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O再次对著名专利“哈佛鼠”作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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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4年09月02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局
2004年7月,EPO上诉技术委员会对著名的“哈佛鼠”专利权作出了进一步限制,由“转基因啮齿类动物”限定到“转基因鼠”。
哈佛大学于1985年6月24日向EPO提出“哈佛鼠”专利申请,1992年5月13日获得欧洲专利权,其专利号为EP0169672。该专利通过对老鼠进行适合培育癌的基因修改,对癌症研究有着突出的作用,其转基因动物的培育方法获得欧洲专利保护,“哈佛鼠”也是第一个获得欧洲专利局授权的转基因动物。该专利自申请之后就非议不断,2001年经几个协会提出异议程序申请之后,该专利已经受到第一次限定,从“转基因的非人类哺乳动物”限定到“转基因啮齿类动物”,而对此决定的上诉一直延续到2003年3月。
在这次新的限定作出之前,EPO曾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于2004年7月4日至9日举行听证会,主持者为EPO二审程序的上诉技术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具备技术和法律资格的成员组成,在专利诉讼方面享有独立的司法审判权,且在专利领域相当于国家的最高法院。这次为期六天的听证会的最终结果,是将该专利进一步限定到“转基因鼠”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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