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濒危淡水水生物种保护和恢复的障碍:从根本原因的角度看
《Canadian Journal of Fisheries and Aquatic Sciences》:Impediments to the protection and recovery of freshwater aquatic species at risk: ultimate causation in persp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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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09日
来源:Canadian Journal of Fisheries and Aquatic Sciences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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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物种保护面临多重治理挑战,核心问题在于现行经济优先的“ impair-then-repair”模式无法遏制栖息地破坏与生物多样性丧失。加拿大SARA法案虽提供法律框架,但存在执行机制松散、跨部门协调不足、省联邦权责冲突等问题。具体表现为:1)私有土地(如农业区河岸带)缺乏强制保护机制,导致累积性生态影响(如水土流失、富营养化)加剧物种濒危;2)政策制定中社会经济效益评估不透明,恢复目标常因成本考量被弱化;3)缺乏流域尺度累积效应模型支撑决策,且省府与联邦在生态保护与资源开发间存在利益博弈。研究提出需构建结构化社会经济权衡指导、推广景观尺度累积效应评估、整合多部门规划并建立长期愿景以实现系统性保护。
许多濒危水生物种(SAR)持续下降,主要归因于“损害后再修复”的经济模式。这种模式倾向于将恢复工作集中在栖息地修复上,而非阻止正在破坏栖息地的持续活动,即根本性的结构性驱动因素。根本原因包括未能保护私人土地上的栖息地(如河岸缓冲带)或对累积效应缺乏监管,管理尺度不当,治理指令相互冲突,缺乏长期规划,以及对社会经济权衡的不清晰。这些挑战本质上是治理问题,而非科学问题,反映了在保护SAR栖息地与开发带来的经济利益之间未能有效进行权衡。因此,水生SAR的恢复效果依然不足,直到(1)任何价值权衡都基于结构化和透明的指导,而非模糊和随意的政治过程;(2)资源管理机构在规划和许可未来开发时,采用景观尺度的累积效应建模;以及(3)政府机构在资源部门和辖区之间整合规划,使“无净损失”政策不仅适用于淡水栖息地,还扩展至河岸和陆地生态系统。
随着人类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水生生态系统正面临日益严峻的压力,加速了水生物种的濒危和生态系统服务的丧失。全球范围内,几乎三分之一的水生物种面临风险,其种群数量在1970年至2016年间平均下降了84%。尽管加拿大拥有丰富的水生栖息地,但这一趋势同样在国家层面显现,超过20%的加拿大淡水鱼类物种已灭绝、受威胁或濒危,另有15%面临成为濒危的风险。虽然个别物种的恢复案例令人鼓舞,但整体来看,加拿大水生物种和其栖息地的状况仍在持续恶化。这表明需要更加持久的解决方案来保护淡水栖息地及其依赖的水生物种。尽管加拿大在SAR保护和恢复方面做出了显著的立法承诺和资金投入,但这些措施未能有效遏制物种的衰退和濒危趋势。
在水生物种保护和恢复方面,存在多种立法、科学、行政和社会制度和过程。物种濒危和恢复的过程通常复杂且漫长,因此大多数恢复工作聚焦于特定物种的直接栖息地需求和缓解其面临的主要威胁。然而,仅仅解决这些直接影响往往是不够的,因为这并未触及根本原因。例如,20世纪80年代的河流栖息地修复工作主要集中在安装物理栖息地结构以恢复退化的鱼类栖息地,但这些结构的失败率极高。生态学家后来认识到,除非解决河流流域层面的根本性问题(如上游森林砍伐导致的峰值流量增加、沉积物输入增多和河道不稳定),否则这种在河流尺度上的修复注定失败。因此,专注于直接影响的SAR恢复项目可能也会遭遇类似的局限。
