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公布食用盐碘含量国标:每千克不超30毫克

【字体: 时间:2011年10月08日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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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卫生部发布公告,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标准明确,在食用盐中加入碘强化剂后,食用盐产品(碘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为20-30mg/kg。该标准将于2012年3月15日起实施。

  

  每千克碘含量不超30毫克 新标准明年3月15日起实施

  早报讯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近日,卫生部发布公告,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标准明确,在食用盐中加入碘强化剂后,食用盐产品(碘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为20-30mg/kg。该标准将于2012年3月15日起实施。

  标准指出,在食用盐中加入的食品营养强化剂,包括碘酸钾、碘化钾和海藻碘。根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3 号)第二章第八条的规定,应主要使用碘酸钾。

  标准介绍,在食用盐中加入碘强化剂后,食用盐产品(碘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为20-30mg/kg。食用盐碘含量的允许波动范围为规定的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当地人群实际碘营养水平,选择适合本地情况的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

  此次的国家标准对于食用盐中碘含量平均水平的规定有所降低。此前根据《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第1号修改单,食盐碘强化量为20-60mg/kg。

  此次《食用盐碘含量》的征求意见稿于2010年7月发布。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中表示,目前食盐中碘含量偏高,尽管全国水平处于可接受水平,但有约5个省处于过量水平,16个省处于大于适宜量水平,因此有下调余地。在实施食盐加碘的10年内,碘过量可使甲亢的危险性提高;可使隐性的甲状腺自身免疫性疾病转变为显性疾病;长期碘过量可使甲减或亚甲减患病的危险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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