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定义和践行“自然积极”(nature-positive)理念——这其实是一个权力问题

《Current Opinion in Environmental Sustainability》:Defining and operationalizing ‘nature-positive’ — a question of power

【字体: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来源:Current Opinion in Environmental Sustainability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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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积极主义作为提升生物多样性的概念,其定义与运用涉及权力动态博弈。研究从决策权、议程设置权、意识形态权力三个维度,分析该概念在政策制定、商业战略及科学界中的多元解读:生态视角强调多维价值与复杂指标,商业视角追求可量化整合与品牌营销,部分批判认为其可能转移对结构性驱动因素的注意力。案例显示该概念在立法与实践中呈现选择性应用,需通过多维度指标、问责治理和公平负担分配实现从口号到工具的转型。

  在全球范围内,生物多样性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这一危机不仅威胁着生态系统的稳定性,也对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了挑战。面对这一紧迫问题,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正在寻求新的理念和工具来引导变革。其中,“自然积极”(nature-positive)作为一个新兴的概念,正在成为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力量。然而,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实践方式却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本文从权力的角度出发,分析了“自然积极”在商业、政策和法律领域的定义与使用情况,探讨了其在不同视角下的解读,并评估了其在决策过程中的实施治理。

“自然积极”最初由一些重要的企业和环保组织倡导,随后被纳入联合国《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GBF)中。这一框架设定的目标是到2030年停止并逆转生物多样性丧失,同时描绘了一个2050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愿景。虽然“自然积极”与这些目标相一致,但它的引入也凸显了概念背后可能存在的权力动态。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对“自然积极”的理解和期望存在显著差异,这不仅影响了政策的制定,也对实际操作和治理结构提出了挑战。

从权力的三个维度来看,“自然积极”的推广和使用涉及多个层面的权力博弈。首先是决策权力,即谁有权制定和执行与“自然积极”相关的政策和法律。其次是议程设置权力,即谁能够将“自然积极”作为讨论的核心议题,并引导其发展方向。最后是意识形态权力,即谁能够塑造公众对“自然积极”的认知和价值观。这些权力维度相互交织,决定了“自然积极”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和影响。

在议程设置权力方面,“自然积极”已经迅速在非政府组织、政府、国际组织和企业之间传播。这一传播过程导致了多种不同的解读,主要可以归纳为三种立场。第一种观点认为,“自然积极”是一种边界对象,它在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起到了桥梁作用,尽管其定义较为模糊,但正是这种模糊性使得它能够激发跨领域的对话与合作。第二种观点则强调,“自然积极”必须发展为一个可量化的目标,以确保其在政策和市场中的可行性和可问责性。第三种观点则持更为批判的态度,认为“自然积极”可能掩盖了生物多样性丧失的根本原因,如全球消费模式、资源开采经济和不平等的权力关系。

这些不同的立场反映了“自然积极”在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竞争。一方面,它被看作是一个能够促进多方合作的工具,另一方面,它也面临着被简化、被商业利益所利用的风险。尤其是在企业层面,许多公司将其作为可持续发展策略的一部分,以应对监管压力和市场期望。然而,这些承诺往往缺乏具体的衡量标准和广泛的实施范围,仅限于直接运营而非整个供应链。这种局限性使得“自然积极”在企业层面更多地扮演着象征性的角色,而非实质性的变革工具。

在意识形态权力方面,科学界和企业界对“自然积极”的理解存在显著分歧。科学界倾向于强调生物多样性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认为其不应被简化为单一的可衡量指标。他们指出,生物多样性不仅包括生态功能,还涉及内在价值和关系价值,这些价值难以用传统的经济指标来衡量。因此,科学界呼吁发展能够反映生物多样性多重价值的指标体系,以避免对生态系统的片面理解。

相比之下,企业界则更关注“自然积极”的实际操作性和可衡量性。他们希望通过建立明确的指标和标准,使“自然积极”能够融入企业的战略和报告体系中。然而,这种追求可操作性的倾向也带来了风险,即可能会导致对生物多样性价值的过度简化和商业化。例如,一些企业可能将“自然积极”与碳中和等概念相混淆,忽视了其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独特性和复杂性。

在决策权力方面,如何将“自然积极”转化为具体的法律和政策,仍然是一个未解的难题。尽管《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提出了“自然积极”的目标,但该框架本身是非约束性的,这意味着各国在实施过程中拥有较大的自主权。这种自主权可能导致政策的不一致和执行的困难,尤其是在缺乏统一标准和明确责任分配的情况下。

一些国家已经开始尝试将“自然积极”纳入法律框架中。例如,英国的《生物多样性净增政策》(BNG)要求新建项目必须实现至少10%的生物多样性净增,这一政策主要针对城市规划领域。而在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自然积极计划》则包括法律改革和建立“自然修复市场”,试图通过市场机制来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然而,这些政策的实施范围和深度仍然有限,未能全面涵盖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系统性挑战。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自然积极”在法律和政策层面的实施仍然面临诸多挑战。首先,如何在不同领域和不同规模上实现生物多样性的净增,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其次,如何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避免将责任和成本过度集中于特定群体,是另一个关键问题。此外,如何平衡不同利益相关者的需求,确保“自然积极”能够真正推动可持续发展,而不是沦为一种象征性的口号,也是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在这一背景下,本文提出了三个关键优先事项,以推动“自然积极”从一个象征性的概念转变为一个实质性的治理工具。首先,需要发展多元化的指标体系,以全面反映生物多样性的多重价值和维度。这一体系应当包括生态功能、内在价值和关系价值,而不仅仅是经济指标。其次,必须建立可问责的治理结构,确保“自然积极”能够被有效地实施和监督。这需要明确的政策指导和法律框架,以设定标准、确保透明度,并将愿景转化为实际行动。最后,需要关注公平性和正义问题,确保在实施“自然积极”过程中,责任和成本能够合理分配,避免对弱势群体的进一步剥削。

“自然积极”作为一个边界对象,具有促进多方合作的潜力,但同时也存在被简化和商业化的风险。因此,如何在保持其开放性和包容性的同时,确保其能够真正推动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和保护,是当前面临的重大挑战。科学界、企业界和政策制定者需要共同努力,建立更加全面和公正的框架,以实现这一目标。只有通过这种多维度的协作和努力,才能使“自然积极”成为一个真正有效的工具,推动全球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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