应用科学的最终目标是通过深入理解自然现象背后的机制,为复杂问题带来清晰。许多生态学家的舒适区往往局限于那些适合结构化实证分析的科学领域。然而,有远见的生态学家早已意识到,要寻找更有效的管理解决方案,需要走出传统生态学的范畴。在生态学和保护领域,这要求理解生态系统过程和生物体的栖息地需求,但也包括在复杂的人类社会生态系统中,理解种群数量和生存能力的控制因素。最终,SAR的恢复不仅关乎管理自然,也关乎管理人类活动。
本文主要关注与治理和过程相关的恢复障碍,而非单独讨论诸如入侵物种或气候变化等已广为人知的威胁。文章首先概述了SAR恢复的机构和立法背景,接着讨论了与累积效应、社会经济权衡、偏移基准、治理冲突以及缺乏长期愿景相关的治理挑战,最后提供了一些应对这些挑战的策略。虽然文章以加拿大的情况为例,但所识别的模式具有普遍性,可以应用于其他地区和许多非水生物种。
在加拿大,联邦与省级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是理解SAR恢复法律和政治限制的关键。根据加拿大宪法,省级政府负责管理其辖区内的自然资源,包括所有野生动物和生物多样性,但沿海和内陆渔业、海洋哺乳动物以及迁徙鸟类则仍受联邦法律管辖。因此,联邦《濒危物种法案》(SARA)并不适用于省级王室土地,这些土地占据了省级土地面积的85%。SARA仅直接适用于各省中4%的联邦土地,如国家公园、国防部土地和邮局。然而,由于宪法权力划分的历史特殊性,SARA也适用于淡水、沿海和海洋栖息地和物种,尽管联邦政府已将淡水鱼类的实际管理权委托给各省和领地。
SARA还包含“安全网”条款,允许联邦政府在物种被认为处于生存或恢复的紧迫威胁时,发布紧急保护令或直接干预。然而,这一权力几乎从未被行使,因为联邦政府不愿被视为侵犯省级政府的宪法权利。由于联邦SAR法律的有限空间管辖权,联邦政府与各省签署了《国家濒危物种保护协议》以履行国际承诺。理论上,该协议旨在促使各省制定与SARA同等的保护措施,但实际并未实现。大多数省份的SAR立法要么薄弱,要么完全缺失。根本原因在于各省不愿自我施加对自然资源开采的限制,这体现在SARA与国家协议之间承诺范围的微妙但实质性的差异。
国家协议的最低目标是“防止因人类活动而导致加拿大物种灭绝”,这代表了一个非常低的标准。最低的种群目标是“最小可行种群”(MVP),防止灭绝可以通过允许大多数物种的分布和数量崩溃到单一种群或有限的种群群落来实现。这种狭窄的视角使得大多数土地转换和资源开采活动得以继续进行,只要保留足够的完整栖息地以防止灭绝。相比之下,联邦SARA法律可以被解读为表达了一个更广泛的SAR恢复愿景,包含多个目标。虽然SARA的主要目标是防止灭绝,但其隐含允许恢复目标超过MVP,并明确包括防止易危物种转变为濒危物种的目标,这通常需要对许多物种实施远高于MVP的管理目标。
SAR恢复的一个关键功能是定义恢复目标(种群数量和分布)。恢复目标对物种恢复和持续至关重要,因为其规模和雄心将直接影响恢复的成功率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潜在影响。设定恢复目标也存在相当大的裁量空间。尽管存在政策指南以提高恢复策略的一致性和客观性,但最近的审查发现,只有40%的SARA鱼类恢复目标是定量的,只有67%具有高雄心(定义为可能实现物种恢复)。大多数恢复目标的定性性质允许在确定恢复规模和社会经济影响时存在大量裁量空间。保守的解释通常默认采用MVP,这与政策工具如国家协议中较低的雄心一致。
在SAR被列为保护物种后,禁止伤害、骚扰或杀害个体,并要求识别和保护巢穴、栖息地和关键栖息地。关键栖息地通常包括巢穴和栖息地,是物种快速获得保护的关键设计。理想情况下,关键栖息地的识别应包括对特定栖息地特征的描述,以及明确的地理位置(如多边形),这对地面保护至关重要。SARA下的关键栖息地也可包括间接影响,即对鱼类无直接使用的河岸(陆地)栖息地,如果对维持鱼类关键栖息地的完整性至关重要,则可以被识别为关键栖息地。尽管这是法律要求,但截至2013年底的恢复策略审查发现,淡水鱼类恢复策略中只有15%完全识别了关键栖息地,而67%的淡水鱼类和58%的淡水鱼类有部分关键栖息地识别。随后的审查,包括截至2015年8月的恢复策略,也发现了类似的趋势。许多早期的关键栖息地描述也缺乏明确的地理定位,严重削弱了其实际保护价值。虽然关键栖息地指定率较低可能部分归因于数据不足,但还可能受到隐藏的社会经济权衡以及在恢复策略中选择关键栖息地细节时的裁量影响。
