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ture综述:解读中国干细胞发展之道

【字体: 时间:2009年03月25日 来源:生物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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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物通报道,最近一期的Nature综述刊物《Nature Reviews Molecular Cell Biology》发表了一篇解读中国干细胞政策的文章,文章标题为:China's policies on stem cell research: an opportunity for international collaborations。

  

生物通报道,最近一期的Nature综述刊物《Nature Reviews Molecular Cell Biology》发表了一篇解读中国干细胞政策的文章,文章标题为:China's policies on stem cell research: an opportunity for international collaborations

 

文章通讯作者是浙江大学医学院的厉有名教授。

 

近期英美两国的科学家分别在Nature Review Molecular Cell Biology上发表干细胞国家政策解读的文章,分别是Richard O.Hynes的文章(US policies on human embryonic stem cells. Nature Rev. Mol. Cell Biol. 9, 993–997 (2008))和Robin Lovell-Badge的文章(The regulation of human embryo and stem-cell research in the United Kingdom. Nature Rev. Mol. Cell Biol. 9, 998–1003 (2008)

 

据文章介绍,英美两国的干细胞研究正常时常受到干扰而有改动,而在中国干细胞正常的研究管理由一个固定的法规来指导,这个法规有中国科技部与卫生部在200312月制定(具体内容可参加中国干细胞网站)。到目前为止,修订好的干细胞管理条例没有增补新内容。

 

根据这一政策,每个地方研究所都有个专门的监督委员会,由不同领域的专家组成,有学生物学的专家,医学专家,法律专家和伦理专家。这些委员会直接授权管理人类干细胞的研究项目,有点类似美国的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目前中国的政策中没有明确规定申报研究人类胚胎干细胞的标准条例。因此,在中国要进行胚胎干细胞的研究比较容易,国内研究胚胎干细胞的也较多。

 

管理法规明文规定,禁止生殖性克隆研究,允许开展胚胎干细胞和治疗性克隆研究,但是体外培养胚胎的时间不能超过14天。用于研究的人胚胎干细胞只能通过下列方式获得:体外受精时多余的配子或囊胚;自然或自愿选择流产的胎儿细胞;体细胞核移植技术所获得的囊胚和单性分裂囊胚。在英国使用转基因人类胚胎是允许的。而在美国NIH经费赞助的干细胞研究是受到多种限制的。

近几年,中国干细胞研究成为最热门的领域,从1998年到2008年间,有744篇干细胞相关的文章发表在各大期刊上,发表论文总数居世界第10名。发表论文的数目和影响因子也逐年攀升。然而,论文的质量并不高,据说从SCI网站上统计的数据可看出,英国发表的干细胞文章的引用率达15.30,美国发表的干细胞文章的引用率为11.37,日本为9.53,德国8.36,中国仅3.45。因此,目前中国正寻求与国际组织的合作机会,中国有丰富的人类胚胎干细胞来源,有政策上的支持,唯一缺乏的是研究专家,因此需要加强合作提高干细胞研究水平。

 

(生物通 小茜)

 

生物通推荐原文检索:

 Correspondence

Nature Reviews Molecular Cell Biology, advance online publication, Published online 11 March 2009 | doi:10.1038/nrm2528-c1

 

 

China's policies on stem cell research: an opportunity for international collaborations

Xi Jin1, Lin Zheng1, Ruo-heng Zheng2 & You-ming Li1

 

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卫生部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使我国生物医学领域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符合生命伦理规范,保证国际公认的生命伦理准则和我国的相关规定得到尊重和遵守,促进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本指导原则所称的人胚胎干细胞包括人胚胎来源的干细胞、生殖细胞起源的干细胞和通过核移植所获得的干细胞。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及人胚胎干细胞的研究活动,必须遵守本指导原则。

第四条     禁止进行生殖性克隆人的任何研究。

第五条    用于研究的人胚胎干细胞只能通过下列方式获得:

(一)体外受精时多余的配子或囊胚;

(二)自然或自愿选择流产的胎儿细胞;

(三)体细胞核移植技术所获得的囊胚和单性分裂囊胚;

(四)自愿捐献的生殖细胞。

第六条   进行人胚胎干细胞研究,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利用体外受精、体细胞核移植、单性复制技术或遗传修饰获得的囊胚,其体外培养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开始不得超过14天。

(二) 不得将前款中获得的已用于研究的人囊胚植入人或任何其他动物的生殖系统。

(三)不得将人的生殖细胞与其他物种的生殖细胞结合。

第七条  禁止买卖人类配子、受精卵、胚胎或胎儿组织。

第八条 进行人胚胎干细胞研究,必须认真贯彻知情同意与知情选择原则,签署知情同意书,保护受试者的隐私。

前款所指的知情同意和知情选择是指研究人员应当在实验前,用准确、清晰、通俗的语言向受试者如实告知有关实验的预期目的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和风险,获得他们的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九条 从事人胚胎干细胞的研究单位应成立包括生物学、医学、法律或社会学等有关方面的研究和管理人员组成的伦理委员会,其职责是对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学及科学性进行综合审查、咨询与监督。

第十条 从事人胚胎干细胞的研究单位应根据本指导原则制定本单位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程。

第十一条 本指导原则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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