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犯罪学中的“伤害原则”:环境伤害与人类风险矩阵
《Frontiers in Climate》:Harm principle in green criminology: environmental harm and human risk matr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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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8日
来源:Frontiers in Climate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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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重新定义密尔的伤害原则,结合环境危害与人类风险矩阵,提出区分利润驱动与生存必需的环境犯罪评估框架。矩阵从危害严重性、不可逆性、代际影响及缓解能力四个维度,将环境危害分为低、中、高三类,并与社会经济现实结合,避免对弱势群体进行不当刑事追责,同时强调国家默许和结构性不平等对环境犯罪的深层影响。以黄河流域污染案例验证,矩阵能有效区分应受刑罚的犯罪行为与因生存困境导致的轻微违规,为构建包容性环境治理体系提供理论支持。
本文探讨了绿色犯罪学(Green Criminology)领域中一个核心议题:如何在传统刑法与环境法之间建立桥梁,以更全面地理解和应对环境危害。文章提出了一种新的理论框架——“环境危害与人类风险矩阵”(Environmental Harm and Human Risk Matrix),旨在重新定义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提出的“伤害原则”(Harm Principle),并将其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相结合。这一框架不仅挑战了以人类为中心的法律范式,还试图从社会经济现实出发,重新审视环境危害的界定与责任分配,从而推动更公平、公正、可持续的环境治理模式。
绿色犯罪学自上世纪以来一直是学术界讨论的热点,但其发展过程中一直面临一个关键问题:如何将环境危害纳入法律体系中,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犯罪”?许多学者认为,环境危害并非总是直接对应于传统刑法中的犯罪行为,其性质往往涉及更广泛的社会、经济和生态因素。因此,绿色犯罪学需要超越单纯的法律定义,深入探讨环境危害的社会根源、行为动机以及其对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的长期影响。这种跨学科的视角不仅有助于识别环境危害,还能够帮助司法系统和社会政策制定者更好地评估不同类型的环境危害,并采取相应的法律和政策手段加以应对。
环境危害的复杂性在于,它不仅仅是一种物理或生态上的破坏,还与社会结构、文化背景、经济条件密切相关。例如,一些环境危害可能是由于贫困、缺乏资源、对环境的不熟悉或生存需求所驱动,这些因素使得受害者的责任被忽视,而真正的责任却落在了那些具有更强资源获取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人群身上。这种现象引发了所谓的“贫困悖论”(Paradox of Poverty),即在缺乏合法手段的情况下,贫困人群被迫采取可能对环境造成伤害的行为,以满足基本生存需求。这种行为虽然对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但其背后的动机和条件却往往被法律体系忽视,从而导致对贫困群体的不公平惩罚。
本文提出,传统的伤害原则在面对环境危害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该原则主要关注个体行为对他人造成的直接伤害,而环境危害往往具有累积性、长期性和跨代际影响,这使得传统的法律责任划分方式难以适用。因此,作者建议将环境危害的评估与社会经济现实相结合,考虑危害的严重性、不可逆性、影响范围以及是否能够通过干预措施进行缓解。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更准确地识别哪些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环境犯罪,哪些则应被视为违法行为但不构成刑事犯罪,以及哪些需要由政府和司法系统进行进一步解释和裁量。
