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传国诉方舟子侵权案终审败诉
【字体: 大 中 小 】 时间:2007年12月05日 来源:中国科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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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传国诉方舟子侵权案终审败诉
本报讯 11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肖传国诉方是民(笔名方舟子)侵犯名誉权案件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07年5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了参选中科院院士的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肖传国要求方舟子、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肖传国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据了解,2005年11月4日,方舟子在雷霆万钧网络公司所属的汤姆网谈学术腐败和科学打假的访谈节目时表示:“肖传国今年申报中国科学院的院士,已进入了第二轮,但是我们看他的学术材料有很多问题,至少是有夸大的嫌疑”,“这个人同时在美国纽约大学当教师,有些人就提出疑问,这样的人怎么也可以来参选中国中科院的院士?”“他提出了一个理论叫做肖氏反射弧,是用他的人名命名的,我查了一下,国际上根本没有这种说法,是他自己自吹自擂。”方舟子还在访谈中就肖传国的学术论文的数量表示了质疑。
北京市高院审理认为,上述争议均属学术领域范围内的争议,应局限于学术领域依靠学术自治妥善解决,法院不应更没有能力对此做出法律评判。方舟子在发表评论时使用了诸如“夸大”、“冒充”、“自吹自擂”等带有贬义性的词汇,但应当认为,质疑与否定本为评论自由的题中之义,肖传国虽因此感到自身名誉感降低,但上述评论尚未超出观点争鸣的范畴,并不构成对肖传国名誉权的侵害。
高院认为,肖传国作为中科院院士的候选人,应当听取来自学术界及社会公众对其学术水准的质疑之声甚至负面评价,并对此具有一定的承受能力和容忍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