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研究07年度项目指南

【字体: 时间:2007年02月12日 来源:生物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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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SFC发布中医药研究07年度项目指南

  

生物通综合:
NSFC发布中医药研究07年度项目指南

紧抓三大核心科学问题 计划资助经费1000万元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中医药学几个关键科学问题的现代研究》重大研究计划实施规划,现公布2007年度项目指南(见下一页),欢迎具有相应研究工作基础和能力的科技工作者通过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注意事项如下:
 
1.申请者须认真阅读本通告和项目指南,不符合通告和项目指南的申请项目将不予受理。
 
2.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申请者须符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中申请者基本资格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限项规定: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申请或承担重大研究计划的项数限为1项,且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联合资助基金项目以及按照面上项目、重点项目管理的专项项目的总数不能超过3项。申请者不能因申请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当年结题的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的负责人可提前申请,但需在该项目结题后方可承担新的重大研究计划项目。
 
4.申请书采用2007年通用电子版,请到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下载中心下载,申请书的报告正文按照重大研究计划正文撰写提纲撰写。如果申请者已经承担与本研究计划相关的国家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须在报告正文的“研究基础”部分论述申请项目与其他相关项目的区别与联系。
 
5.为实现重大研究计划总体科学目标和多学科集成的需要,获得资助项目的负责人应承诺遵守相关数据和资料管理与共享的规定。
 
6.该重大研究计划的项目申请受理纳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2007年度集中受理工作范围,项目申请受理截止日期为3月31日,请按照《关于2007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与结题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要求申请。
 
 
重大研究计划“中医药学几个关键科学问题的现代研究”
2007年度项目申请指南

中医药学是我国人民几千年来防治疾病实践经验和理论的总结,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显著的治疗效果。中医药学在继承和发掘的基础上,努力借鉴吸收现代科学技术理论和方法,揭示其科学内涵,加速了自身发展,必将继续为人类健康做出重要的贡献。
中医药学是具有我国特色的重要领域。半个世纪以来中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取得了一些进展,但缺少突破性成果。本重大研究计划紧紧抓住中医药学发展的关键科学问题,开展现代科学研究,以期取得重要进展与突破。
一、科学目标
综合运用当代生物学、数学、化学、物理学和信息科学等最新进展提供的新理论、新技术及新方法,抓住证候、方剂、针灸原理等三个关键问题,揭示其科学内涵,注重理论创新,以加强中医药现代化的现代科学理论基础。
二、核心科学问题
1.证候研究
证候是中医学的重要理论。证候特征、证候病机以及证候与疾病和方剂的相关性是证候研究的主要内容,是中医学认识疾病和辨证论治的主要依据。
2.方剂研究
方剂是中医临床治疗的主要手段。复方配伍研究、不同药量配伍的类方量效相关研究,方证相应科学问题的基础研究是方剂研究的重要内容;确有疗效方剂的效应物质基础,药效作用机理及体内代谢过程及其疗效评价标准是方剂研究中的关键问题。
3.针灸原理
针灸经穴配穴效应机理及其与证候、疾病的相关性基础研究,针灸不同刺法的效应机理研究等是针灸原理研究的重要内容;研究经脉/穴位的特性,探讨针灸效应的生物学基础及经穴的效应规律,探索针灸效应的信息传导机制、规律及其途径,是揭示针灸疗效原理的重要切入点。
三、2007年支持的主要研究方向
 根据重大研究计划学术专家组的意见和建议,第四批重大研究计划在前三批资助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证候病机方面的研究;另外,药品安全性问题关系到人民健康和国计民生的大事,中药安全性的基础研究应是当务之急。2007年资助方向如下:
1.中成药(中药注射剂)有害物质的相关基础研究
2.有关重要疾病证候病机的生物学基础研究
四、申请注意事项
1.2007年计划资助经费为1000万元。拟支持面上自由申请项目25项左右,平均资助强度为40万元左右。
2.申请者应在本重大研究计划的项目指南范围内进行申请,围绕2007年主要资助方向提出具有原创性的新理论、新思路和新方法进行申请。强调学科交叉,特别是与化学、数学、物理学和信息科学等学科的合作,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联合研究。
3.申请书项目基本信息中资助类别选择“重大研究计划”,亚类说明选择“面上项目”,不受理重点项目的申请,附注说明选择“中医药学几个关键科学问题的现代研究”,“申请代码”栏由申请者自行选择。


