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国家科技奖高校占一半

【字体: 时间:2007年03月29日 来源:生物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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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国家科技奖高校占一半

  

生物通综合:

2006年国家科技奖高校占一半 
 


   本报讯 教育部科学技术发展中心主任李志民3月26日在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说,在2006年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中,我国高等学校获奖比例超过50%%,高等教育承担着国家一半以上的科学发明创新重大任务。
  李志民说,今年2月27日,党中央、国务院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科学技术奖颁奖大会。在这次颁奖中,2006年高校获得自然奖、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总的奖项有250项。在自然奖中2006年度国家总共评了29项,高等学校完成的是15项,占总奖数的51.7%%。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这15项中有两项是一等奖,这是我们国家自然科技奖连续两年空缺以后的第一次授奖。此外,41项发明奖,由高校完成25项。184项进步奖评,高校完成了106项,从总的比例来看,在2006年三大奖中,高校完成的比例都超过了50%%。

  李志民指出,自1985年我国设立科学技术奖至2006年,高校共获得31项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奖,占获奖总数51.7%,获国家技术发明奖1103项,占获奖总数35.5%。获国家科技进步奖2658项,占授奖总数28.7%。自2003年以来,高校获国家三大奖的比例均超过了50%。

  有统计数据表明,从1985年到2006年,高校完成的课题成果占国家奖的比例,自然科学奖基本上是50%%,国家技术发明奖占到1/3,科技进步奖占到1/4。“从1998年到2003年,高校拿到国家财政拨款的科研经费,最高一年不到10%%。这说明高校的科研投入产出是巨大的。”“高校已经成为我国科学发明和科技创新的主力军。”

解析国家科技奖六大特点(国家科技奖•力推自主创新 实现重点跨越) 
 

  2月27日揭晓的国家科技奖迎来“满堂彩”,四个最重要奖项皆“名花有主”。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人为我们评点今年科学技术奖的新特点。
  总体水平上升

  国家科技创新能力在不断提高

  反映国家科技原始创新能力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国家技术发明奖,无论从获奖项目的总数还是质量都有了显著的提高。这些项目或者在科学理论、技术原理方面,或者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方面有明显的创新,基础研究成果具有重大的科学价值,应用技术成果得到较大范围的推广应用,对推动国民经济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和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要的作用。

  潜心研究结硕果

  长期积累突破核心技术

  获奖项目绝大多数都是长期研究的结果,其中75%以上的项目经过5年以上的科研攻关,37%以上的项目经过15年以上的长期研究和积累。不少项目在基础理论、技术原理、关键技术及系统集成方面都有重要创新,掌握核心技术,体现了很强的系统性、完整性。像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的“地面机械脱附减阻仿生技术”,在工程科学领域中融入生物科学原理和方法进行工程仿生学研究,研发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仿生脱附减阻技术与产品。“中国人研究蚯蚓和蜣螂”的发明成果让国外同行大为敬佩。

  以国家需求为导向

  解决发展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

  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10兆瓦高温气冷实验反应堆”,是世界上首座具有固有安全性的模块式球床高温气冷核反应堆,其关键技术可以直接用于商用堆的设计和建造。高温气冷堆示范电站已列为我国2020年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16项重大专项之一。“海相深层碳酸盐岩天然气成藏机理、勘探技术与普光大气田的发现”,累计提交天然气探明储量2510.7亿立方米,对海相碳酸盐岩层系油气藏勘探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西北地区农业高效用水原理与技术研究及应用”、“动物性食品中药物残留及化学污染物检测关键技术与试剂盒产业化”、“重大外来侵入性害虫——美国白蛾生物防治技术研究”等项目,对保证我国粮食安全、食品安全和生态安全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占了获奖项目一半

  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强了

  今年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中,有54.8%的项目由企业独立或参与完成,第一完成单位为企业的项目占24.29%。在面向市场的技术开发类项目中,企业参与完成的项目占77.88%。与此同时,产学研相结合的研究开发项目大量出现。在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中,产学研合作完成的项目占32.2%。这说明产学研相结合的机制和环境在不断完善,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在稳步向前推进。另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是,今年非公企业参与完成的项目占整个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目的20%以上比往年有了明显的提高。中小型民营科技型企业逐步成为我国技术创新的一支重要力量。

  鼓励民众投入自主创新

  评奖导向性得到加强

  本年度国家科技奖励工作进一步扩大了科普工作的奖励范围,共有6项科普项目被评为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2006年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设立了工人农民科技创新评审组,在保证国家科技奖励条件标准和水平的基础上,加强了对基层工人、农民科技创新成果的奖励,激励和引导不同层次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共有3项工人、农民完成的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评审机制在完善

  权威性公正性更高了

  通过规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材料,强调项目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及单篇论文的引用和评价,防止成果拼凑和盲目追求论文数量;加强对推荐材料的形式审查,防止急于报奖的急功近利行为;加强对国家科技奖励候选人资格条件的审查,防止完成人搭车现象的发生。通过设置网络评审组,适当缩小网络评审的学科专业跨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同行评审专家的数量。在初评中取消主审员,避免了过去少数几名主审专家主导评审结果的局面,提高了专家评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2006年度共聘请了90位海外同行专家参加网络评审,回复评审意见125份。海外专家参与评审,对于提高国家科技奖励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奖励计划”实施9年,175项成果获国家三大科技奖

一批****成为学科领军人物

  半年前,当冯铃把要回到国内清华大学工作的消息告诉她在荷兰的同事、荷兰国家科技部主席时,这位同事在回信中惊讶地说:“这太令人惊奇了!”