除了定义恢复目标,恢复策略还整合了威胁、栖息地需求、关键栖息地和战略恢复优先事项,是有效恢复SAR的基础。一旦恢复策略制定完成,恢复活动的优先级将通过恢复行动计划进行安排。尽管有立法规定完成恢复策略的时间表,但这些时间表经常被超出。而恢复行动计划没有时间表,也没有法律要求实施它们,这为最终的裁量提供了空间。因此,加拿大SAR立法虽然能够提供强有力的保护,但并不强制执行,允许在恢复过程中多个环节广泛裁量。有效的SAR恢复因此高度依赖于政治和管理裁量,通常倾向于维护现状下的经济开发,未能阻止许多SAR的下降和濒危。
在加拿大,私人土地占国土的11%,其生物多样性价值显著。私人土地集中在南部,与人口和压力源如城市化和农业并存,往往在大型公园和保护区稀缺的区域。然而,南部也因边缘物种在它们分布范围的北端而具有最高的陆地和水生生物多样性。由于私人土地仍受省级管辖,因此不受SARA约束,除非联邦政府行使很少使用的安全网或紧急保护令。鉴于政府不愿侵犯私人财产权,这类干预的可能性极低。因此,SAR及其栖息地在私人土地上受到保护的程度较低。
对水生物种而言,私人农业用地缺乏河岸栖息地保护是一个严重后果。河岸栖息地往往对过滤地表径流中的沉积物、营养和毒素,稳定河道,维持大型木材输入,并通过遮荫降低水温至关重要。大多数省份对森林公共土地和市政(私人)土地实施强制性的河岸保护,但效果参差不齐。然而,农业用地同样受省级管辖,并广泛豁免于这些保护措施。例如,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农业用地储备中的河流通常豁免于河岸保护。这种模式在其他省份和全球范围内普遍存在。
对于以农业为主的流域中的水生SAR来说,这是个重大问题。虽然联邦政府有权力起诉破坏河岸关键栖息地的私人土地所有者,但这种情况很少发生,目前SARA下缺乏强制性的法规来促使农业用地的河岸恢复。相反,SARA更注重自愿管理,但其在实际恢复效果上成效有限。尽管采用协作管理方法有其合理之处,如避免侵犯私人财产权、与土地所有者建立合作以及农业对文化、社会经济和粮食安全的内在价值,但当前自愿措施在恢复河岸栖息地方面的效果有限,至少部分原因在于对农民在河岸保护和恢复过程中所承担的成本和收入损失缺乏充分补偿。SARA未能有效保护和恢复农业用地上的河岸栖息地,是水生物种恢复的一个重要缺口,特别是对依赖河岸功能的鱼类、无脊椎动物和两栖动物。它导致了水体污染、水温升高以及由于农业径流引起的富营养化导致的缺氧问题。这一威胁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下弗雷泽河谷已影响数十公里的关键河流栖息地,并且随着气候变化导致的季节性流量减少和温度上升,这一问题将进一步加剧。恢复河岸栖息地以达到理想植被条件已被识别为一些物种如濒危的萨利什 sucker、诺克斯克溪石和其它列入名单的水生物种的关键恢复需求。这需要更强的监管和大幅改善对农业用地所有者的经济补偿和激励措施。
除了SARA的实施问题,还有许多其他因素影响SAR恢复,尤其是那些嵌入于开发景观中的物种。这些问题通常与经济发展和复杂社会生态系统中的多因素影响有关。这些挑战并不局限于加拿大或北美,它们对SAR恢复的威胁需要谨慎考虑。其中最显著的挑战包括未能有效监管开发的累积效应。
累积效应指的是来自多种压力源(如气候变化、水质恶化、入侵物种)的逐步影响,或者单一压力源在空间上的累积影响(如来自多个上游源的沉积物)。淡水生态系统尤其容易受到累积效应的影响,因为河流、湖泊和湿地整合了整个流域上游的干扰。这包括农业和林业带来的营养和沉积物输入,城市区域的污染物和家庭废物,以及水坝、水资源抽取和地表覆盖变化导致的河流流量大小和时间的改变。累积效应对SAR恢复提出了多个挑战。第一个是诊断哪些候选压力源对目标物种的濒危影响最大,这是优先减少压力源活动的关键步骤。这在处理空间上分散的压力源时可能较为困难。常规的环境法规如强制性的森林河岸缓冲带和水质指南旨在保护鱼类及其栖息地免受累积效应的影响。然而,当这些法规失败时,SAR恢复计划被期望来弥补,但对于空间分散的压力源来说,这可能是极其困难的,特别是当负责SAR恢复的机构对陆源压力源没有管辖权时。
