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保护环境的可能性与困境:跨学科视角下的生态犯罪治理重构

【字体: 时间:2025年10月12日 来源:People and Nature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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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环境治理的关键工具,刑法在应对生态危机中具有独特威慑力。本文从保护生物学、刑法学、环境法与绿色犯罪学等多学科角度,系统论证了刑法在生态保护中的潜力与局限,提出必须突破传统人类中心主义(anthropocentrism)框架,通过跨学科协作重构刑事立法原则,以应对生物多样性丧失等“棘手问题”(wicked problems)。

  

摘要

全球生物多样性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衰退,现有法律体系已证明难以有效遏制环境损害。本文通过保护生物学、刑法学、环境法与绿色犯罪学的跨学科视角,论证刑法能够且应当更深入地参与环境保护。然而,刑法受制于其人类中心主义传统,必须结合科学方法与绿色犯罪学视角重新审视核心原则,才能更有效地保护自然。

1 引言

当前全球物种与生态系统持续恶化的严峻态势,引发了对自然保护法律体系效能的迫切追问。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强调刑法通过明确、详尽的立法可发挥惩罚、威慑、补偿等功能,但面对环境损失这一“棘手问题”,刑法仍存在多重局限。本文认为,刑法需通过跨学科视角重新构想,以更多样、连贯的方式运用于自然保护,这要求整合不同学科对危害行为刑事化的判断标准。

2 刑法的召唤

国际社会日益支持将生态灭绝(ecocide)纳入国内与国际刑事犯罪,反映出对大规模环境损害的强化应对。刑法的“象征力量”、刑事审判的耻辱效应与制裁恐惧共同构成其特定威慑效应。刑法通过界定违反重要社会规范的行为并规定社会反应方式,映射社会、政治与文化价值。传统上,刑法关注最严重的人类行为,但当前环境损害虽具明显危害性,却未能有效纳入刑法范畴。
刑法理论中的“禁止恶”(malum prohibitum)与“本身恶”(malum in se)二分法难以完全适用于环境危害。部分环境犯罪属法律禁止行为,而某些生态破坏(如大规模污染饮用水源)则具道德可责性。环境危害对生态系统与人类健康的全面影响,理应被归入最严重的犯罪行为范畴。

3 刑法的局限

3.1 人类中心主义的“盲区”

现行刑法框架具有显性的人类中心主义特征,仅以人类安全、健康与福祉为参照系,将自然保护视为实现人类利益的手段。这种范式导致对非人类实体的损害常被排除在刑法范围之外。尽管近年来动物虐待等行为逐步被纳入刑事规制,但其刑事化仍以行为目的而非性质或效果为准则,凸显了法律适用的不一致性。
人类中心主义范式存在忽视其他形式危害的固有风险,否认动物与环境的法主体地位,延续了按人类经济与审美价值(而非内在或生态价值)保护自然的逻辑。数十年来,学者呼吁更多探讨人类需求与环境过程的关系及环境危害的法律规制,期间国际、国内与地方层面通过了大量针对自然威胁的法律。然而,人类中心主义方法限制了该领域的发展。全面应对生态危害可能需要以生态中心或生命中心视角重新构想刑法——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与保护它的道德必要性,即使人类利益未直接涉及。
生态中心主义将生态系统利益置于人类之上,强调“万物相互关联”的生态原则。生命中心主义视人类为“另一物种”,所有生物具有内在价值并值得平等道德考量。生态中心与生命中心观点通过承认人类与自然环境的生态互动及非人类实体的内在价值,赋予危害概念更深层含义。生态中心法律已在厄瓜多尔(宪法承认自然权利)、新西兰(旺格努伊河获法律人格)等国实践,但尚未撼动刑法中根深蒂固的人类中心主义。

3.2 刑法难以区分合法与非法环境危害

西方法律体系中,合法与非法行为的界限多源于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提出的“危害原则”,即仅当为防止对他人危害时,方可对个人行使权力。该原则反映了其时代的人类中心社会与法律价值观,维持了仅考虑对人类危害的狭窄法律观。将此原则应用于环境危害的难点在于,绝大多数气候变化与生物多样性丧失由完全合法手段造成。许多生态损害是合法的、常态化的,甚至受到政府、企业等强大行为体的推动。
社会与经济对导致环境损害活动的依赖,为区分可接受环境危害与环境犯罪带来深刻挑战。我们既有试图惩罚环境危害的刑事司法系统,又存在依赖环境剥削的经济体系。所有人类生活与经济活动都在不同程度上直接危害环境,是否及何时应惩罚这些行为模糊且存在争议。缺乏原则性方法不仅导致许多有害行为未被刑事化,也缺乏明确界限以指导刑事化。
刑法的人类中心主义主要关注具有即时明显影响的个体行为,传统局限已促使法律演进以涵盖骚扰、持续儿童性剥削等以行为过程为特征的犯罪。环境危害也存在类似问题,但立法解决方案较少。全球对生态灭绝罪的支持是应对环境危害的主要改革运动之一,欧盟2024年环境犯罪指令要求成员国在两年内采纳生态灭绝或类似罪名。然而,该运动仍未解决为何、何时及如何将环境危害刑事化的正当性问题。
累积性环境危害导致识别罪犯与提起公诉困难。许多环境犯罪具有跨国性,由恐怖主义与其他有组织犯罪集团实施,受腐败政府与企业行为体庇护。这些行为体从“全球最有利可图犯罪经济之一”中获益。其他“绿领犯罪”中,犯罪网络与合法企业交织以促进和隐藏非法活动。严重、有组织与制度化的环境犯罪性质与全球刑事司法系统依赖个体公诉的模式不兼容。个体起诉可能无法适当处理犯罪实施动态,仅惩罚少数个体将遗留土地退化、资源剥夺等普遍经济结构问题未受审视。
刑法无法单独应对环境危机,需结合行政许可、民事救济等综合法律框架及更广泛的社会经济改革。联合国建议立法改革辅以媒体运动、海关控制加强、自然资源管理合作等策略。巴西通过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所致排放量计划等综合措施,在与联合国及伙伴国合作下显著降低非法砍伐与采矿,展示了针对区域特定犯罪动因的整体行动成效。