“环境危害与人类风险矩阵”通过将环境危害和人类风险分为低、中、高三个层次,形成了九种交叉评估方法。这些方法不仅考虑了危害的物理和生态影响,还纳入了社会层面的因素,如社会秩序、混乱和压力,以及行为、文化和社会经济脆弱性。例如,某些环境危害可能虽然对生态系统造成了一定影响,但对人类健康和生活质量的威胁相对较小,这种情况下,法律系统可能倾向于采取非刑事化的处理方式。而另一些环境危害可能对人类社会造成严重的健康风险,但其危害是可逆的,这需要司法系统在责任认定时考虑更广泛的背景因素。
文章还指出,环境危害的界定必须超越单纯的法律技术层面,考虑其对生态系统的深远影响以及对社会结构的潜在冲击。例如,某些环境危害可能表面上看起来是“合法”的,但实际上对环境和人类造成了不可忽视的损害。这种“合法但有害”的行为模式挑战了传统法律体系的边界,也暴露了法律在应对环境问题时的不足。因此,作者认为,环境犯罪的定义和责任划分需要更加灵活和多元,不能仅仅依赖于法律条文,还应结合社会、经济和生态的综合视角。
此外,文章强调了环境危害与社会不平等之间的紧密联系。许多环境危害的受害者往往是社会中最脆弱的群体,他们缺乏资源和机会,无法采取更可持续的环境利用方式。而环境危害的制造者,如大型企业或政府机构,往往拥有更多的权力和资源,能够通过合法或非法手段规避责任。这种不平等的环境负担使得环境危害不仅仅是技术或法律问题,更是社会正义和生态正义的重要议题。因此,环境犯罪的治理需要关注如何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实现公平和包容,避免将贫困群体推向更深的困境。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文章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建议。例如,可以通过加强环境法规的执行力度,提高对环境危害行为的惩罚力度,以形成有效的威慑。同时,也可以通过引入混合机制,如企业责任改革和社区参与的执法方式,来促进环境治理的可持续性。此外,环境犯罪的处理还应考虑到其对社会秩序的影响,特别是在社会结构不稳定、资源分配不均的背景下,环境危害可能成为社会混乱和冲突的诱因。因此,政策制定者需要在环境治理与社会公平之间找到平衡点,确保法律执行不会加剧社会不平等。
在具体案例分析中,文章以中国黄河(Huang He)的污染问题为例,说明了环境危害的复杂性和多维度影响。黄河污染涉及多个污染源,包括工业排放、城市污水以及农业活动带来的营养物质流失,这些行为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然而,尽管危害严重,法律执行往往集中在对小规模违法者的惩罚,而大型企业则可能通过行政罚款等方式逃避更严厉的刑事制裁。这种现象反映了环境危害治理中的结构性不公,也凸显了法律体系在应对环境问题时的局限性。
通过“环境危害与人类风险矩阵”,作者希望能够在法律实践中引入更细致的分类标准,从而区分不同类型的环境危害,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制定相应的法律应对措施。这一矩阵不仅有助于司法系统更准确地评估环境危害,还能够为政策制定者提供参考,以制定更具包容性和可持续性的环境治理策略。同时,该矩阵也为绿色犯罪学的理论发展提供了新的方向,使其能够更好地结合法律、社会学和生态学的视角,推动环境正义的实现。
在方法论层面,文章采用文献综述和理论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探讨了环境危害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通过对现有理论的梳理,作者发现,环境危害的评估往往受到社会经济条件的深刻影响。例如,社会控制理论认为,个体或社区的犯罪行为与他们与社会制度之间的联系密切相关,而资源匮乏和缺乏社会支持则可能增加犯罪发生的可能性。因此,环境危害的治理不能仅依赖于法律惩罚,还应考虑如何通过社会政策和经济干预来减少环境危害的发生。
与此同时,文章也指出,现有的环境法律框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足以应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例如,一些环境危害可能具有高度的不可逆性和广泛的社会影响,但当前的法律体系往往缺乏足够的机制来识别和处理这些危害。此外,环境危害的治理还面临执行不力、监管缺失和利益冲突等现实挑战。因此,需要在法律体系中引入更具包容性和灵活性的机制,以确保环境危害的治理能够真正服务于生态正义和社会公平。
总的来说,本文为绿色犯罪学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框架,强调了环境危害治理需要结合法律、社会学和生态学的多维度视角。通过“环境危害与人类风险矩阵”,作者希望能够在环境犯罪的识别、责任划分和法律应对方面实现更公平和有效的治理。同时,文章也呼吁学界和政策制定者加强对环境危害的社会经济背景的分析,以推动更具包容性和可持续性的环境政策,从而实现真正的环境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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