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规则失效 新劳动法考验大学生就业力

【字体: 时间:2008年03月13日 来源: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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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毕业生要在应聘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照例该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所了解。但一些高校的调查却显示,对于已经实施的新劳动法中的具体内容,应届大学毕业生的知晓率连30%都不到。这一现象引发了不少专家的思考,他们连连感叹:实际上新劳动法对大学生就业有着直接影响。

      在上海交通大学日前举行的应届毕业生双向就业招聘会上,不少高校的学生甚至对于“新劳动合同法”中与大学生密切相关的试用期规定等,也表示并不了解,有少数学生表示在找到满意的岗位前,不太会考虑这个问题。
   
    总体来看,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因为每年大学毕业生以10%―30%的速度增长,毕业时尚未找到工作的毕业生全国每年有大约一百万人。因此,相比较新劳动法“为大学生提供了什么样的保障”等热点问题,学生在求职时更关注的还是能否找到满意的工作。
   
    某名牌高校数学系学生小陈坦言,找工作不会考虑新劳动合同法,“等到要签约时再去研究一下好了”。而另一名国际贸易专业的毕业生说,他找工作的标准就是看公司排名是否够靠前,如果是个“很牛”的公司,签约时不会过多考虑是否符合新劳动法。
   
劳动法护航  潜规则失效
   
    实际上,新劳动法实施后,从长远来看,大学生就业环境将更加规范。因为在新劳动法实施后,由于用人成本的提高,企业会更加注重聘用者的能力,更多考虑人尽其才。
   
    某高校一位长期从事学生工作的老师称,过去学生找工作时,常常会遭遇一些“潜规则”,比如一些企业在招聘时会招比实际需要量多得多的人才,然后经过一段时间试用后进行再挑选,有些学生甚至连试用期都没过就被淘汰了。有些知名企业在试用期内既不与学生签合同,也不付报酬,学生一旦试用期满后被淘汰,就错过了重新寻找岗位的最佳时机。新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而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有些企业以往在招聘大学生时存在看重学历高低,是否具有名牌大学背景的倾向。由于新劳动法对试用期的时间和试用期的报酬都有了明确规定,企业招聘成本相对会更高,因此企业在招聘时也会更规范,这样一来,大学生就可以少做不少无用功。
   
高校育人才  就业作导向
   
    采访中,有专家告诉记者,新劳动法的显著特点就是注重劳动者权益保护,因而间接地提高了用工成本,短期内会对大学生就业或者实习产生一定压力,这对高校加强人才就业竞争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某高校就业中心一位负责人称,新劳动法实施后,企业在招聘大学生时比以往更谨慎、理性。而一家咨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则表示,新劳动法实施后,由于人才储备成本提升,企业在招聘时会更加提高门槛。应对这一新变化,学校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进一步强化以就业为导向,更加注重对毕业生能力的培养。据悉,不少企业目前也加入了提高毕业生就业素质培养工作,到高校开设一些职业素养的课程。不少专家认为,高校应该增加这类课程,使职业素质的培养开始得更早。
   
    专家提出,高校在办学过程中,应当以就业为导向来进行专业设置,并根据市场需求和岗位需求来不断地调整、更新课程内容。至于一些应用型特色的高校,则更应该实现毕业生与企业的岗位实际需求的“无缝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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