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与可信度:认识不公正视角下的心智能力评估研究
《Medical Law Review》: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apacity and credibility: implications for epistemic in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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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1月05日
来源:Medical Law Review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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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认识不公正理论框架,分析了英格兰和威尔士《心智能力法案》(MCA)下的能力评估过程。研究揭示了能力判断本质上涉及对个体认识可信度的评估,并指出该过程可能因偏见、狭隘的认识资源及权力不平衡,导致对精神残疾及精神疾病患者的证言不公正、诠释不公正及贡献不公正。这项研究为反思和改革现有能力评估法律与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批判性工具。
在法律与心理健康领域的交叉地带,一个核心问题长期存在:我们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有能力为自己做决定?以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心智能力法案(2005)》(Mental Capacity Act 2005, MCA)为代表的现代法律框架,普遍采用“功能性”测试方法,即评估个人在特定时间点对特定决策的理解、使用、保留和权衡相关信息的能力。这种方法的初衷是避免基于残疾状况的歧视,力求客观。然而,爱丁堡大学法学院的Ruby Reed-Berendt和Agomoni Ganguli-Mitra在《Medical Law Review》上发表的最新研究,从一个新颖而深刻的视角——认识不公正(epistemic injustice)理论——对此提出了挑战。她们指出,能力评估远非一个中立的技术过程,它本质上涉及对个体认识可信度(credibility)的判断,而这一过程极易受到社会偏见和结构性不平等的影响,可能导致严重的不公正。
为什么要从认识论的角度审视能力评估?因为决策能力与个体作为“认知者”的地位密不可分。当我们判断某人是否“有能力”时,我们也在无形中评估他们的话是否可信、他们的理由是否合理、他们是否算得上一个可靠的知识来源。问题在于,这种可信度的赋予并非在真空中进行。已有的研究表明,基于精神残疾、精神疾病、性别、种族等特征的负面刻板印象,会系统性地贬低某些社会群体的可信度。当这些偏见渗透进法定的能力评估程序时,评估结果就可能偏离事实,不仅侵犯了个体的自主权,更从根本上损害了他们作为平等认知主体的地位。这项研究的意义在于,它将批判的焦点从传统的“自主性”关怀,扩展到更广泛的“认识能动性”(epistemic agency)问题,揭示了能力法律如何可能通过看似中立的程序,合法化并强化对边缘群体的认识压迫。
为了深入剖析这一问题,研究人员主要采用了理论分析和案例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她们以MCA为范本,系统梳理了其能力评估和最佳利益(best interests)决策的核心原则与流程。在此基础上,她们运用认识不公正理论的核心概念——如证言不公正(testimonic injustice)、诠释不公正(hermeneutical injustice)和贡献不公正(contributory injustice)——作为分析工具,对英国法院保护庭(Court of Protection)近年来的一系列典型判例进行了细致的解读。这些案例涉及同意性行为、分娩决策、神经性厌食症患者的治疗选择等多个敏感且复杂的领域,为理论分析提供了丰富的现实背景。通过将抽象的理论框架与具体的司法实践相对照,研究清晰地勾勒出认识不公正现象在法律程序中的产生机制和表现形态。
研究首先论证了能力评估本质上是一种可信度评估。根据MCA,评估者(通常是医疗或社会关怀专业人员)需要通过与当事人的对话(即“证言交换”),来判断其是否展现出理解、使用、权衡信息等能力。作者指出,在这一过程中,评估者(听者)不可避免地要对当事人(言者)的可信度做出判断。当事人需要以评估者认可的、合乎“理性”的方式呈现自己,其观点才能被视为可信。例如,在Lancashire & South Cumbria NHS Foundation Trust and Another v AH [2022] EWCOP 45案中,患有轻度学习障碍和疑似人格障碍的Anna因其护理计划被专业人士认为不切实际,且她因残疾而表现出“极端自我中心和固执”,其证言未被采信,最终被认定为缺乏能力。这显示,评估过程隐含着对“正常”决策行为的期待,任何偏离都可能影响可信度认定。
文章指出,由于能力评估内嵌了可信度判断,它极易受到基于身份偏见(如对精神残疾、性别、种族的刻板印象)的影响,从而导致证言不公正。例如,在关于自闭症或学习障碍男性性能力同意(如Local Authority A v ZZ [2024] EWCOP 21)的案例中,尽管当事人明确表示会尊重伴侣的拒绝,但评估者更倾向于相信关于其“冲动性”和“风险”的刻板印象,而非其证言。同样,在涉及精神残疾女性分娩决策的系列案例中(如GSTT and SLAM v R [2020] EWCOP 4),法院常常预设这些女性会优先考虑胎儿安全,从而系统性地贬低其选择非医疗干预方式(如自然分娩)的证言可信度,塑造了“精神残疾孕妇不可信”的认识劣势身份(epistemically disadvantaged identity)。医疗体系的结构性压力(如时间紧迫、流程化)进一步加剧了这种不公正,因为评估者掌握着定义决策“事项”和相关“信息”的权力,可能将当事人认为重要的体验和理由边缘化为“不相关”。
当一个人被认定为缺乏能力后,将进入“最佳利益”决策程序。尽管MCA要求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和感受(wishes and feelings),但研究者认为,这仍可能导致一种认识排斥(epistemic exclusion)。其核心问题并非将当事人完全客体化,而是将其视为“衍生化主体”(derivatized subject)。这意味着决策者只认可当事人证言中与自己世界观或主流医学观点相符的部分,而过滤掉其他方面。例如,在神经性厌食症案例(如A NHS Foundation Trust v Ms X [2014] EWCOP 35)中,当事人既表达不愿被强制喂食,也表达不想死亡,甚至希望获得替代性护理。然而,最佳利益决策往往只着重于尊重其“不被强制喂食”的愿望(这与医疗共识一致),而未能充分探讨其“不想死”的愿望如何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当事人的完整主观性被割裂,只有部分证言被接纳。
最后,文章批判了能力评估所依赖的认识资源的狭隘性。MCA要求能力缺失必须由“心智或大脑功能损伤”引起,这使其深深植根于医学模型(medical model)。这种对医学和科学知识的过度依赖,可能无法有效诠释精神残疾或精神疾病患者的独特生活体验,导致诠释不公正。当患者的表达方式不符合医学专业话语时,其证言容易被赋予过低的认识价值。这种诠释资源的不足,限制了患者作为贡献性认识主体(contributory epistemic agent)参与知识共建的能力。
研究的结论部分深刻总结了从认识不公正视角审视心智能力法的价值。它超越了传统的自主性辩论,将焦点转向了认识能动性遭受的侵害,揭示了能力法律如何可能在操作中系统性地贬低边缘化社会群体的可信度,并使其认识贡献被排斥。作者借鉴Dotson的理论,提出了三个层次的改革思路:一阶改变是改善现有评估实践,例如采用更关系性的方法,增强评估者对自身偏见的反思;二阶改变是修正认识资源本身,例如考虑将能力评估与诊断脱钩,或引入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CRPD)倡导的“支持性决策”(supported decision-making)模式;三阶改变则最具挑战性,要求彻底反思现有认识系统的局限性,甚至考虑摒弃能力与最佳利益等核心概念,转向完全尊重个人“意愿和偏好”(will and preferences)的范式。这项发表于《Medical Law Review》的研究不仅为批判现有法律框架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工具,也为思考其未来改革方向开辟了新的路径,强调任何有意义的改革都必须致力于识别、尊重并整合那些在现行体系中一直被忽视的知识与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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