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综合新闻

【字体: 时间:2007年03月07日 来源:生物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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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2007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集中受理工作须知

  1.2007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的集中受理工作,自2007年3月1日开始,3月31日截止。自然科学基金委在此期间设立集中受理工作组,负责受理各类基金项目的申请。

  2.请各申请单位认真阅读《2007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近期发布的纳入集中受理范围的重大研究计划和NSFC-广东省联合基金项目指南、《关于2007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与结题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以及相关的各类项目管理办法和规定。

  3.2007年度集中受理工作依然采用“一站式”服务模式,3月1日-9日受理地点在714房间;3月12日-27日受理地点在216房间;3月28日-31日在集中受理大厅办公。除3月28日-31日外,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4.未准予注册的单位申请基金项目不予受理。为提高工作效率,避免拥堵,集中受理工作组将与2006年度申请项目数量在200项以上的单位预约时间,请这些单位按预约时间报送。

  5.在上传电子申请书和确认结题报告之后,请各单位登录科学基金项目管理ISIS网络信息系统(https://isis.nsfc.gov.cn),查阅并分别打印系统生成的申请与结题项目清单,下载单位公函模板,按照清单填写公函并盖公章,同时将申请书按项目清单的顺序排好。

  6.受理申请的材料包括各项目申请书、单位公函、项目清单;受理结题的材料包括各项目结题报告、单位公函、项目清单、经费决算汇总表;需要增补的材料要求同上。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7.集中受理工作组对以邮寄方式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凡不符合通告和指南要求的不予受理,并统一在4月16日以特快专递函告申请单位(申请材料不退回)。申请单位如有疑问,须于4月30日前进行查询,过期不再受理查询。

  集中受理期间咨询电话:

  受理服务电话:010-62311188-8516; 010-62326949

  技术支持电话:010-62317474


国务院法制办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答问
 

  新华网北京3月5日电 2007年2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87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称条例),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对自然科学基金使用与管理进行立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长期以来,如何使国家有限的科研经费发挥最大效益,一直是困扰有关方面的难题。科学基金制破解了这个难题。科学基金制是由出资人设置基金,采取自主申请、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资助特定科学技术研究的制度。这项制度在发达国家取得了显著成效。作为科技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国于1981年11月由中央财政拨款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基础研究。20多年来,自然科学基金累计发放资助经费近200亿元,资助了近10万项研究项目,取得了一批在国内外具有领先水平的研究成果。为了进一步完善科学基金制,提高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自然科学基金制度,制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问:据我所知,条例草案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请介绍一下该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

  答:2006年9月20日,国务院第150次常务会议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务会议指出,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会议决定,将该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布,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再由国务院审议批准并公布施行。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新华社以通稿形式全文公布条例草案,《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科技日报》以及中央政府门户网站、法制办网站、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予以全文刊登,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这次公开征求意见,法制办共收到各种意见和建议515条。从这些意见、建议看,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自然科学基金立法采取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体现了国务院对基础研究的重视,是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制定行政法规的又一次很好的实践。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我们会同自然科学基金委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并尽可能地予以吸收,对原草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需要说明的是,在征求到的意见中,有的虽然很好,但目前尚不具备实施的条件,没有采纳;还有些意见过于具体,不宜在条例中进行规定,可以在实际工作中予以考虑。

  问:制定该条例时把握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基础研究,支持科学家自主探索自然科学规律,服务国家经济发展战略需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条例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确保基金的使用效益,使获得资助的研究项目取得预期效果,既出成果又出人才。二是,发挥专家在基金资助工作中的作用,让专家把学术关。三是,发挥依托单位的作用,架设起基金管理机构与科研人员沟通的桥梁。这里所提及的依托单位,是指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或者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四是,完善工作程序,建立平等竞争、公开透明、民主决策、择优支持的基金资助机制。

  问:科研人员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具备那些条件?

  答: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人员申请基金资助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二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研人员推荐。三是,有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对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等活动提供帮助和相应的研究条件并进行管理,在基金运作中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要求申请人有依托单位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通行作法。为了为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人员也提供申请基金资助的机会,条例采纳了公开征求到的意见,规定这些科研人员取得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依托单位的同意,也可以作为其依托单位。

  问:条例运用科学基金机制,对确定基金资助项目是怎样规定的?

