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大教授被指Nature文章造假 再次对薄公堂

【字体: 时间:2008年09月28日 来源:生物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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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外科学界和舆论高度关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教授丘小庆因被指称“学术造假”而起诉他人侵害名誉权一案,昨日(9月26日)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再次开庭。此前,武侯法院曾经判决原告丘小庆一审胜诉,但在二审阶段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因原审法院程序有误,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而撤销,发回重审。

  
国内外科学界和舆论高度关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教授丘小庆因被指称“学术造假”而起诉他人侵害名誉权一案,昨日(9月26日)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再次开庭。此前,武侯法院曾经判决原告丘小庆一审胜诉,但在二审阶段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因原审法院程序有误,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而撤销,发回重审。
 
在这次重审中,武侯法院追加了五位共同被告。这就是向国外《自然—生物技术》杂志主编写信,称丘小庆教授撰写的一篇学术论文“科学造假”,其论文所述的发明“纯属伪造”,并要求该杂志撤销自己在该论文上署名的左俊勇等四人,以及被认为是这起风波的始作俑者四川新泰克公司。
 
记者注意到,最早将这封信件冠以“四川大学海归教授丘小庆在《自然》杂志造假蒙人”的标题,在互联网上予以传播的网站“新语丝”,则未被列为被告。
 
昨日的重审开庭,除新列为被告的左俊勇提供了大量的新证据外,其余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更多的新证据,其诉讼请求和辩护观点,也基本与原审毫无二致。但是,丘小庆的代理人王荣律师在法庭陈述和辩论阶段,均认为,如果张淑华、欧真蓉不在那封写给英国《自然—生物技术》杂志主编,要求撤销共同署名的信上签名,就不会有后来国内外网络舆论和各类媒体对此事的报道,就不会有对他的当事人丘小庆教授的各种负面评价的出现。因此,只要求追究她们两人的侵权责任是有道理的。
 
张、欧两被告的代理人张宇律师和向红律师辩称,丘的论文故意有选择地引用她们受委托后对丘提供的样品进行检验产生的数据,得出与她们的试验结果完全不同的结论,而且,丘小庆未事先告知就在这篇论文上替她们署名,因此,在致发表该论文的杂志主编、要求撤销署名的私人信函上签字,是有科学数据和道德理由支持,不构成对丘的名誉损害,丘小庆认为被称为“中国的黄禹锡”等而使自己名誉受损,应该与发表公开信件的载体有关,与报道“新语丝”网站文章的国内外媒体有关,而与张、欧两人无涉。
 
针对丘小庆代理人坚持只愿意追究张淑华和欧真蓉两人的主张,参加旁听的四川鼎立律师所陶红律师向记者指出,在共同侵权中,被侵权人有选择被告予以追究的权利。他说,如果丘小庆认为,左俊勇、张淑华等人给《自然—生物技术》杂志主编写信要求撤销署名,这一行为本身就已对自己名誉造成侵害,那么作为原告,他确有选择被告的权利,但是本案中,丘小庆却是以“被告通过在新语丝网站发表文章”造成名誉损害提起的诉讼,是近期新出现的典型的“网络名誉侵权纠纷”,因此,查明到底是张淑华还是其他被告人或者另有他人“通过网站发表文章”的事实至关紧要,如果法院不对其进行审理、查明,显然不仅有违法律规定,也不利于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名誉权案的重审开庭,于当天中午稍过就已结束全部程序。主审法官宣布法庭休庭,报审委会研究后再做出判决。(以上报道来自四川日报)
 
事件追溯:
 
丘小庆Nature发表文章
 
An engineered multidomain bactericidal peptide as a model for targeted antibiotics against specific bacteria
 
来自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生物治疗国家重点实验室(State Key Laboratory of Biotherapy),移植免疫卫生部重点实验室(Key Laboratory of Transplant Immunology of Ministry of Health)等处的研究人员通过一个同类骨架区(VHFR2)将两个互补决定区:VHCDR1和VLCDR3结合在一起,这样获得了小抗体类似物,这个小分子具有原抗体分子的抗原识别能力,而且肿瘤渗透性更强。这一研究成果公布在《自然—生物技术》(Nature Biotechnology)上。
 
