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管敏鑫院长的提前解聘与程序正义

【字体: 时间:2013年12月26日 来源: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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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大学生科院管敏鑫院长不久前被解聘,起因来自于同僚一封包括管学历造假的举报信。据说校方舍弃“是非”而选择稳定,于是管院长不得不提前摘下乌纱帽。

  

谢力

浙江大学生科院管敏鑫院长不久前被解聘,起因来自于同僚一封包括管学历造假的举报信。据说校方舍弃“是非”而选择稳定,于是管院长不得不提前摘下乌纱帽。为管鸣不平的,有管的同事好友、美国大学同时兼职在浙大的朱冠教授和科学网苏州大学的董洁林教授,他们强烈质疑浙大解聘程序的公正性,后者甚至认为解聘管院长是一场浙大某些人导演的微型政变。

从改革的意义上看,曾在美国做过副教授,科学网上海交大金拓教授认为管敏鑫作为院长所做所为迎合现有管理模式,未能将西方先进学术管理带到中国。而且在西方,因多数教授反对而院长被辞是有先例的。因此金教授似乎在暗示炒作这一事件实在是小题大做。走的更远的是陈安研究员,他对此事的评论是三年对于管来说已经够多,言外之意是在现有制度下,陈是不相信海归们会与众不同,这到符合陈安对待国家人才工程的一贯态度。

对金老师的评论,身在海外、曾在国内有过类似遭遇的白捷博士强烈不满,希望金老师给出国外类似于管情况的实例。于是金老师给出哈佛前校长萨默斯因众教师反对而辞职的例子,但似乎白老师并不接受,理由是萨默斯是主动辞职而管敏鑫是在合约没有结束之前提前解聘的。

 

2006年萨默斯辞去哈佛校长,2010年出演《社交网络》中的自己,要求学生做出新的创新

萨默斯和管教授的区别或许在于萨默斯是学校之长,向校董事会负责,而管仅为中层管理主管,并不举足轻重。尽管被剥夺权利方式不同,但事出有类似的原因,都是受到属下的反对。

(一)中途被解职的院长或系主任史有先例

类似于管的情况,中途被解职的院长或系主任虽不多见,但的确还是有的。先不说国外,就在2007年,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张鸣因为和院长的矛盾,导致张在系主任任上提前被院长解聘。由此来看,几日前,人大自主招生停摆一年也就不足为奇了。

在网上,我们也不难找到国外大学院长(Dean)或系主任(Chair)中途被罢免的情况,比如:

1 2009年,位于芝加哥的德保罗大学罢免了它的法学院院长,保留其教职,原因据说是因为该院长向美国律师协会报告了真实信息。

2 Lincoln 大学的黑人数学家 Dr. Abdulalim Shabazz 在2000年,由于存在和同事在课程改革、教材的选择和给学生如何打分等诸多分歧,被同事向学校诉求罢免。在经过合法程序后,学校取消了Shabazz 的系主任职务,保留其教职,这件事发生在他接受克林顿颁发国家教师奖项之时。

以上例子说明提前罢免学术单位主管国内外都有先例,可见管的情况并不罕见。管的特殊性在于学术上,他是中组部特殊引进的千人,但作为院长却未必享有某种特殊权利从而浙大青眼有佳、特殊照顾。

(二)罢免学官,有公正程序可依

一般来说,在西方大学,提前解聘学术单位主管一定要在程序正义下进行。程序正义(英语:Procedural Justice;也称程序公正)是指解决争端和资源分配过程中的公平理念,也就是说解决问题的程序一定要保证公正性。《正义论》的作者罗尔斯在书中给出这样一个例子:一组人想要均分一块蛋糕,一个公正的程序是分蛋糕之人为自己只能选择最后一块蛋糕,而其它人都在分蛋糕人之前选择,因此分蛋糕之人不得不小心谨慎地、公平地切每一块蛋糕。由此为某一事件设计公正程序是可能的。

当采用公正的工作程序后,广义的程序公正是指按既定的工作程序办事。一般而言公正的程序,能得到公平的结果。

作为一院(系)之长,在大学里,其承上启下的重要性自不待言。当不得不考虑解聘其职时,为公正地对待当事双方,首先要有公正程序可依,即追求所谓的程序正义。以下1)-2)可略去,直接看下面的结论。

远的不说,先说同胞台湾兄弟吧。

1)对于院长或系主任的去职,台湾国立高雄应用科技大学的程序如下:

本校各学术主管之去职方式,除法定原因(如涉案判刑确定等)外,如因重大违失之罢免案,应经各该学术单位讲师以上教师检附罢免理由书进行连署,连署人数应达该学术单位讲师以上教师三分之一(含)以上者始成立罢免案,院(系)级主管罢免案送由校(院)长召集该学术单位全体讲师以上之教师就罢免案进行投票,经全体讲师以上之教师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报请校长核示后免兼之,并依本办法相关条文进行学术主管遴选作业;新任学术主管尚未产生前,得由校长聘请适当人选先行暂代之。罢免未通过者,同任期内不得再就同一事由进行罢免。