《中药、天然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6年12月30日,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6]6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科学规范和指导中药、天然药物研发工作,保证研发质量,国家局组织制定了《中药、天然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药、天然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目 录

一、概述1

二、稳定性研究实验设计2

(一)样品的批次和规模2

(二)包装及放置条件2

(三)考察时间点2

(四)考察项目3

(五)分析方法3

三、稳定性研究实验方法3

(一)影响因素试验3

1、高温试验3

2、高湿试验4

3、光照试验4

(二)加速试验4

(三)长期试验5

(四)药品上市后的稳定性研究5

四、稳定性研究要求与结果评价5

(一)稳定性研究要求5

1、新药5

2、已有国家标准药品6

3、其他6

(二)稳定性研究结果评价7

1、贮存条件的确定7

2、包装材料/容器的确定7

3、有效期的确定7

五、名词解释8

六、参考文献8

七、著者8

八、附录8

稳定性研究报告的一般内容

一、概述

中药、天然药物的稳定性是指中药、天然药物(原料或制剂)的化学、物理及生物学特性发生变化的程度。通过稳定性试验,考察中药、天然药物在不同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光线等)下药品特性随时间变化的规律,以认识和预测药品的稳定趋势,为药品生产、包装、贮存、运输条件的确定和有效期的建立提供科学依据。稳定性研究是评价药品质量的主要内容之一,在药品的研究、开发和注册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为此起草了中药、天然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根据研究目的和条件的不同,稳定性研究内容可分为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等。

影响因素试验是在剧烈条件下探讨药物的稳定性、了解影响其稳定性的因素及所含成份的变化情况。为制剂处方设计、工艺筛选、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贮存条件的确定、有关物质的控制提供依据。并为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应采用的温度和湿度等条件提供参考。

加速试验是在加速条件下进行的稳定性试验,其目的是在较短的时间内,了解原料或制剂的化学、物理和生物学方面的变化,为制剂设计、质量评价和包装、运输、贮存条件等提供试验依据,并初步预测样品的稳定性。

长期试验是在接近药品的实际贮存条件下进行的稳定性试验,为制订药物的有效期提供依据。

此外,有些药物制剂还应考察使用过程中的稳定性。

稳定性研究具有阶段性特点,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目的。一般始于药品的临床前研究,贯穿药品研究与开发的全过程,在药品上市后还要继续进行稳定性研究。

本指导原则所涉及的仅为中药、天然药物注册进行稳定性研究的一般性原则,具体的试验设计和评价应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二、稳定性研究实验设计

稳定性研究实验设计应根据不同的研究目的,结合原料药的理化性质、剂型的特点和具体的处方及工艺条件进行。

(一)样品的批次和规模

影响因素试验可采用一批小试规模样品进行;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应采用3批中试以上规模样品进行。

(二)包装及放置条件

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所用包装材料和封装条件应与拟上市包装一致。

稳定性试验要求在一定的温度、湿度、光照等条件下进行,这些放置条件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到药品在贮存、运输及使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环境因素。

稳定性研究中所用控温、控湿、光照等设备应能较好地对试验要求的环境条件进行控制和监测,如应能控制温度±2℃,相对湿度±5%,照度±500lx等,并能对真实温度、湿度与照度进行监测。

(三)考察时间点

稳定性研究中需要设置多个时间点。考察时间点的设置应基于对药品理化性质的认识、稳定性变化趋势而设置。如长期试验中,总体考察时间应涵盖所预期的有效期,中间取样点的设置要考虑药品的稳定特性和剂型特点。对某些环境因素敏感的药品,应适当增加考察时间点。

(四)考察项目

一般情况下,考察项目可分为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几个方面。

稳定性研究的考察项目(或指标)应根据所含成份和/或制剂特性、质量要求设置,应选择在药品保存期间易于变化,可能会影响到药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项目,以便客观、全面地评价药品的稳定性。一般以质量标准及中国药典制剂通则中与稳定性相关的指标为考察项目,必要时,应超出质量标准的范围选择稳定性考察指标。

有效成份及其制剂应考察有关物质的变化。

有效部位及其制剂应关注其同类成份中各成份的变化。

复方制剂应注意考察项目的选择,注意试验中信息量的采集和分析。为了确定药物的稳定性,对同批次不同取样时间点及不同批次样品所含成份的一致性进行比较研究,是有意义的。

(五)分析方法

稳定性试验研究应采用专属性强、准确、精密、灵敏的分析方法,并对方法进行验证,以保证稳定性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三、稳定性研究实验方法