富营养化是一个经典的累积效应例子,对SAR的濒危有广泛影响。例如,萨利什 sucker是加拿大联邦濒危物种,分布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下弗雷泽河谷的小部分河流中,它们栖息在深水池、湖泊和沼泽中,而这些区域却拥有巨大的城市和农业足迹。它们偏好的缓慢水流栖息地在夏季经常因农业和城市化带来的营养输入而出现缺氧现象,这种现象被低流量、高温度以及缺乏遮荫的河岸缓冲带所加剧。尽管富营养化早在2001年就被识别为关键威胁,但省级机构在减少对下弗雷泽河谷河流的营养输入方面几乎没有协调或有效的管理,导致栖息地和种群状况持续恶化。
沉积物输送是另一个普遍的陆源累积效应,是水生SAR濒危的主要原因之一。例如,红边溪石鱼是加拿大南部安大略省大都会地区特有的物种,它们的持续下降归因于多个因素,包括持续的城市和农业开发带来的影响。未能有效应对这些累积效应反映了后勤上的挑战,以及缺乏政治意愿和协调跨部门管理结构的缺失。在管理累积效应时,缺乏低门槛的建模工具也是一大障碍,这些工具可以支持区域政府办公室进行定量评估,以优先减少压力源。复杂的累积影响评估工具和项目通常属于学术研究或大型合作项目,而往往超出地方管理机构的能力范围。现代自然资源规划需要将长期累积效应建模作为区域管理的默认方法,这是SAR恢复的重要优先事项。
在农业景观中,河流疏浚和河岸植被移除以增加水流输送能力是另一个与河流相关的冲击,这通常涉及历史上的排水湿地栖息地。这些人工或改造的河流常被称为排水沟,通常不受许多常规保护法规的约束,包括对河岸植被的保护。在南部安大略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每年有数十公里的河流被疏浚以移除上游侵蚀带来的沉积物并增加排水能力。令人惊讶的是,联邦和省级机构似乎没有追踪与SAR相关的年度影响规模,这些影响几乎肯定每年在全国范围内影响多个公里的关键栖息地。例如,仅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就为一种物种——萨利什 sucker——在2023年授权了2.5公里的关键栖息地疏浚或植被移除。尽管疏浚可能在短期内通过去除导致缺氧的入侵水生植物和有机物来改善水质,但一些研究未能检测到疏浚对鱼类群落的影响。然而,渠道化状态代表了与历史参考条件相比高度简化的栖息地。通过河岸植被移除导致的栖息地同质化被渠道化所加剧,因为河岸植被的移除会通过失去遮荫和营养过滤功能而影响水质。管理农业排水沟中对SAR的冲击是一个关键且有争议的保护问题,同时也是资源管理机构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冲突来源。
在SAR恢复中,社会经济权衡的不清晰是一个关键问题。在许多SAR恢复的不同方面,都需要考虑社会经济权衡,要么通过其明确排除在评估考虑之外(如COSEWIC、美国濒危物种法案的名录),要么通过其在联邦名录阶段的明确纳入,或者通过其隐性影响个人偏见。社会经济权衡的清晰性至关重要。特别是对于管理者和科学家来说,他们需要意识到自己的偏见,并在科学决策与基于价值的判断之间进行区分。此外,还需要识别哪些恢复步骤是法律要求的,以排除社会经济考虑,以及在社会经济权衡促进或阻碍SAR恢复的范围和雄心时,提供透明的合理化说明。
当生物与经济考虑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时,问题可能会出现。例如,恢复规划的第一步是确定恢复的可行性,即是否在技术上可行。虽然评估应基于物种的内在生物学和缓解威胁的能力,但联邦政策明确允许考虑永久性基础设施(如水坝、城市和工业开发)的存在作为可行性标准,特别是栖息地影响是否可逆。虽然这在本质上是合理的,但它也代表了社会经济因素(即价值权衡)对评估的介入。某些栖息地变化可能是不可逆的,但其他类型的变化可能是可逆的(如水坝拆除),尽管社会成本可能高昂(如能源独立)。在这种情况下,明确区分可行性评估是基于物种的生物学限制还是基于恢复的社会经济成本过高是关键,因为前者是对事实的客观评估,而后者是基于价值权衡的主观判断。