  答:条例对如何确定基金资助项目作了四个方面规定:一是,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二是,申请人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提出资助申请;基金管理机构对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资助申请不予受理。三是,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申请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为了防止一个项目“多头”申请,防止有限的科研经费过于集中于某几个科研项目,条例还要求申请人说明其申请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的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评审专家在提出评审意见时将予以考虑。四是,基金管理机构根据评审专家意见以及本条例规定,决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

  问:依靠专家、公正评审是科学基金制的重要特点,对此,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了保证评审工作科学、公正,发挥专家的专业优势,择优确定需要资助的研究项目,条例规定了四项制度:一是,同行评议制度。除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申请外,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资助申请应当先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此外,条例采纳了公开征求到的意见,对于创新性强、通讯评审中多数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的申请项目(俗称“非共识项目”),经2名参加会议评审的专家署名推荐,可以进行会议评审,但推荐意见应当予以公布。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应当通过投票表决。二是,要求尊重评审专家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不得因与评审专家有不同学术观点否定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申请人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三是,回避制度。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或者参与者的近亲属等条例规定的三种回避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此外,条例还采纳了公开征求到的意见,允许申请人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供基金管理机构在选择评审专家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四是,复审制度。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复审请求。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60日内完成审查,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申请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问:为了使获得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得到有效实施,条例规定了哪些制度?

  答:获得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能否得到有效实施,是科学基金能否发挥其效益的重要环节。我们既要为科学研究创造自由宽松的良好氛围,又要通过绩效评估,促使基金资助项目负责人认真组织开展科学研究,避免弄虚作假、敷衍塞责。据此,条例规定了五项制度:一是,项目计划书制度。项目计划书应当根据基金资助申请填写,并作为项目负责人开展研究工作的依据,同时也作为依托单位、基金管理机构保障、检查项目实施的法定文件。二是,定期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当按年度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并在资助期满后提交结题报告;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各类报告以及变更申请,应当经依托单位审核并由依托单位报送基金管理机构。三是,项目负责人变更核准制度。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负责人出现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等三种法定变更情形时,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报请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变更项目负责人。四是,依托单位责任制度。依托单位应当履行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条件、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等五项职责,并按年度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五是,抽查制度。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和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照项目计划书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给予警告,暂缓拨款,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问:近年来,国内外在科技领域都出现了一些弄虚作假现象,社会反响很大,大家普遍希望重塑科学精神。对此,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尽管在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与资助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现象只是极少数,但影响很坏,必须坚决予以制止。据此,条例作了五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加强自律。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要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开展研究工作的同时,要作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二是,加强审查。依托单位和基金管理机构要分别审查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在审核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以及抽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时,应当查看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三是,加强社会监督。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外公布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基金管理机构的抽查结果,以及每个年度的基金资助经费的拨付情况、基金资助工作定期评估报告、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情况等相关材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都可以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四是,建立信誉档案。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信誉档案;定期对评审专家进行评估,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此外,条例还采纳了公开征求到的意见,允许申请人就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在对评审专家评估时应当参考申请人的意见。五是,加大处罚力度。对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3至5年或者5至7年不得申请基金资助,同时,也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对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刑事处罚的,当事人终身不得申请基金资助。此外,对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评审专家,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予聘请。
 

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根据国务院第150次常务会议决定,2006年9月23日至2006年10月20日,我们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外公开,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与此同时,我们还书面征求国务院各组成部门、所属机构(计62个单位)以及军队系统(计4个单位)的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引起社会各界广泛重视,共收到171份来函,其中,国务院各组成部门、所属机构以及军队系统回函64份,省级地方政府汇总有关单位和个人意见共21份,个人直接来函86份,重复意见5份。在166份来函中,有47份没有意见,有28份是匿名意见(通过电子邮件送来),有58份是个人署名意见。意见共515条,归纳为七大类。

  一、关于基金项目指南

  (一)关于基金项目指南的制定

  归纳意见:1、基金发展规划和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反映科学前沿发展。2、希望项目指南的制定要更加民主公开,扩大征求意见的范围,比如将社团组织作为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年度基金项目指南时的论证单位;将社会自学成才者等也列入征求意见范围。