4 与绿色犯罪学及保护科学的跨学科协作

刑法是应对环境危害的关键工具,但前述局限迄今阻碍其效力发挥。我们主张,最佳回应并非增删现有刑法,而是重新构想刑法以更有效适用环境危害现实,借助跨学科合作设定环境犯罪参数。犯罪无本体论现实,刑事化是社会政治过程,犯罪是“建构的现实”而非“既定”。由于这种社会建构,危害环境行为历史上未被视作“犯罪”甚至需规制行为。我们必须嵌入危害环境需被规制(某些情况下刑事化)的预期,此过程需要学科间对话,尤其应重视常被刑法学者与从业者忽视的相邻领域:环境科学与绿色犯罪学。
绿色犯罪学在三十年使命中加入批判与激进理论家族,以挑战和扩展犯罪类别边界。该学科具明确政治意图,通过“更广泛的环境危害概念(无论活动法律分类)”推动法律改革,以此应对限制当前刑法适用于环境危害的两大核心局限(人类中心主义与刑事化中对危害关注有限)。绿色犯罪学提供关于人类互动与制度结构如何在地方与全球尺度上延续生物多样性危害的新见解,为重新检视刑法提供丰富理论基础。
绿色犯罪学还贡献了对环境危害社会政治维度的细腻理解,包括权力失衡、企业与国家影响的作用、动机与环境犯罪的社会建构。此视角对识别和倡导将当前合法但对社会与生态有害的环境危害行为刑事化尤为宝贵。它可告知刑法律师关于法律定义、监管框架与制裁比例的专业知识,指导环境危害的刑事化。
保护科学长期研究生物多样性如何响应人类驱动的危害,其发展与危害是否应被规制或刑事化的考量基本分离。然而,生物学家、生态学家等环境科学家的见解不仅有助于解释过去危害的位置、严重程度、范围与累积效应(刑事化关键),还能提供关于预计未来危害的见解,包括气候变化、塑料污染与人类冲突等全球驱动因素可能导致的危害。
环境科学有助于解决环境犯罪公诉的重大障碍,即刑法要求可公诉危害“可见”。气候变化、冰冻圈融化、有毒漂流等灾难性环境损害通过“慢暴力”发生——“逐渐且隐蔽的暴力,破坏延迟且分散在时空之中……非壮观瞬时而是递增累积的”。尼克松识别的某些效应不显著,但可通过科学调查在一定程度上使之可见和可量化。
保护科学在环境犯罪的框架构建与执法中均起关键作用。科学方法对设定界定环境危害的相关刑事标准至关重要,并通过专家报告与庭审证据等协助法院判断特定案件是否达到这些标准。保护科学提供关于生物多样性丧失、生态系统脆弱性与长期生态退化的关键实证见解,这些见解可告知建立科学依据的阈值(如不可逆栖息地破坏点),作为确定刑事责任的基准。
保护科学方法对环境犯罪执法至关重要。例如,在个体调查与公诉中,保护科学可测量和解释环境遭受的损失、恢复与再生的前景与所需行动,并指导补救行动。科学采样可用于证明损害存在与程度;解释影响证据收集与完整性的任何环境过程;并强调行为与效应之间的地理和时间联系。

5 结论

刑法具有通过惩罚与公众谴责界定、制止禁止行为的威力,以及定义社会价值、教育公众关于可接受行为的象征与规范力量。然而,刑法及其效力受其历史与塑造其演进的社会态度所限。我们主张刑法能够且应用于应对自然与环境危害,但法律本身既是问题的一部分也是解决方案的一部分。若不重新评估刑法及其目的,它仍将过于狭隘地聚焦人类,无法对发展有效的环境犯罪框架做出有意义的贡献。
重新构想(或“绿化”)刑法需要多学科视角,以挑战人类中心主义基础——该基础优先考虑人类需求、偏好与经验,视自然为人类剥削资源而无内在价值。要使刑法有效用于环境保护,其本身必须改革以承认自然的复杂性与多元价值。刑法核心原则(包括危害与合法性原则,以及重行为目的轻性质与效果)需重新评估,以更包容非人类危害。
考量这些交织的环境、人类与制度过程,对设计能充分实施、可执行且实践中有效的刑事法律至关重要。生态与犯罪学分析可提供关于某些行为实施动机的见解,以及实现与刑事法律制定、实施与执行相关的行为改变策略的指向。
唯有通过认识为何及如何必须支持环境及其组成生态系统的存续与繁荣,且人类有保护它们的义务,才能实现有效变革。这种文化与哲学转变需伴随法律转变——“将法律主体社群扩展至包含非人类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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