虽然在某些恢复阶段允许考虑社会经济权衡是合理的,但实际量化权衡的参数至关重要。这不仅是为了确保决策的一致性,也是为了确保决策的合理性。例如,Schultz等人发现,加拿大不将淡水鱼类列入名录的平均成本阈值为每十年500万美元,而防止海洋鱼类名录的平均成本阈值仅为每十年9万美元。这种不一致反映了在相同管理机构下,不同物种恢复的权衡存在显著差异,并表明政府希望避免干扰商业渔业。然而,管理机构未能明确阐述定义权衡的阈值,这会削弱名录过程的客观性,以及权衡是否合理的程度。例如,Mooers等人报告称,由于对单个社区的损失成本和对两名渔获收入少于25%的渔民的成本,多鳍鲨未被列为名录。然而,这种鲨鱼对加拿大社会的非使用价值估计在数百万美元范围内,远高于其渔业价值。这凸显了政府政策在不同恢复阶段(如名录、实际威胁缓解和监测)中明确社会经济权衡标准的重要性。这将减少任意决策,确保跨物种的一致性,并迫使对相关生物和社会价值进行更仔细的权衡。
在SAR管理中,地方政府和联邦政府之间的治理冲突也是一个关键问题。例如,尽管省级政府被委托管理淡水鱼类,包括洄游鱼类如COSEWIC名录的钢鳟,但它们对海洋生活阶段的威胁没有管辖权。这在管理上存在问题,因为海洋渔业误捕对钢鳟的海洋生存率是一个主要的死亡来源,而该问题不在省级管理的直接控制范围内。同样,流域尺度的土地利用和河岸管理是省级责任,而联邦DFO对这些陆源威胁没有管辖权。因此,控制来自陆地的累积影响需要高水平的跨部门合作和多个政府层级之间目标的协调。例如,DFO有明确的“无净损失”政策,但在省级机构普遍缺乏此类政策,甚至在实践中可能表现出净损失政策,这使得实现“无净损失”极为困难。
社会经济权衡的不明确性是SAR恢复中的另一个关键问题。在许多方面,社会经济权衡的考虑是内在的,无论是通过其明确排除在评估考虑之外,还是在联邦名录阶段的明确纳入,或是通过其隐性影响个人偏见。社会经济权衡的清晰性对于管理机构和科学家来说至关重要,他们需要意识到自己的偏见,并在科学决策与基于价值的判断之间进行区分。此外,还需要识别哪些恢复步骤是法律要求的,以排除社会经济考虑,并在社会经济权衡促进或阻碍SAR恢复的范围和雄心时,提供透明的合理化说明。
当生物与经济考虑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时,问题可能会出现。例如,恢复规划的第一步是确定恢复的可行性,即是否在技术上可行。虽然评估应基于物种的内在生物学和缓解威胁的能力,但联邦政策明确允许考虑永久性基础设施(如水坝、城市和工业开发)的存在作为可行性标准,特别是栖息地影响是否可逆。虽然这在本质上是合理的,但它也代表了社会经济因素(即价值权衡)对评估的介入。某些栖息地变化可能是不可逆的,但其他类型的变化可能是可逆的(如水坝拆除),尽管社会成本可能高昂(如能源独立)。在这种情况下,明确区分可行性评估是基于物种的生物学限制还是基于恢复的社会经济成本过高是关键,因为前者是对事实的客观评估,而后者是基于价值权衡的主观判断。
虽然在某些恢复阶段允许考虑社会经济权衡是合理的,但实际量化权衡的参数至关重要。这不仅是为了确保决策的一致性,也是为了确保决策的合理性。例如,Schultz等人发现,加拿大不将淡水鱼类列入名录的平均成本阈值为每十年500万美元,而防止海洋鱼类名录的平均成本阈值仅为每十年9万美元。这种不一致反映了在相同管理机构下,不同物种恢复的权衡存在显著差异,并表明政府希望避免干扰商业渔业。然而,管理机构未能明确阐述定义权衡的阈值,这会削弱名录过程的客观性,以及权衡是否合理的程度。例如,Mooers等人报告称,由于对单个社区的损失成本和对两名渔获收入少于25%的渔民的成本,多鳍鲨未被列为名录。然而,这种鲨鱼对加拿大社会的非使用价值估计在数百万美元范围内,远高于其渔业价值。这凸显了政府政策在不同恢复阶段(如名录、实际威胁缓解和监测)中明确社会经济权衡标准的重要性。这将减少任意决策,确保跨物种的一致性,并迫使对相关生物和社会价值进行更仔细的权衡。
在SAR管理中,地方政府和联邦政府之间的治理冲突也是一个关键问题。例如,尽管省级政府被委托管理淡水鱼类,包括洄游鱼类如COSEWIC名录的钢鳟,但它们对海洋生活阶段的威胁没有管辖权。这在管理上存在问题,因为海洋渔业误捕对钢鳟的海洋生存率是一个主要的死亡来源,而该问题不在省级管理的直接控制范围内。同样,流域尺度的土地利用和河岸管理是省级责任,而联邦DFO对这些陆源威胁没有管辖权。因此,控制来自陆地的累积影响需要高水平的跨部门合作和多个政府层级之间目标的协调。例如,DFO有明确的“无净损失”政策,但在省级机构普遍缺乏此类政策,甚至在实践中可能表现出净损失政策,这使得实现“无净损失”极为困难。