(一)影响因素试验

影响因素试验一般包括高温、高湿、强光照射试验。将原料置适宜的容器中(如称量瓶或培养皿),摊成≤5mm厚的薄层,疏松原料药摊成≤10mm厚的薄层进行试验。对于固体制剂产品,采用除去内包装的最小制剂单位,分散为单层置适宜的条件下进行。如试验结果不明确,应加试2个批号的样品。

1.高温试验

供试品置密封洁净容器中,在60℃条件下放置10天,于0、5、10天取样检测。与0天比较,若供试品发生显著变化,则在40℃下同法进行试验。如60℃无显著变化,则不必进行40℃试验。

2.高湿试验

供试品置恒湿设备中,于25℃、RH92.5%±5%条件下放置10天,在0、5、10天取样检测。检测项目应包括吸湿增重等。若吸湿增重在5%以上,则应在25℃、RH75%±5%下同法进行试验;若吸湿增重在5%以下,且其他考察项目符合要求,则不再进行此项试验。

恒湿条件可以通过恒温恒湿箱或在密闭容器中放置饱和盐溶液来实现。根据不同的湿度要求,选择NaCl饱和溶液(15.5-60℃,RH75%±1%)或KNO3饱和溶液(25℃,RH92.5%)。

对水性的液体制剂,可不进行此项试验。

3.强光照射试验

供试品置装有日光灯的光照箱或其它适宜的光照容器内,于照度为4500lx±500lx条件下放置10天,在0、5、10天取样检测。试验中应注意控制温度,与室温保持一致,并注意观察供试品的外观变化。

此外,根据药物的性质必要时应设计其他试验,探讨pH值、氧及其他条件(如冷冻等)对药物稳定性的影响。

(二)加速试验

加速试验一般应在40℃±2℃、RH75%±5%条件下进行试验,在试验期间第0、1、2、3、6个月末取样检测。若供试品经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或发生显著变化,则应在中间条件下,即在30℃±2℃、RH65%±5%条件下(可用Na2CrO4饱和溶液,30℃,RH64.8%)进行试验。

对采用不可透过性包装的液体制剂,如合剂、乳剂、注射液等的稳定性研究中可不要求相对湿度。对采用半通透性的容器包装的液体制剂,如多层共挤PVC软袋装注射液、塑料瓶装滴眼液、滴鼻液等,加速试验应在40℃±2℃、RH20%±5%的条件下进行。

对膏药、胶剂、软膏剂、凝胶剂、眼膏剂、栓剂、气雾剂等制剂可直接采用30℃±2℃、RH65%±5%的条件进行试验。

对温度敏感药物(需在4-8℃冷藏保存)的加速试验可在25℃±2℃、RH60%±5%条件下同法进行。需要冷冻保存的药品可不进行加速试验。

(三)长期试验

长期试验是在接近药品的实际贮存条件下进行的稳定性试验,建议在25℃±2℃、RH60%±10%条件下,分别于0、3、6、9、12、18个月取样检测,也可在常温条件下进行。对温度特别敏感药物的长期试验可在6℃±2℃条件下进行试验,取样时间点同上。

(四)药品上市后的稳定性考察

药品注册申请单位应在药品获准生产上市后,采用实际生产规模的药品进行留样观察,以考察上市药品的稳定性。根据考察结果,对包装、贮存条件进行进一步的确认或改进,并进一步确定有效期。

四、稳定性研究要求与结果评价

(一)稳定性研究要求

稳定性研究的内容应根据注册申请的分类以及药品的具体情况,围绕稳定性研究的目的(如确定处方工艺、包装材料、贮存条件和制定有效期),进行设计和开展工作。

1.新药

对于申报临床研究的新药,应提供符合临床研究要求的稳定性研究资料,一般情况下,应提供至少6个月的长期试验考察资料和6个月的加速试验资料。有效成份及其制剂还需提供影响因素试验资料。

对于申请生产的新药,应提供全部已完成的长期试验数据,一般情况下,应包括加速试验6个月和长期试验18个月以上的研究数据,以确定申报注册药品的实际有效期。

2.已有国家标准药品

已有国家标准品种的注册申请,一般情况下,应提供6个月的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资料。有关研究可参考“申请生产已有国家标准中药、天然药物质量控制研究的指导原则”。