2)在处理大学院长在任期满之前的解职一事上,加拿大的滑铁卢大学会启动如下程序:

A. 一般原则。院长被免职一定要事出有因。免职的原因包括过失,能力不济,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以及无法维持队伍成员的信心。

B. 和解。通过个人的意见或教师的请愿书,在学术副校长与教务长(办公室)意识到事态严重时,他们会召开包括系主任和教工委员会成员在内的会议,为院长和教师寻求和解。

C. 启动正式的调查。如果和解进程失败或不合法, 那么学术副校长和教务长(办公室)将确认启动正式调查的可能性,并以书面方式通知院长,同时院长有权利申述。如果校长认为正式程序是必要的话,校长将建立一个正式的调查。院长将被停职,代理院长被指定。整个过程秉持自然正义原则(with principles of natural justice),不侵犯相关人利益。

D. 正式调查。校长将任命由三名院外的资深教员组成委员会,并通知当事院长。一旦委员存在偏见或利益冲突,院长写信可以质疑委员身份。委员会将自行决定其程序。所有方面一定秉持自然公正原则。特别地,院长能充分了解所有指控,且有机会反驳、申述。在工作完成后,委员会将向校长报告和理由充分地建议:院长或者(1)继续行使权利,或者(2)事出有因地离职。校长将采取适当的行动。委员会的报告将被转发相关人等。

通过了解以上两所大学院长解聘调查程序,我们会发现一个程序正义的去职程序应有如下特点:1)罢免院长事出有因,一个必要条件是要有教师的请愿书附罢免理由,对于请愿教师可以有数量要求。2)面对下属的离心离德,上级部门先要做的是和解。3)一旦调解失败,成立校长指定的正式委员会,启动正式调查,罢免结果可通过教员投票方式表决。4)对于双方当事人,指控和结果公开、透明、公平,并充分保证被控方个人权利,所有操作秉持自然公正原理。

(三)浙大罢免管院长,黑箱运作,没有程序正义

国内外罢免学术单位主管的差异性体现在先进国家的程序公正性,而中国的大学要么缺失必要程序,要么程序并非公正。中国大学的官僚主义以及官本位使得程序形同虚设,结果即使按照程序进行,也会由少数人主导并且向上负责,而无视或弱化当事人的各种权利,也由此暗箱操作、息事宁人随处可见,最后真相被剥夺,公平丧失,个人权益无法保证。浙大罢免管敏鑫院长职位就是如此,这个结论可以从中青报的十二月六日和十日的两篇报道里看到。

罢免管院长的机会来自于浙大九月底十月初的中层干部的组织考察。根据上面一个程序正义的去职程序特点,我们分析如下:

首先,1)罢免是事出有因的,主要来自学院的副院长,举报信或请愿信也好是在今年的六月份向校方投出,一定是在新校长林建华六月二十五日走马上任前后。所以可以肯定地说,对管的罢免,林校长是全程了解并参与的,至少是了解的。

2) 浙大校方并未首先启动调解程序。管的正式罢免是在11月11日浙江大学生科院举行了一场名为“有关生科院干部任免”的会议上。据管的说法,校方只是在11月7号找管谈,直接告诉管的去职,且下周一宣布结果,此外问管想不想去其它学院做院长。由此可见,浙大校方并未首先启动调解管院长和请愿举报者之程序。

3)从管向记者的介绍来看,对于罢免一案,浙大也未成立校长任命由外部人员组成的资深教员委员会。浙大九月底十月初的中期考察,反对管继续担任院长有三分之一,未超过三分之二,也就是说没有达到普适的多数原则。

4)从被通知到正式解聘,管不知解聘缘由,未有申述机会。

由以上分析,得出结论“浙大罢免管院长,黑箱运作,没有程序正义”是合理的。为了解浙大有无罢免程序,笔者曾到浙大人事处网页浏览,没有发现公开的官方罢免程序条例。只是发现浙大党委的“三重一大”制度,是指凡属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笔者不知,罢免管敏鑫院长职位是否属于“三重一大”,是否是浙大党委常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

2013年,浙大的多事之年,先有校友会质疑教育部的新校长任命,再有管敏鑫院长职位的无端罢免,后有浙大副校长的贪腐案。这个竺可桢、王淦昌、束星北曾工作过的百年国立名校,将怎样以“求是”精神面对新的一年,让我们拭目以待。

 

本文引用地址:http://blog.sciencenet.cn/blog-669170-7527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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