社会经济权衡的不明确性是SAR恢复中的另一个关键问题。在许多方面,社会经济权衡的考虑是内在的,无论是通过其明确排除在评估考虑之外,还是在联邦名录阶段的明确纳入,或是通过其隐性影响个人偏见。社会经济权衡的清晰性对于管理机构和科学家来说至关重要,他们需要意识到自己的偏见,并在科学决策与基于价值的判断之间进行区分。此外,还需要识别哪些恢复步骤是法律要求的,以排除社会经济考虑,并在社会经济权衡促进或阻碍SAR恢复的范围和雄心时,提供透明的合理化说明。
当生物与经济考虑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时,问题可能会出现。例如,恢复规划的第一步是确定恢复的可行性,即是否在技术上可行。虽然评估应基于物种的内在生物学和缓解威胁的能力,但联邦政策明确允许考虑永久性基础设施(如水坝、城市和工业开发)的存在作为可行性标准,特别是栖息地影响是否可逆。虽然这在本质上是合理的,但它也代表了社会经济因素(即价值权衡)对评估的介入。某些栖息地变化可能是不可逆的,但其他类型的变化可能是可逆的(如水坝拆除),尽管社会成本可能高昂(如能源独立)。在这种情况下,明确区分可行性评估是基于物种的生物学限制还是基于恢复的社会经济成本过高是关键,因为前者是对事实的客观评估,而后者是基于价值权衡的主观判断。
虽然在某些恢复阶段允许考虑社会经济权衡是合理的,但实际量化权衡的参数至关重要。这不仅是为了确保决策的一致性,也是为了确保决策的合理性。例如,Schultz等人发现,加拿大不将淡水鱼类列入名录的平均成本阈值为每十年500万美元,而防止海洋鱼类名录的平均成本阈值仅为每十年9万美元。这种不一致反映了在相同管理机构下,不同物种恢复的权衡存在显著差异,并表明政府希望避免干扰商业渔业。然而,管理机构未能明确阐述定义权衡的阈值,这会削弱名录过程的客观性,以及权衡是否合理的程度。例如,Mooers等人报告称,由于对单个社区的损失成本和对两名渔获收入少于25%的渔民的成本,多鳍鲨未被列为名录。然而,这种鲨鱼对加拿大社会的非使用价值估计在数百万美元范围内,远高于其渔业价值。这凸显了政府政策在不同恢复阶段(如名录、实际威胁缓解和监测)中明确社会经济权衡标准的重要性。这将减少任意决策,确保跨物种的一致性,并迫使对相关生物和社会价值进行更仔细的权衡。
在SAR管理中,地方政府和联邦政府之间的治理冲突也是一个关键问题。例如,尽管省级政府被委托管理淡水鱼类,包括洄游鱼类如COSEWIC名录的钢鳟,但它们对海洋生活阶段的威胁没有管辖权。这在管理上存在问题,因为海洋渔业误捕对钢鳟的海洋生存率是一个主要的死亡来源,而该问题不在省级管理的直接控制范围内。同样,流域尺度的土地利用和河岸管理是省级责任,而联邦DFO对这些陆源威胁没有管辖权。因此,控制来自陆地的累积影响需要高水平的跨部门合作和多个政府层级之间目标的协调。例如,DFO有明确的“无净损失”政策,但在省级机构普遍缺乏此类政策,甚至在实践中可能表现出净损失政策,这使得实现“无净损失”极为困难。
社会经济权衡的不明确性是SAR恢复中的另一个关键问题。在许多方面,社会经济权衡的考虑是内在的,无论是通过其明确排除在评估考虑之外,还是在联邦名录阶段的明确纳入,或是通过其隐性影响个人偏见。社会经济权衡的清晰性对于管理机构和科学家来说至关重要,他们需要意识到自己的偏见,并在科学决策与基于价值的判断之间进行区分。此外,还需要识别哪些恢复步骤是法律要求的,以排除社会经济考虑,并在社会经济权衡促进或阻碍SAR恢复的范围和雄心时,提供透明的合理化说明。
当生物与经济考虑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时,问题可能会出现。例如,恢复规划的第一步是确定恢复的可行性,即是否在技术上可行。虽然评估应基于物种的内在生物学和缓解威胁的能力,但联邦政策明确允许考虑永久性基础设施(如水坝、城市和工业开发)的存在作为可行性标准,特别是栖息地影响是否可逆。虽然这在本质上是合理的,但它也代表了社会经济因素(即价值权衡)对评估的介入。某些栖息地变化可能是不可逆的,但其他类型的变化可能是可逆的(如水坝拆除),尽管社会成本可能高昂(如能源独立)。在这种情况下,明确区分可行性评估是基于物种的生物学限制还是基于恢复的社会经济成本过高是关键,因为前者是对事实的客观评估,而后者是基于价值权衡的主观判断。
