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塑料条约谈判中的分歧与挑战:中国在推进全球海洋塑料污染治理方面的路径
《Frontiers in Marine Science》:Divergences and challenges in the negotiation of the global plastics treaty: China’s pathway in advancing global ocean plastic pollution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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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09日
来源:Frontiers in Marine Science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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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全球塑料污染治理中的角色挑战与战略路径分析,指出国际谈判僵局下中国面临资金压力、规范领导力不足和治理概念转化困难。研究提出加强区域合作(如东盟)、创新融资机制(BRICS框架)、推动软实力建设(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制度化)等策略,强调科学标准与CBDR原则结合对全球治理的意义。
在全球范围内,海洋塑料污染已成为一个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其治理的复杂性和跨区域影响使得单一国家的努力难以奏效。当前的国际法律框架在应对这一问题上显得支离破碎,缺乏强制性法律约束,难以满足全球治理的实际需求。尽管国际社会普遍认识到建立全球塑料条约的必要性,但在2025年召开的第五次政府间谈判委员会(INC-5.2)第二部分会议中,条约文本仍未达成一致。这表明各国在关键议题上仍存在显著分歧,包括条约的适用范围、资金机制以及法律约束力等。本研究采用文本分析的方法,聚焦于INC-5.2期间发布的最新主席文本,揭示了这些分歧对全球塑料治理的深远影响,并探讨了中国在全球塑料条约谈判中的战略应对路径。
作为全球最大的塑料生产国、消费国和受影响国家之一,中国在全球塑料治理中占据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其在应对海洋塑料污染方面的参与程度不仅关系到条约目标的实现,也影响着全球治理的进程。然而,当前条约文本的削弱和倒退,给中国的参与带来了新的挑战。一方面,这些变化削弱了国际环境治理的制度基础,另一方面,也使得中国在国际规则制定中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因此,中国需要在现有国际框架下,通过强化区域合作、创新资金机制以及提升软实力,推动全球海洋塑料污染治理的进程,同时增强自身的国际影响力。
当前关于全球塑料条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向:一是条约内容及其与全球治理体系的关系,二是中国在条约框架下的策略与实践。一些研究强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CBDR)原则应成为全球塑料条约的核心,推动发展中国家根据自身能力参与治理。另一些研究则关注当前条约谈判中最具争议的机制问题,指出在设计资金机制时,应注重公平性和可行性。此外,关于中国在全球塑料治理中的研究也逐渐增多,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了中国应如何在国际规则制定中发挥积极作用,例如通过加强环境责任制度(EPR)、提升治理能力以及推动国际协作等。
然而,现有研究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研究视角较为单一,对中国的角色及其在全球治理中的具体作用缺乏全面分析;另一方面,关于软实力在塑料治理中的作用研究仍显不足,尤其是在如何通过文化、价值观和政策影响力来增强国际话语权方面。因此,本文试图从制度变迁、国家能力差异以及软实力构建等多维度出发,系统分析全球塑料条约谈判中出现的分歧及其对全球治理的影响,并提出中国在这一过程中应采取的策略路径。
全球塑料条约的谈判不仅涉及技术性问题,更深层次地反映了各国在环境治理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博弈。特别是关于条约适用范围的争论,体现了环境保护与发展的矛盾。一些国家主张对塑料生产进行严格限制,以实现全生命周期的治理,而另一些国家则更倾向于通过自愿性措施来减少污染。这种分歧在国际公共物品理论中可以被理解为“供应范围”的博弈。如果条约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可能无法有效应对全球性污染问题,导致“搭便车”现象加剧。相反,如果适用范围过于广泛,则可能对发展中国家造成较大的治理压力,影响其参与积极性。因此,如何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成为全球塑料条约谈判的核心挑战之一。
在资金机制方面,条约文本的不确定性也引发了广泛争议。一些国家希望发达国家承担更多的资金责任,以支持发展中国家的治理行动,而另一些国家则倾向于弱化资金义务,强调灵活性和自愿性。这种分歧本质上是“谁来提供公共物品”的问题。国际公共物品的特性决定了其供给需要各国共同承担,但发达国家往往更倾向于将责任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此外,私人资本的引入虽然有助于拓宽资金来源,但其以盈利为导向的特性可能与环境治理的长期性、高风险性和低回报性相冲突。因此,如何在保证治理效果的同时,避免私人资本对公共治理的扭曲,成为当前谈判中的关键议题。
条约的执行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的削弱,进一步加剧了全球治理的不确定性。尽管条约最初被设想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但其实际效果取决于执行力度和监督机制。当前文本在监督和争端解决方面显得较为薄弱,削弱了条约的执行力。一些国家强调主权的重要性,主张减少外部干预,而另一些国家则希望建立更严格的监督体系。这种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际环境治理中主权与执行效率之间的张力。如何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同时,确保条约的有效实施,成为谈判中的核心难题。
面对这些挑战,中国在推动全球海洋塑料污染治理方面需要采取更加积极的策略。首先,中国应加强区域合作,特别是在与东盟国家的合作中,通过推广环境责任制度(EPR)和全生命周期治理模式,积累可复制的治理经验。其次,中国应探索新的资金机制,结合现有国际和区域合作平台,如BRICS国家机制,以扩大资金来源并缓解自身的财政压力。此外,中国还应加强软实力的构建,通过推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传播,提升自身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
在区域合作方面,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互动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在塑料治理方面已有一定的合作基础,如《东盟-中国环境合作战略》等,这为深化合作提供了制度保障。通过建立区域性的EPR机制,中国可以为东盟国家提供治理经验和技术支持,帮助其提升治理能力。同时,EPR机制的推广有助于形成区域示范效应,推动全球治理规则的制定。然而,东盟国家在治理能力和技术水平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中国在推广EPR机制时应注重灵活性和阶段性,根据不同国家的发展水平制定相应的标准和责任。
在资金机制方面,中国需要发挥桥梁作用,协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分歧。一方面,中国应推动CBDR原则的落实,确保发展中国家在资金和责任分配上获得公平对待;另一方面,中国可以借助多边机制,如BRICS国家合作框架,探索更加多元化的资金来源。BRICS国家作为新兴经济体,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和合作空间,其资金机制可以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有力支持。通过建立专门的绿色基金或融资窗口,中国可以为海洋塑料治理项目提供更稳定的资金保障,同时增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能力。
在软实力的构建方面,中国应更加注重理念传播和技术交流。作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者,中国需要通过多渠道的国际宣传,提升这一理念的国际影响力。同时,中国应加强与其他国家在技术、政策和治理实践方面的合作,推动治理理念转化为实际行动。例如,通过举办国际学术会议、加强与非政府组织的互动,以及鼓励企业参与绿色转型,中国可以进一步扩大其在海洋塑料治理领域的软实力。
总之,全球塑料条约的谈判仍处于关键阶段,各国在治理理念、资金机制和执行力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中国作为全球塑料治理的重要参与者,需要在区域合作、资金机制和软实力构建等方面采取更加积极的策略,以应对当前的治理挑战。通过加强与东盟等国家的合作,推动资金机制的创新,以及提升治理理念的国际影响力,中国可以在全球塑料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构建更加公平、有效的全球治理体系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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