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背景下国际能源投资争端中稳定条款的约束困境与规制路径

【字体: 时间:2025年07月22日 来源:Climate Policy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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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东道国实施应对气候变化的清洁能源政策可能违反投资合同稳定条款而面临巨额赔偿的问题,研究人员探讨了将气候义务纳入国际投资协定(IIAs)的可行性。研究发现可通过"监管权条款""非减损条款"等机制重构稳定条款,为东道国气候政策保留规制空间,对平衡投资保护与气候治理具有重要实践价值。

  

在国际能源投资领域,稳定条款(stabilization clauses)如同投资者的"防震缓冲器",旨在锁定东道国法律环境以防范政策变动风险。然而当挪威等国家为应对气候变化(climate change)推行清洁能源改革时,这些条款却演变成"法律绊马索"——多起投资仲裁案显示,东道国因调整能源政策违反合同稳定承诺,被迫向外资企业支付天文数字赔偿。

研究揭示当前国际法体系存在"气候义务悖论":虽然应对气候变化的承诺尚未成为强制性国际法规范(jus cogens),但若未来被认定为对世义务(obligations erga omnes),现有稳定条款将自动失效。鉴于该法律认定仍存争议,学者们将目光投向国际投资协定(IIAs)的"政策工具箱",包括:
1)监管权条款(right to regulate)——如同"法律安全阀",保留东道国环保规制空间
2)非减损条款(non-derogation)——防止环境标准"竞相逐底"(race to the bottom)
3)例外条款——为气候政策开辟"免责通道"

这项研究如同在投资保护与气候治理的"钢丝绳"上找到了平衡支点,建议通过"条款手术"重构稳定条款,既保障投资者合理预期,又为《巴黎协定》等气候承诺留出政策接口。这种"法律转基因"技术或将成为破解"投资-气候"二元困境的关键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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