虽然在某些恢复阶段允许考虑社会经济权衡是合理的,但实际量化权衡的参数至关重要。这不仅是为了确保决策的一致性,也是为了确保决策的合理性。例如,Schultz等人发现,加拿大不将淡水鱼类列入名录的平均成本阈值为每十年500万美元,而防止海洋鱼类名录的平均成本阈值仅为每十年9万美元。这种不一致反映了在相同管理机构下,不同物种恢复的权衡存在显著差异,并表明政府希望避免干扰商业渔业。然而,管理机构未能明确阐述定义权衡的阈值,这会削弱名录过程的客观性,以及权衡是否合理的程度。例如,Mooers等人报告称,由于对单个社区的损失成本和对两名渔获收入少于25%的渔民的成本,多鳍鲨未被列为名录。然而,这种鲨鱼对加拿大社会的非使用价值估计在数百万美元范围内,远高于其渔业价值。这凸显了政府政策在不同恢复阶段(如名录、实际威胁缓解和监测)中明确社会经济权衡标准的重要性。这将减少任意决策,确保跨物种的一致性,并迫使对相关生物和社会价值进行更仔细的权衡。
在SAR管理中,地方政府和联邦政府之间的治理冲突也是一个关键问题。例如,尽管省级政府被委托管理淡水鱼类,包括洄游鱼类如COSEWIC名录的钢鳟,但它们对海洋生活阶段的威胁没有管辖权。这在管理上存在问题,因为海洋渔业误捕对钢鳟的海洋生存率是一个主要的死亡来源,而该问题不在省级管理的直接控制范围内。同样,流域尺度的土地利用和河岸管理是省级责任,而联邦DFO对这些陆源威胁没有管辖权。因此,控制来自陆地的累积影响需要高水平的跨部门合作和多个政府层级之间目标的协调。例如,DFO有明确的“无净损失”政策,但在省级机构普遍缺乏此类政策,甚至在实践中可能表现出净损失政策,这使得实现“无净损失”极为困难。
社会经济权衡的不明确性是SAR恢复中的另一个关键问题。在许多方面,社会经济权衡的考虑是内在的,无论是通过其明确排除在评估考虑之外,还是在联邦名录阶段的明确纳入,或是通过其隐性影响个人偏见。社会经济权衡的清晰性对于管理机构和科学家来说至关重要,他们需要意识到自己的偏见,并在科学决策与基于价值的判断之间进行区分。此外,还需要识别哪些恢复步骤是法律要求的,以排除社会经济考虑,并在社会经济权衡促进或阻碍SAR恢复的范围和雄心时,提供透明的合理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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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某些恢复阶段允许考虑社会经济权衡是合理的,但实际量化权衡的参数至关重要。这不仅是为了确保决策的一致性,也是为了确保决策的合理性。例如,Schultz等人发现,加拿大不将淡水鱼类列入名录的平均成本阈值为每十年500万美元,而防止海洋鱼类名录的平均成本阈值仅为每十年9万美元。这种不一致反映了在相同管理机构下,不同物种恢复的权衡存在显著差异,并表明政府希望避免干扰商业渔业。然而,管理机构未能明确阐述定义权衡的阈值,这会削弱名录过程的客观性,以及权衡是否合理的程度。例如,Mooers等人报告称,由于对单个社区的损失成本和对两名渔获收入少于25%的渔民的成本,多鳍鲨未被列为名录。然而,这种鲨鱼对加拿大社会的非使用价值估计在数百万美元范围内,远高于其渔业价值。这凸显了政府政策在不同恢复阶段(如名录、实际威胁缓解和监测)中明确社会经济权衡标准的重要性。这将减少任意决策,确保跨物种的一致性,并迫使对相关生物和社会价值进行更仔细的权衡。
在SAR管理中,地方政府和联邦政府之间的治理冲突也是一个关键问题。例如,尽管省级政府被委托管理淡水鱼类,包括洄游鱼类如COSEWIC名录的钢鳟,但它们对海洋生活阶段的威胁没有管辖权。这在管理上存在问题,因为海洋渔业误捕对钢鳟的海洋生存率是一个主要的死亡来源,而该问题不在省级管理的直接控制范围内。同样,流域尺度的土地利用和河岸管理是省级责任,而联邦DFO对这些陆源威胁没有管辖权。因此,控制来自陆地的累积影响需要高水平的跨部门合作和多个政府层级之间目标的协调。例如,DFO有明确的“无净损失”政策,但在省级机构普遍缺乏此类政策,甚至在实践中可能表现出净损失政策,这使得实现“无净损失”极为困难。
