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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金取消上限
【字体: 】  www.ebiotrade.com  时间:2007年04月11日    来源:生物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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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正是毕业生就业签约的高峰期。可是就劳动法苑的统计来看,每年因就业协议所发生的纠纷不在少数,很多毕业生就踏了违约金的“地雷”。日前,上海一些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对就业协议违约金的规定做了修改。

生物通综合:目前正是毕业生就业签约的高峰期。可是就劳动法苑的统计来看,每年因就业协议所发生的纠纷不在少数,很多毕业生就踏了违约金的“地雷”。日前,上海一些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对就业协议违约金的规定做了修改。

 

新闻晨报消息,记者从上海部分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获悉,与原先的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金条款“金额不高于乙方月收入数”相比,今年版的协议标注了“建议”字样,即条款内容变为“建议金额不高于乙方月收入数”。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陆敬波律师解读,此举意味着本市毕业生就业协议不再设违约金上限。

据一名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老师介绍,以往就业协议对违约金并无任何限制或建议性说明,曾出现过万元以上的违约金纠纷。此后的就业协议增加了违约金上限内容,很多人认为,增加了上限后,可以保护学生的利益。

但今年的就业协议在违约金上限内容前增加了“建议”字样。就业协议是由教育相关部门统一制订的文本,因此对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都有一定的约束力。具体条文的变化只会表明协议更加规范。”

对于就业协议违约金条款增加“建议”问题,陆敬波解释说,就业协议只是一种示范性合同,而非格式合同,在法律上只是供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参考,因此,原先的限制性条文本身并无法律效力。只有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要求对违约金设上限,才能起到法律意义上的保护作用。“标注了‘建议’后,一是体现就业协议的示范性作用,二是更加尊重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的合意,其目的是促进就业。因此,具有积极意义。”不过,陆敬波提醒毕业生,最主要的是应届毕业生在就业签约时充分做好自己的职业规划,与就业单位充分沟通了解,走好职业人生的第一步,才能真正保护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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