  让这位荷兰人惊奇的是,正在我国实施的“****奖励计划”把冯铃从海外吸引回国。

  冯铃的研究方向是面向未来智能社会的信息管理。她提出的场景感知性获得国际学术界和工业界的广泛关注,成为信息管理中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

  “但我一直很焦虑,我多次梦回祖国。”回顾当时的选择,冯铃在今天举行的****受聘仪式上说:“这一计划不仅为海外学子回国服务搭建了桥梁,而且传递出中国国民经济迅猛发展的时代信号。”

  在回国的短短半年内,冯铃研究团队在清华大学建立的模拟未来信息社会的实验平台已初具规模。此前,这一实验平台在世界上只在几个大型公司和大学中才有。

  “****奖励计划”实施9年以来,一大批像冯铃这样的****已经成长为许多学科领域的领军人物,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研究成果。

  截至2006年,有24名****特聘教授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有57名****特聘教授担任“973”计划首席科学家;有30名****特聘教授取得的39项重大成果分别入选“中国十大科技进展新闻”、“中国基础研究十大新闻”以及“中国高校十大科技进展”;有175项由****特聘教授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的科研成果获得了国家三大科技奖;70位****指导的88名博士研究生获得了“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奖”。

  据了解,1998年8月由教育部和李嘉诚基金会共同启动实施的“****奖励计划”,凝聚了一批高层次人才在高校从事科研、教学工作,吸引了一批学术上卓有建树的海外优秀学者回国工作或为国服务。1998年至2005年,我国97所高校聘任了697名特聘教授、209名讲座教授,10名优秀学者荣获****成就奖。这些****上岗时平均年龄42岁,最小的只有30岁。

 

中科院布局未来15年重大战略

    在日前召开的中科院2007年度工作会议上,中科院常务副院长白春礼在工作报告中表示,全院科技人员一年来协同努力,继续在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关研究方面取得一系列重要科技创新成果,科技产出数量与质量持续快速提升。他指出,“建设改革创新和谐奋进的中国科学院”将成为未来5-15年贯穿中科院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
   
    取得10项重要创新成果
   
    2006年是中科院实施知识创新工程三期的第一年,全院工作进入“创新跨越、持续发展”的新阶段,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中科院抓住国家启动实施“十一五”规划和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的机遇,通过创新基地,围绕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关研究,在具有明确目标导向的交叉和重大科学前沿前瞻部署了258个创新项目,部署和建设了一批创新平台。
   
    据了解,在中科院去年申请的4092项专利中,含金量最高的发明专利占了86%,获得授权的2111项专利中,发明专利占73%;在各学科影响因子前15%学术期刊上发表的高质量论文总数比2005年增长24.7%。
   
    李振声院士荣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全院共获得国家科技奖30项;院所持股企业营业收入1562亿元、利税总额45亿元;全院占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权益111.3亿元,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约8万个;知识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使社会企业形成销售收入512.2亿元,利税总额75.2亿元。
   
    2006年,中科院取得了10项重要创新成果,顺利通过国家验收,获得国内外高度评价,这些创新成果包括:全面完成全超导托卡马克核聚变实验装置(EAST)工程建设,该实验装置在首日物理放电实验的过程中,成功获得了电流大于200千安,时间接近3秒的高温等离子体放电,标志着世界上第一个全超导非圆截面托卡马克核聚变实验装置已在中国首先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行;中科院物理所研究组围绕纳米电子器件的基础问题,在纳米结构的探索、组装规律和单元器件的物性等方面取得一系列重要进展;绘制出天空中的宇宙线分布图,发现宇宙线分布是各向异性的和宇宙线的运动规律;甲醇制取低碳烯烃技术开发及工业性试验取得重大突破性进展;成功研制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龙芯2E通用64位处理器;成功开发我国首套水体污染激光诱导荧光非接触监测技术装备系统;发现阿尔茨海默症致病的新机制;中科院上海药物所科学家在非肽类小分子胰高血糖素样肽-1受体激动剂的研究领域取得了重要进展,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糖尿病治疗药物开发奠定了基础;在国际上首次证明果蝇中心脑内—扇形体结构参与视觉图形识别过程;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和中科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合作开发出适合末端水质监控的生物在线监测与预警技术,建立了水质安全三级保障系统。
   
    重点工作突出以人为本
   
    白春礼指出,将“改革创新和谐奋进”作为中科院发展的总体目标,体现了几代中央领导集体对科学院的明确要求,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赋予中科院的历史责任,体现了社会公众对中科院的殷切期望。
   