3.其他

药品在获得上市批准后,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申请改变制备工艺、处方组成、规格、包装材料等,原则上应进行相应的稳定性研究,以考察变更后药品的稳定性趋势。必要时应与变更前的稳定性研究资料进行对比,以评价变更的合理性,确认变更后药品的包装、贮存条件和有效期。

以下是部分补充申请及其相应稳定性资料的要求。

(1) 改变生产工艺

应提供6个月加速试验及长期试验资料。

(2) 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应提供6个月加速试验及长期试验资料。

(3) 变更药品规格

一般情况下,应提供6个月的加速试验及长期试验资料,并与原规格药品的稳定性资料进行对比。

如果仅为装量规格的改变,不变更处方工艺、包装材料,应进行稳定性分析,酌情进行稳定性研究。一般的,有效期可参照原装量规格药品有效期执行。

(4) 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一般情况下,应提供变更前后两种包装材料或者容器中药品的在不同包装条件下的6个月加速试验及长期试验资料,以考察包装材料的改变对药品质量的影响。

(5) 其他内容的补充申请

对于其他内容的补充申请,如申请进行的变更可能会影响药品质量,并影响药品的稳定性,应提供稳定性研究资料,根据研究结果分析变更对药品稳定性的影响。

(二)稳定性研究结果评价

药品稳定性的评价是对有关试验(如影响因素、加速试验、长期试验)的结果进行的系统分析和判断。其相关检测结果不应有明显变化。

1.贮存条件的确定

新药应综合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的结果,同时结合药品在流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选定的贮存条件应按照规范术语描述。

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贮存条件,应根据所进行的稳定性研究结果,并参考已上市同品种的国家标准确定。

2.包装材料/容器的确定

一般先根据影响因素试验结果,初步确定包装材料或容器,结合稳定性研究结果,进一步验证采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合理性。

3.有效期的确定

药品的有效期应根据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的结果分析确定,一般情况下,以长期试验的结果为依据,取长期试验中与0月数据相比无明显改变的最长时间点为有效期。

五、名词解释

原料系指提取物,或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份、有效部位,还包括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中的化学原料药。此处不包括中药材或中药饮片。

有效期系指一段时间内,市售包装药品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放置,药品的质量稳定并符合注册质量标准。

六、主要参考文献

1.国家药典委员会.原料药与药物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见《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附录176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司.化学药物稳定性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2005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新药质量稳定性研究的技术要求,见《中药新药研究的技术要求》.1999

七、著者

《中药、天然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课题研究组

八、附录

稳定性研究报告的一般内容

稳定性研究部分的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供试药品的品名、规格、剂型、批号、批产量、生产者、生产日期和试验开始时间。并应说明原料药的来源和执行标准。

2.稳定性试验的条件,如温度、光照强度、相对湿度、容器等。应明确包装/密封系统的性状,如包材类型、形状和颜色等。

3.稳定性研究中各质量检测方法和指标的限度要求。

4.在研究起始和试验中间的各个取样点获得的实际分析数据,一般应以表格的方式提交,并附相应的图谱。

5.检测的结果应如实申报,不宜采用“符合要求”等表述。检测结果应该用每个制剂单位含有有效成份的量(或有效成份标示量的百分数),如μg,mg,g等表述,并给出其与0月检测结果比较的变化率。如果在某个时间点进行了多次检测,应提供所有的检测结果及其相对标准偏差(RSD)。

6.应对试验结果进行分析并得出初步的结论。

上海协和医院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上海市卫生局2月7日,近期一些媒体相继报道了有关上海协和医院在诊疗活动中的问题后,卫生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及时组织了对上海协和医院医疗执业情况的调查。1月19日,市卫生行政部门向媒体公布了初步调查结果。

经过进一步调查取证,卫生行政部门查实上海协和医院在医疗执业活动中存在违反医疗诊疗常规、规范和国家有关消毒管理、医疗废物管理、医疗广告管理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上海协和医院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上海协和医院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该院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医师给予暂停执业活动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市卫生局强调,医疗服务事关人民群众的健康,责任重大。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循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诊疗常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医疗执业活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加强医患沟通,切实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管,严格医疗机构、人员和技术的准入,切实加强全行业管理。市卫生局重申,对于损害患者健康权益的行为,不管是发生在公立医疗机构,还是民营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都将依法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卫生部批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精子库名单(截至2006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月1日,卫生部通告最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名单