社会经济权衡的不明确性是SAR恢复中的另一个关键问题。在许多方面,社会经济权衡的考虑是内在的,无论是通过其明确排除在评估考虑之外,还是在联邦名录阶段的明确纳入,或是通过其隐性影响个人偏见。社会经济权衡的清晰性对于管理机构和科学家来说至关重要,他们需要意识到自己的偏见,并在科学决策与基于价值的判断之间进行区分。此外,还需要识别哪些恢复步骤是法律要求的,以排除社会经济考虑,并在社会经济权衡促进或阻碍SAR恢复的范围和雄心时,提供透明的合理化说明。
当生物与经济考虑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时,问题可能会出现。例如,恢复规划的第一步是确定恢复的可行性,即是否在技术上可行。虽然评估应基于物种的内在生物学和缓解威胁的能力,但联邦政策明确允许考虑永久性基础设施(如水坝、城市和工业开发)的存在作为可行性标准,特别是栖息地影响是否可逆。虽然这在本质上是合理的,但它也代表了社会经济因素(即价值权衡)对评估的介入。某些栖息地变化可能是不可逆的,但其他类型的变化可能是可逆的(如水坝拆除),尽管社会成本可能高昂(如能源独立)。在这种情况下,明确区分可行性评估是基于物种的生物学限制还是基于恢复的社会经济成本过高是关键,因为前者是对事实的客观评估,而后者是基于价值权衡的主观判断。
虽然在某些恢复阶段允许考虑社会经济权衡是合理的,但实际量化权衡的参数至关重要。这不仅是为了确保决策的一致性,也是为了确保决策的合理性。例如,Schultz等人发现,加拿大不将淡水鱼类列入名录的平均成本阈值为每十年500万美元,而防止海洋鱼类名录的平均成本阈值仅为每十年9万美元。这种不一致反映了在相同管理机构下,不同物种恢复的权衡存在显著差异,并表明政府希望避免干扰商业渔业。然而,管理机构未能明确阐述定义权衡的阈值,这会削弱名录过程的客观性,以及权衡是否合理的程度。例如,Mooers等人报告称,由于对单个社区的损失成本和对两名渔获收入少于25%的渔民的成本,多鳍鲨未被列为名录。然而,这种鲨鱼对加拿大社会的非使用价值估计在数百万美元范围内,远高于其渔业价值。这凸显了政府政策在不同恢复阶段(如名录、实际威胁缓解和监测)中明确社会经济权衡标准的重要性。这将减少任意决策,确保跨物种的一致性,并迫使对相关生物和社会价值进行更仔细的权衡。
在SAR管理中,地方政府和联邦政府之间的治理冲突也是一个关键问题。例如,尽管省级政府被委托管理淡水鱼类,包括洄游鱼类如COSEWIC名录的钢鳟,但它们对海洋生活阶段的威胁没有管辖权。这在管理上存在问题,因为海洋渔业误捕对钢鳟的海洋生存率是一个主要的死亡来源,而该问题不在省级管理的直接控制范围内。同样,流域尺度的土地利用和河岸管理是省级责任,而联邦DFO对这些陆源威胁没有管辖权。因此,控制来自陆地的累积影响需要高水平的跨部门合作和多个政府层级之间目标的协调。例如,DFO有明确的“无净损失”政策,但在省级机构普遍缺乏此类政策,甚至在实践中可能表现出净损失政策,这使得实现“无净损失”极为困难。
社会经济权衡的不明确性是SAR恢复中的另一个关键问题。在许多方面,社会经济权衡的考虑是内在的,无论是通过其明确排除在评估考虑之外,还是在联邦名录阶段的明确纳入,或是通过其隐性影响个人偏见。社会经济权衡的清晰性对于管理机构和科学家来说至关重要,他们需要意识到自己的偏见,并在科学决策与基于价值的判断之间进行区分。此外,还需要识别哪些恢复步骤是法律要求的,以排除社会经济考虑,并在社会经济权衡促进或阻碍SAR恢复的范围和雄心时,提供透明的合理化说明。
当生物与经济考虑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时,问题可能会出现。例如,恢复规划的第一步是确定恢复的可行性,即是否在技术上可行。虽然评估应基于物种的内在生物学和缓解威胁的能力,但联邦政策明确允许考虑永久性基础设施(如水坝、城市和工业开发)的存在作为可行性标准,特别是栖息地影响是否可逆。虽然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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