  处理情况:采纳第一条意见,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增加“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项目指南。部分采纳第二条意见,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增加征求“学术团体”的意见。考虑到“社会自学成才者”的范围难以确定,征求其意见有困难,条例未采纳“征求社会自学成才者的意见”这一意见。

  (二)关于项目指南的发布

  归纳意见:项目指南的公布时间提前至45天或者60天,并建议每年度以固定日期公布指南。

  处理情况:未予采纳。主要考虑:提前30日公布项目指南是条例规定的最低期限,而且实践表明,30日对于申请人根据项目指南撰写申请并予以提交时间是够用的。此外,由于有些项目是根据国家经济、科技发展的特殊需要临时确定的,不宜统一规定固定的项目指南公布日期。

  (三)关于项目指南的内容

  归纳意见:自然科学的基础研究不能过分强调计划性,有些重大科学发现可能是超出项目指南的预见。另外,指南的内容应更具有包容性,应安排一部分经费资助其它的基础研究(即非优先方面),使得资助的范围更为广泛。

  处理情况:这些意见属于具体工作内容,可以在制定基金项目指南时掌握。

  二、关于自然科学基金申请范围

  (一)关于申请人的条件

  归纳意见:1、申请人对申请项目有较好的前期研究基础,经过本申请研究后有突破性进展的,条件可适当放宽。2、申请人的职务和职称条件可以是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硕士学位的,或者有五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3、仅仅以学位和职称来限定申请人有失公正和过于偏颇。4、增加申请人的条件,如具有独立研究国家重大专项课题,并有创新发明项目发现突破的竞争者。5、建议在申请人的条件中增加消极条件的表述: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基金资助项目。

  处理情况:采纳第五条意见,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其余意见未予采纳。主要考虑:在国家投入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对申请人要求具备一定条件,可以更加有效的利用国家资金;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学位和职称不符合要求的,通过专家推荐的方式也可以申请。

  (二)关于自然人能否成为申请主体

  归纳意见:1、凡有志于发明创新思想和行动的中国公民均可提出申请。2、建议给由于种种原因无依托单位者例如:退休、内退、买断、下岗,或从未在国有机关、大型研究机构工作经历的农村、城镇有基础研究能力者等人员申请科学基金的机会。主要理由是:自然科学基金能够更广泛的面向社会、面向公民。3、草案没有鼓励公民个人创新,没有鼓励“民间”团体创新,违反《宪法》更严重违背《科技进步法》。4、自然人可以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为团体单位,团体单位可以是单人。5、对“公民个人”和“社会团体”的鼓励是先立项同意,研究成功后,经国家审查认定,再补发资金。“公民个人”和“社会团体”科研形成规模后可放宽条件,晋升为“依托单位”。6、科学基金可以面向自然人申请发行科技彩票或者股票的方式使其参与基础研究。

  处理情况:根据上述意见,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增加了非依托单位工作人员申请基金资助的规定,但也作了相应的限制,即“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没有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考虑到现代科学研究没有必要的条件作保障,研究活动难以取得成果;国内外的实践证明,依托单位为申请人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并对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可以有效地保障基金使用效益。因此,条例对其他意见未予采纳。

  (三)关于依托单位

  归纳意见:1、民营的机构、民间团体以及企业不应排除在依托单位以外。2、非法人经批准也可成为依托单位如中央国家机关的研究部门等。3、建议明确依托单位工作人员的范围是否包括兼聘、退休、返聘等人员。

  处理情况:公益性是依托单位的重要特征,而企业是营利性组织,以企业为依托单位可能产生企业间不公平竞争。因此,企业不宜成为依托单位。但是,条例没有排除非公有性质的从事基础研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作为依托单位。兼聘、返聘和退休人员是否为依托单位工作人员,由依托单位掌握。

  三、关于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的评审

  (一)评审专家的产生与组成

  归纳意见:1、应该写清楚评审专家如何聘请产生、专家够什么样的资格、任期是多少。2、在选择专家时,一定要强调其职业道德,专家评选也应该做到宁缺勿滥,最好能够想出具体有效的遴选方法和制约机制。3、评审专家应主持完成过自然科学基金研究项目。4、评审专家应当以在读的高年级的博士生、刚开始工作的博士生为主。5、专家库中增加海外专家的比例。6、建议每年评审专家的交换面要广泛。7、对评审专家的资格要求应当出台细则。