卫生部近日发出2007年第2号通告,公布截至2006年12月31日,卫生部共审核批准了88家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10家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分别比2005年底增加32家和3家。(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通告

卫通[2007] 2号

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第14号部长令)、《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第15号部长令)、《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卫科教发[2003]176号)、《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卫科教发[2003]177号)有关规定,我部组织专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核申报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进行了评审。

经专家现场评审,按照规定条件,截至2006年12月31日,我部共审核批准了88家机构开展人类辅生殖技术,10家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现将批准的机构名单予以通告。

附件:卫生部审核批准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机构名单(截至2006年12月31日)

二○○七年一月十日

附件:

卫生部审核批准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机构名单(截至2006年12月31日)

一、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

北京市:(7家)

1、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2、北京妇产医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3、北京协和医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4、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5、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试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6、北京家恩德运医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7、国家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服务中心:试运行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天津市:(2家)

1、天津市中心妇产医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2、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试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河北省:(2家)

1、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试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2、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试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山西省:(1家)

山西省妇幼保健院:试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辽宁省:(5家)

1、沈阳市妇婴医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2、沈阳二○四医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3、沈阳东方医疗集团菁华医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4、大连市妇产医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试运行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5、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试运行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黑龙江省: (1家)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试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上海市:(6家)

1、上海中国福利会和平妇幼保健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2、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3、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试运行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4、上海集爱遗传与不育诊疗中心:试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5、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6、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试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江苏省:(3家)

1、江苏省人民医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供精人工授精技术;试运行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技术。

2、南京市鼓楼医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试运行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3、南京市妇幼保健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浙江省:(5家)

1、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供精人工授精、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技术。

2、浙江大学附属邵逸夫医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3、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4、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5、金华市人民医院:试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安徽省:(2家)

1、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试运行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2、安徽省立医院:试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福建省:(2家)

福建省妇幼保健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江西省:(2家)

1、江西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试运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2、江西省妇幼保健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试运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山东省:(4家)

1、山东省立医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2、青岛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3、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4、烟台市毓璜顶医院:试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河南省:(2家)

1、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胚胎移植前遗传学诊断、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2、河南省人民医院:试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湖北省:(5家)

1、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2、十堰市人民医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试运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3、湖北省妇幼保健院:试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4、武汉大学人民医院:试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5、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生殖医学中心:试运行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湖南省:(3家)

1、中信湘雅不孕与遗传专科医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2中南大学湘雅医院:试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技术。

3、湖南省妇幼保健院:试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广东省:(11家)

1、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技术。

2、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3、广东省妇幼保健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4、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试运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5、珠海市妇幼保健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6、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7、深圳罗湖区人民医院:试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8、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9、广东省计划生育专科医院:试运行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10、中山市博爱医院:试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11、佛山市妇幼保健院:试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广西自治区:(5家)

1、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2、广西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3、广西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研究中心:试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4、广西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试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5、柳州市妇幼保健院:试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海南省:(1家)

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四川省:(4家)

1、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2、成都市锦江区妇幼保健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3、四川省人民医院:试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4、四川生殖学院附属医院:试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重庆市:(2家)

1、重庆市妇产科医院生殖与遗传研究所: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胚胎移植前遗传学诊断、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2、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试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贵州省:(4家)

1、贵阳市妇幼保健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试运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2、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3、贵州省人民医院:试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4、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试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云南省:(2家)

1、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2、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陕西省:(3家)

1、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2、西安市第四医院:试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3、陕西省妇幼保健院:试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甘肃省:(2家)

1、兰州大学第一医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试运行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2、甘肃省妇幼保健院:试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青海省:(1家)

青海省人民医院:试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新疆自治区:(1家)

新疆佳音医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二、批准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

1、中信湘雅不孕与遗传专科医院。

2、江苏省人民医院。

3、广东省计划生育专科医院。

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

5、浙江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

6、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学技术研究所。

7、山东省立医院。

8、山西省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附属医院。

9、河南省妇幼保健院(试运行)。

10、重庆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附属医院精子库(该机构2001年11月获得卫生部批准,后由于其在精子采集、存储和对外提供等方面存在严重技术和管理问题,于 2003年6月被卫生部责令停止对外供精并进行整改。2003年11月、2006年2月,经卫生部复查仍未达到整改标准,已停止其接受供精者供精、精液冷冻储存及向外提供冷冻精液等工作,目前仍在停业整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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