    在介绍2007年的重点工作时,白春礼列出了八方面内容,其中加强以人才为本的队伍建设被置于突出地位,这方面将采取的举措包括:将在重大项目中推出首席科技专家和管理专家双重负责制,其中首席科技专家重点负责项目的总体集成和任务分解,把握项目的技术路线,保证重大创新目标的实现;首席管理专家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组合使用行政管理、资源配置和任务牵引等手段,打破研究所和学科局限,统一调配项目人财物资源,保证项目的有效实施。此外,根据中科院将出台的职位体系管理办法,首次进入科技创新岗位的现有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新增科技创新岗位上岗人员从研究所外招聘的比例不低于80%。
   
    在解决创新基地总体集成问题方面,白春礼表示,各创新基地要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抓紧启动实施一批重大项目,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建立强有力的领导组织,实行首席科技专家和管理专家双重负责制。
   
    在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方面,中科院拟采取的措施包括:创新基地部署的重要方向项目必须配备1名以上青年科技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之一;研究所部署的领域前沿项目必须保证50%以上支持青年科技人才,每个项目必须配备1名以上青年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之一;各研究所要设立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基金。
   
    白春礼还透露,为积极推进战略管理,中科院将定期发布《国家创新体系各单元发展态势分析报告》、《国际重要科研机构发展态势分析报告》和《重要国际组织关注的科技和发展问题报告》。

 

国防科技奖励办法修改 设3大奖项4等级奖励 

 据国防科工委网站消息,为进一步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鼓励自主创新,国防科工委决定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国防科工委第14号令)作出部分修改。修改后的办法设立了国防技术发明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及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三大类奖项;其中,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
 
 
、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以下为全文: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4年10月22日国防科工委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06年12月27日《国防科工委关于修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自主创新,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设立下列国防科学技术奖:

(一)国防技术发明奖;

(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

第三条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为了维护国防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管理工作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尊重和保护申报者的 知识产权。

第二章奖项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六条国防技术发明奖授予在国防与军队建设和军民结合技术开发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发明成果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技术发明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的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第七条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完成下列创新科技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在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的型号工程及技术、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三)在国防基础性技术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在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授予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国防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国防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型号研制和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化等领域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取得重大创新性成果,创造显著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

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

第十条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限额申报、限额授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十一条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负责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评委会)。

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及各专业评委会由国防科工委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其成员采用有关单位推荐和国防科工委科技主管部门提名相结合的办法产生,由国防科工委批准、聘任。

第十二条各专业评委会负责评审相应专业的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向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提出本专业推荐国家科技奖励的建议意见。

第十三条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负责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进行终审。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各专业评委会评审的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进行复审;

(二)对各专业评委会评审的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进行审定;

(三)对重大异议进行裁决;

(四)研究解决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向国防科工委提出推荐国家科技奖励项目的建议,经批准后向国家推荐。

第十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和各专业评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防成果办)承担。

第十五条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申报国家级或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同一技术内容不能同时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在技术上又取得重大进步或新的突破的,可就其进步或突破的部分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六条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相应的《国防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提供所要求的附件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文档。提供的有关材料应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材料应按下列渠道报送:

(一)各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后,统一报送国防成果办。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承担军工任务的地方单位申报项目材料审查后,统一报送国防成果办。

(三)国防科工委所属院校对申报项目材料审查后,直接报送国防成果办;

(四)其他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材料,由其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后报送国防成果办。

第五章评审与授予

第十八条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由国防成果办进行初审后,按所属专业划分到相应的专业评委会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等级按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一)自主创新程度;

(二)难易程度、复杂程度;

(三)先进程度;

(四)成熟性、完备性;

(五)综合效益(军事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六)应用情况与效果、科学技术价值。

第二十条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采取评委集体讨论、投票的方法进行评审。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应有投票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票数通过,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应有投票人数五分之三及以上的票数通过。

具体评审规则由国防科工委科技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评项目的完成人或来自项目完成单位的人员是评委的,在该项目讨论和投票时均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各专业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自公布之日起,50日内为异议期。自公布之日起70日内异议处理完毕的,继续参加本年度评审;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异议处理完毕的,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异议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二十三条经过异议程序后,由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对国防科学技术奖进行终审。

第二十四条经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终审符合授奖条件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批准授奖,向获奖人员和单位颁发奖励证书,并按有关规定颁发奖金。

第二十五条获奖人员的情况及主要贡献,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科技人员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奖金应按完成单位、完成人的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七条国防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防科工委会同 财政部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中央财政列支。

第六章异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布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内容真实性、成果权属、获奖资格、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及其排序等问题提出异议。

第二十九条对公布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提出异议的,要填写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匿名的异议;

(二)无正当理由超过异议期提出的异议;

(三)关于奖励等级的异议。

第三十条申报单位内部提出的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处理;军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间的异议由军工集团公司负责处理;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单位内部的异议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处理;各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单位之间的异议,以及其他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异议,由国防成果办负责处理。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对于剽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防科学技术奖的,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建议其主管部门或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参与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0日国防科工委发布的《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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