  处理情况:考虑到评审专家的聘请工作比较具体,条例难以作出详尽规定,在条例第十三条对评审专家的资格作原则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基金管理机构制定聘请评审专家的具体办法。

  (二)关于通讯评议

  归纳意见:1、“随机”一词的含义应进一步明确,责成由基金管理机构在实施细则里详细规定,以保证公正。2、采取“随机”的方式来选取通讯评议的专家,评议的结果会很荒谬。3、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专家,应有纪律监察部门或公证部门2人在场监察,并有书面的包括监察人签字的随机抽选专家的记录,以备查询。4、当评审专家通讯评审的意见完全对立的情况,应重新选择专家进行第二轮通讯评审。5、评审专家在接到项目评审任务后,若认为因自己个人的原因,难以把握和理解该申请项目的内容或进行符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相关要求的评审,可以向相应部门提出,不承担该申请项目的评审任务。

  处理情况:采纳第五条意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补充规定:评审专家对基金管理机构安排其评审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没有精力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对第一条至第四条意见未予采纳,主要考虑:在评审专家库中以“随机”方式遴选专家可以保证程序公正,防止腐败发生;此外,对随机选择专家进行监督有多种方式,属于具体问题,可以在工作中考虑。

  (三)关于会议评审

  归纳意见:1、明确会议评审专家也是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聘,不要由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指定固定“熟人”长期担当此类会议评审的工作。2、会议评审成员人数应当规定。3、引入第三方机构或邀请民间人士、申请人代表参与评审工作的监督,确保评审的公正性。

  处理情况:未予采纳。主要考虑:对评审专家的聘请,条例第十三条授权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具体办法,有关聘请参加会议评审专家的方法将在制定办法中予以考虑。邀请部分申请人参于评审,对其他申请人是不公平的;科学基金评审机制强调依靠专家、实现科学共同体的民主决策,再引入第三方机构或者邀请民间人士参与不利于专家把学术关。

  (四)关于专家评审意见

  归纳意见:1、专家的回复意见应该有标准格式和专业约束。2、对评审专家的评审方法和内容提出更具体的限定,如果其提出的评审意见所依据的内容超出限定,应视为无效,并另选专家进行重新评审。3、评审意见至少应该在国内文献检索的基础上客观全面,不能以偏概全,以局部否定全部,应当具体明确,不能过于空泛。4、评审专家应当对其评价的客观性负责。5、增加申报人对评审意见的申辩等。

  处理情况:对第五条意见,条例第十八条已有明确规定;其他意见属于具体问题,可以在工作中予以考虑。

  (五)关于非共识项目

  归纳意见:1、增加对自然科学探索中“非共识项目”的处理程序,以支持真正意义上的科学发现和基础技术创新。2、增加“非共识项目”的资助比例。

  处理情况:采纳第一条意见,条例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规定:“对通讯评审中多数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但创新性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经2名参加会议评审的评审专家署名推荐,可以进行会议评审。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除外。”“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第二条意见比较具体,可以在实际工作中掌握。

  四、关于对基金申请、评审工作的监督

  (一)关于审计监督

  归纳意见:1、建议将草案第六条“国务院审计机关”修改为“审计机关”,与审计法保持一致。2、建议引入第三方独立的会计事务所,对申请人的申请资助项目支出实行规范的会计审计管理,承担财务审计和监督,定期向基金管理机构汇报。

  处理情况:采纳第一条意见,条例第六条作了相应修改。第二条意见比较具体,可以在实际工作中掌握。

  (二)关于信息公开

  归纳意见:1、公布项目名称是不够的,应公布项目的研究内容概要、资助额,供公众监督。2、建议基金管理机构出版或在网上公布一个《各年度未批申请报告总汇》。3、希望基金管理机构保管所有的项目研究报告和实验数据,建立科学数据库或资料库,供全社会有兴趣的人员和单位免费查阅。

