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企业面对反倾销指控的相应对策--加入WTO后医药企业如何面对反倾销投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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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信息北京6月17日电 面对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受反倾销指控而受 
损的尴尬处境,面对我国已经加入WTO以及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政府各有关 
部门以及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纷纷发表意见并提出相应对策,如国家经贸委反倾销 
反补贴工作研究小组就提出了如下对策: 
  一、要建立健全产业安全预警、预报机制,加强企业自律。依托各行业协 
会、主管部门、重点省市,尽快建立重要产品的进口数量,价格监测系统,争取 
产业保护的主动权。对重点敏感出口产品要做好出口价格、出口国家和地区的监 
测工作,发现有竞价销售,扰乱出口秩序的情况要坚决制止。 
  二、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建立以企业和行业协会作为反 
倾销应诉工作主体的应诉工作机制,组织和发动包括企业、协会、会计师和律师 
事务所等中介组织在内的社会力量,形成产业保护方面的合力,增强企业应诉能 
力。 
  三、要针对国内企业不敢应诉的心态,研究建立应诉与受益对应机制。根据 
“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通过行业协会的自律、自组、自享,彻底改变“一 
家应诉,多家受益”的现象。解决应诉企业担心费用高而犹豫不决导致利益受损 
的问题。 
  四、要加强产业安全方面的宣传、培训和国际交流,建立国际反倾销、反补 
贴案例库。要在政府和企业里加速培训一大批精通世贸规则的高级人才,强化提 
高我国保障调查和应诉能力。 
  国内医药产业正处在发展阶段,产品结构还不完善,生存能力较为脆弱,极 
容易被高度工业化的发达国家所采取的倾销挤垮。令人欣慰的是,2002年1 
月22日举行的L-赖氨酸盐酸盐(饲料级)反倾销听证会,成为我国加入WT 
O后首次反倾销听证会。四川川化味之素有限公司、泉州大泉赖氨酸有限公司和 
广西桂元赖氨酸有限责任公司三家企业代表L-赖氨酸盐酸盐(饲料级)产业, 
对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和印尼的该产品提出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因此,学会用 
反倾销原则保护自己,在发展中不断壮大,对我们的企业来说,不仅十分重要而 
且十分迫切。

摘自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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