年3月1日,兰州兽医研究所又递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法院在原诉讼请求的基础上追加诉讼请求200万元。  



专利只是一层“窗户纸”

        据有关专家介绍,口蹄疫疫苗分普通苗和高效苗两种类型,具体对应的药品名称是“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和“猪O型口蹄疫灭活疫苗(Ⅱ)”。获国家专利的“口蹄疫疫苗的生产工艺”,实际上是生产高效苗的工艺。

        从生产普通苗改进到生产高效苗的工艺实际上只是一层“窗户纸”。生产高效苗只是在不改变普通苗原有设备的基础上,进行生物浓缩,增加抗原量。兰州兽医研究所有关人士认为,专利侵权纠纷的核心,实际上是兰州生物药厂利用了兰州兽医研究所获专利保护的高效苗生产工艺进行疫苗的生产、销售。

        兰州生物药厂1998年3月通过有限转让协议拥有兰州兽医研究所普通苗生产技术的使用权。兰州兽医研究所研制的普通苗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1989年获农业部颁发的《新兽药证书》,其生产技术后被兰州兽医研究所有限转让给兰州生物药厂和内蒙古生物药品厂。

        1993年兰州兽医研究所将生产高效苗的生产技术以“口蹄疫疫苗的生产工艺”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专利。1997年,猪O型口蹄疫灭活疫苗(Ⅱ)经农业部核发产品批文并颁发《新兽药证书》。

        在涉案专利权属诉讼中,中牧股份认为,“口蹄疫疫苗的生产工艺”是根据原农牧渔业部1984年指示和拨款,由兰州生物药厂(原名称农业部兰州生物药品厂)与兰州兽医研究所共同合作开发完成。农业部1989年给予兰州生物药厂《猪口蹄疫0型灭活疫苗》生产批号。

        兰州兽医研究所认为,兰州生物药厂申报的高效疫苗所用制苗种毒为广西融水系(OY/80)猪源强毒株。该毒株由兰州兽医研究所采集驯化,并负责其保管、鉴定和供应。根据约定,该毒种仅供兰州生物药厂用于猪O型口蹄疫普通疫苗的生产,不经兰州兽医研究所同意生产其它疫苗即已违反了约定。



市场主导权的争夺战

        据了解,口蹄疫疫苗属于特种疫苗,目前国内只有农业部指定的三个厂家生产,分别是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生物药厂与金宇集团内蒙古生物药品厂。目前,三家企业在国内口蹄疫疫苗市场处于“三分天下”的格局。

        业内人士认为,兰州兽医研究所与兰州生物药厂两家在“口蹄疫疫苗的生产工艺”专利上的诉讼拉锯,实际上是一场对疫苗市场主导权的争夺战。

        2003年以来东南亚地区已多次出现口蹄疫。2004年以来,在禽流感大规模爆发的亚洲,口蹄疫的潜在风险不容忽视。口蹄疫被称为畜牧业的“头号杀手”,没有特效的治疗方法,预防主要通过疫苗注射接种。目前我国重大疫情发布制度呼之欲出,这将给兽药产业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在这种前景下,出现专利纠纷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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