  处理情况:考虑到对尚未结题的基金资助项目公开其研究内容概要不利于保护创新思想,部分采纳第一条意见,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增加规定,在该项目结题后公布其申请摘要;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增加公布“拟资助的经费数额”。考虑到依照本条例规定,未获得资助的申请项目已告知申请人本人,对第二条意见未予采纳。第三条意见比较具体,可以在实际工作中掌握。

  (三)关于申请人申请复审的范围

  归纳意见:1、删除“对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有不同观点,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的表述,这一规定不但对于申请人不公平,而且不具备可操作性,甚至会影响到整个复审程序的有效性。2、对专家所犯的明显科学错误和对申请书的误解,应允许复审,复审的费用可由申请人负担。3、允许申请人直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复审请求。4、撤销原决定后,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给予资助。

  处理情况:考虑到依靠专家是科学基金制的重要特点,部分采纳第一条意见,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将申请人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限定为“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采纳第三条意见,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允许申请人直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复审请求。对第二条、第四条意见,条例第十八条已有明确规定。

  (四)关于回避

  归纳意见:1、回避制度实施起来会很困难,因为如果小同行、大同行都回避了,还有谁去评审呢?2、建议每年对各领域的专家组成员的姓名、单位在网上常年公开,以便申请人可以根据学术竞争的考虑选择专家回避。3、借鉴社科基金模式,增加由申请者提出“建议不接受评审的专家(1-2人)”的选择,以有效防止由于个人恩怨导致的评审不公。

  处理情况:采纳第三条意见,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补充规定:“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基金管理机构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第一条意见未予采纳,主要考虑:回避制度是保证科学基金公平、公正的重要措施。第二条意见难以操作,因为将评审专家名单公开,则无法保证评审专家正常评审,评审工作也难以正常开展。

  五、关于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监督

  (一)关于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

  归纳意见:对经费使用应有制度可依。项目经费下达后,本单位要收管理费,收多少,建议在条例中明确。实践中有收2%-5%,也有8%,严重的,层层收:大学科研处收一次,系上又收一次。经费可用于少量基建、用于购置仪器设备、用于参与国内外学术会议、用于水电煤气开支、用于结题时评审会,还可用于发表论文时付版面费。条例应明确经费不能给研究申报人发工资。不希望将基金经费当作唐僧肉。

  处理情况:考虑到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非常复杂,难以在条例中作出详细规定,在条例第二十二条对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作出原则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基金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关于项目变更

  归纳意见:1、项目变更的规定过于笼统,应该细化,比如项目负责人调入一个非依托单位如何处理。2、依托单位不能单方面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3、被变更的项目负责人不服依托单位的变更决定可以直接向基金管理机构书面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4、项目内容的变更应增加评审专家评审的程序。

  处理情况:采纳第一条、第二条意见,条例第二十四条增加了三方面内容:一是,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二是,项目负责人有法定变更情形的,基金管理机构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三是,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是否变更依托单位,由两个单位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基金管理机构可以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第三条、第四条意见属于具体问题,可以在实际工作中掌握。

  (三)关于结题报告

  归纳意见:1、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除了提交结题报告外,还应当提供所有与项目有关的论文、中间结果和重要的实验数据。2、建议项目验收时由该领域的高年级在读博士生打分,评定项目的优劣。3、建议公布项目结题报告的同时应公布项目申请书。4、建议增加关于对未按期结题以及未按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的处理规定。

  处理情况:采纳第三条意见,条例第二十七条在规定公布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时,要求公布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摘要。对第一条和第四条意见,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已有明确规定。第二条意见属于具体问题,可以在实际工作中掌握。

  (四)关于基金资助项目所取得成果的归属

  归纳意见:草案对发表研究成果时“应当申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但对于其归属问题未涉及;建议在本条例中考虑增加有关就利用基金完成的科研成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

  处理情况:未予采纳。主要考虑:科技部、财政部于2002年发布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对以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国家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可以适用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