文章的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是来自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的丘小庆教授。
 
丘小庆教授
 1982年 获北京协和医科大学硕士
 1991年 获美国EMORY大学博士
 1996年 美国纽约爱因斯坦学院博士后
 1997年 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高级访问科学家
 现为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院教授、博士导师
 
六位共同作者致信Nature Biotechnology要求撤消共同署名和共同作者权
 
六作者分别是  左俊勇 杨莉 周雨祺 王海云 张淑华 欧真容
 
06年丘小庆将六作者告上法庭07年胜诉
 
丘小庆教授委托律师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在成都当地司法机关正式起诉张淑华、欧真蓉两人,其助手张杰表示对此“有相当大的胜算”,而且还会另案起诉其他4人。
 
 曾引起国内外舆论关注的川大教授丘小庆被指学术造假案又起波澜。丘小庆诉张淑华、欧真容2人名誉侵权纠纷,成都市武侯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张淑华、欧真容在信函中称丘小庆“科学造假”等行为“具有违法性并具有过错”,构成名誉侵权。13日,因不服一审判决,四川抗生素工业研究所研究员张淑华等向成都中院提出上诉。
 
 这起名誉侵权纠纷缘起2005年12月31日“新语丝”网站一篇题为“四川大学海归教授丘小庆在《自然》杂志造假蒙人”的文章,该文全文引述了一封写给国际知名学术刊物《自然生物技术》杂志主编的信件。《自然生物技术》杂志上那篇引发争议、题为“一种作为新型靶向性、特异性抗生素的杀菌工程多肽”的论文中,丘小庆教授和另一人作为主要署名作者,左俊勇、张淑华、欧真容等10余人也被列名。文章引述左俊勇、杨莉、周雨祺、王海云、张淑华、欧真容等6人签署的该信件称,“因为英语障碍,我们在不了解内容的情况下变成了共同作者”,不能容忍自己“是一科学造假论文的共同署名者”,因此正式向《自然生物技术》杂志提出,公开撤销他们在这篇论文上的共同署名。信件称,“根据文章所述,作者发明的PH-SA具有极高的特异性……作为此文的共同署名者,我们对这种科学造假感到惊诧,因为文章所声称的PH-SA这种所谓的特异性是根本不存在的。在由四川抗生素工业研究所完成的对PH-SA主要药效学实验的结果恰恰与此文相反,PH-SA毫无此文所声称的那种特异性……在贵刊发表的这篇英文文章所表述的所谓特异性纯属通讯作者的杜撰……”
 
 丘小庆认为,张淑华、欧真容2人“通过新语丝网站发表的文章”,“采用捏造和诋毁的方法和语言”,引起众多媒体对其关注,还被许多不知真相的人称其为“中国的黄禹锡”,造成了极大的名誉损害,导致自己正常科研、教学工作和生活受到严重的影响,故于2006年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害抚慰金。
 
 张淑华和同事欧真容辩解称,他们签署的给《自然生物技术》杂志主编的信件具有私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晓;原告并无证据表明信件的内容不属实;该信件在互联网上被公布系他人行为所致,被告既不知情亦未授权,因此与被告无关;另4名署名者均为最初将信件内容向第三人披露的公司职员,如果写信的行为构成侵权,应追加共同侵权人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原告的“抗金葡菌多肽”发明专利已于2005年7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宣布申请无效,在尚无结论的情况下,对其所谓的特异性是否存在必须依靠科学和专业的鉴定才能得出结论,因此,申请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判决书认为,在丘起诉前,张、欧已根据自己的判断将其称为“科学造假”、发明“纯属杜撰”,又在诉讼过程中提出鉴定和调查取证的申请,如同法院先作出判决再根据判决结果开庭审理,这显然是错误的。“信函在互联网上刊登之后,许多网友对丘小庆进行了用词激烈的抨击,其名誉权已被侵害”;本案中,张淑华、欧真容在信函中称丘小庆“科学造假”、发明“纯属杜撰”等行为已构成对丘小庆名誉的损害,“具有违法性并具有过错”,“若无张淑华、欧真容所签名的信函,则不会有此后互联网上对丘小庆的抨击,故而两者之间具有条件关系”。
(生物通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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