  (五)关于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归纳意见:1、评审专家有被举报不公平评审的,若被查明存在不认真或评审不公平、不主动回避等行为的,必须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2、申请人的反馈意见作为取消其评审资格重要依据,如果每个年度有3个申请人或累计6个不同的申请人反馈的意见认为该专家评审意见丧失科学基本精神,就应取消其评审资格。3、通过公开渠道听取工作对象和广大同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有关专家组成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对不符合标准的专家随时解聘,永不录用,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处理情况:采纳第三条意见,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增加规定:“评审专家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后,申请人可以就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在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进行评估时应当参考申请人的意见。”对第一条意见,若举报属实,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条意见未予采纳,主要考虑:不利于评审专家依据其学术判断提出评审意见。

  六、关于法律责任

  (一)关于增加依托单位科研管理者的法律责任

  归纳意见:应当增加依托单位的科研管理者为法律责任的主体,因为依托单位科研管理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以财物的性质更加恶劣,危害性更大,影响更坏。

  处理情况:予以采纳。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增加规定,对依托单位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有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检举或者控告;条例第三十九条将“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以财物的”规定为一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不得晋升不端行为人的职称

  归纳意见:1、执行基金项目有不端行为者不应该晋升职称是对的,但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解聘、晋升等是职称工作的重要内容,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不宜在此处表述。2、应考虑被处罚的当事人调换工作单位后,对其人晋升的限制是否还继续。已经晋升的,其依托单位和有关单位要予以取消。3、处罚应当更严格,从10年起算,以严治弊。

  处理情况:未予采纳。主要考虑:条例对弄虚作假的行为人规定不得晋升职称,有利于从源头上制止弄虚作假行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一定期限内不得晋升职称处罚的当事人,无论是否调换工作单位,对其处罚都具有法律效力;至于处罚的力度,应当根据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三)关于依托单位的法律责任

  归纳意见:1、取消对依托单位停止资格的处罚,因为停止依托单位资格的处罚不现实,将造成工作停顿。2、依托单位应具有对项目原始记录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义务。

  处理情况:未予采纳。主要考虑:对于依托单位的处罚是基于其对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和实施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体现;条例规定依托单位有责任查看原始记录,也就表明其有审查原始记录真实性的义务。

  (四)关于处罚规定与违法行为相对应

  归纳意见:诸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和“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信息的”等行为,其行为一旦发生就无法改正,因其均是一次性完成的,所以法律责任也应改为一旦发现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的方式。

  处理情况:予以采纳。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在规定依托单位和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时,将“逾期不改正的”修改为“情节严重的”。

  (五)关于对基金资助项目无研究成果追究法律责任

  归纳意见:希望明确研究无成果的责任及其处罚。对于经立项研究后基本无成果或只是重复他人有错误的研究,又提不出正确的纠正措施的项目,申请人和参与者须赔偿一定比例的资助经费。如果不作明确限制,很可能出现大量浪费资金的状况。

  处理情况:未予采纳。主要考虑:基础研究的特性决定了研究的风险性很大,单纯以研究成果来衡量基础研究的成效是不科学的;但是,如果研究人员不按照规定开展研究工作,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七、其他

  (一)关于科学基金资助范围

  归纳意见:将科学基金的资助范围即“基础研究”修改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与《科技进步法》第二十九条的提法相一致。

  处理情况:未予采纳。主要考虑:对“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部分应用研究”的定义尚有不同意见;条例规定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科技进步法》规定的“基础研究”包含了这一意见。

  (二)关于青年基金

  归纳意见:建议条例中增加青年科学基金的规定,因为《科技进步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有“国家支持优秀青年的科学研究活动,在自然科学基金中设立青年科学基金”的表述,条例应有所体现。

  处理情况:予以采纳。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增加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三)关于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工作人员

  归纳意见: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管理机构必须明确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否则无权开展工作,且随时有被取代可能。2、基金委工作人员要采用换岗制度(一年一换)。

  处理情况:未予采纳。主要考虑: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一定稳定性,而机构或者单位的名称随着时间的推移是不断变化的。因此,立法时一般不把现实中的机构或者单位的名称直接纳入法律、行政法规中;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是否采取轮岗制度属于内部人事管理问题,可以在实际工作中掌握。
 


新华社受权发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新华网北京3月5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87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3月5日受权播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全文。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共分七章、四十三条。条例指出,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基础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捐资。中央财政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

  条例规定,国务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

  条例说,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基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规定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条例指出,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基金管理机构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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