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气候诉讼与跨国环境治理:2024年欧洲人权法院判决及莱茵河合作案例研究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Switzerland

【字体: 时间:2025年11月06日 来源: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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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告聚焦瑞士在2024年欧洲人权法院"气候老人协会诉瑞士"案中的败诉判决,深入分析该案如何将《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实体权利重构为气候治理的程序性义务,并创制了环保组织的诉讼资格标准。同时,通过莱茵河跨境治理案例,揭示了国际环境法中共存与合作原则的协同实践,为跨国气候责任体系提供了重要法理支撑。

  
随着全球气候危机的加剧,国际环境法领域正在经历革命性转变。2024年4月9日,欧洲人权法院(ECtHR)大审判庭对"瑞士气候老人协会诉瑞士"案(Application no. 53600/20)的判决,标志着气候变化诉讼进入了新纪元。这个由平均年龄73岁的女性组成的环保组织,成功证明了瑞士政府在减排方面的不作为侵犯了《欧洲人权公约》(ECHR)第8条保障的私人和家庭生活权利以及第6条的司法救济权。
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国内法院认定的"特别受影响"标准。瑞士联邦行政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此前均以申请人未达到该标准为由拒绝受理实质审查。然而,欧洲人权法院通过创新性法律解释,将实体性权利转化为程序性义务,要求缔约国通过国内立法明确气候目标、减排路径和剩余碳预算。这一判决不仅对瑞士产生直接影响,更因其"解释效力原则"(res interpretata)而辐射到欧洲委员会(CoE)全部46个成员国、约6.75亿人口。
在确立诉讼资格方面,法院设计了三重测试标准:组织必须合法设立、以保护成员人权免受气候威胁为宗旨、且具备代表受气候影响群体的专业能力。这种将集体诉讼资格与程序性审查相结合的方法,既避免了法院过度介入专业性政策制定,又确保了气候治理的问责机制。
莱茵河作为欧洲重要跨境水道,为国际环境法的共存与合作原则提供了生动注脚。这条流经瑞士、列支敦士登、奥地利、德国的河流,既是可再生能源来源,也带来重大洪水风险。2023年瑞士法院审理的雷金根水电站案,精彩演绎了领土主权原则与效果原则的博弈。电站横跨瑞德边境,运营商要求全额补偿环保措施成本,而行政机关仅同意支付瑞士领土范围内的50%。法院最终依据"效果原则"判决全额补偿,认定在德国领土采取的环保措施对瑞士环境产生"充分影响"。
更令人瞩目的是瑞士与奥地利长达130年的莱茵河治理合作。从1892年首个国家条约开始,两国通过国际莱茵河整治组织(IRR)协同防洪,最新签订的"Rhesi项目"条约将进一步提升26公里河段的泄洪能力,预计2025年启动、历时20年完成。这种深度合作模式与共存原则并行不悖,印证了国际环境法发展的多维性。
为实现2050年净零目标,瑞士积极推动负排放技术国际合作。通过接受《伦敦议定书》LP.3(4)号决议,瑞士解除了二氧化碳海底储存的出口禁令,并与挪威、瑞典等国签署碳移除合作声明,创造《巴黎协定》第6.2条下的国际转让减缓成果(ITMOs)。这种跨境碳管理合作,为内陆国家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开辟了新路径。
然而,直接民主制度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遭遇挫折。2024年9月,63%选民否决了"为了自然与景观未来"倡议,反映出环保政策与农业利益的紧张关系。这使瑞士实现"30x30"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的政治承诺面临不确定性。
关键技术方法方面,研究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法,系统梳理了欧洲人权法院气候诉讼判决的法理逻辑;运用比较法研究,对比了莱茵河治理中不同法律原则的适用;通过条约解释方法,分析了国际环境协议在国内法中的实施机制;结合投票数据分析,评估了公众参与对环境政策的影响。
(1)欧洲人权法院,瑞士气候老人协会及其他诉瑞士
欧洲人权法院通过重构《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实体权利,确立了缔约国在气候治理中的程序性义务。法院认为瑞士未能履行"积极义务",未通过国内立法明确气候目标与碳预算,这为个人和环保组织挑战政府气候政策提供了新法律基础。
(2)莱茵河:跨境河流的典范
莱茵河治理体现了国际环境法中共存与合作原则的长期协同。雷金根水电站案适用效果原则,突破领土主权限制,确保跨境环境措施的全额补偿;而瑞士与奥地利通过Rhesi项目深化防洪合作,展示了条约治理在跨境环境问题中的有效性。
(3)国际协议:实现气候目标中的合作角色
瑞士通过接受《伦敦议定书》修正案,建立碳出口法律框架,与沿海国家合作开发负排放技术。这种基于《巴黎协定》第6.2条的国际合作机制,为内陆国家参与全球碳管理提供了可行模式。
(4)直接民主:未能保护生物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倡议的公投失败,揭示了环保政策在直接民主制度下的实施挑战。选民更关注农业利益与现有政策充足性,这影响了瑞士实现国际生物多样性保护承诺的政治可行性。
研究表明,国际环境法正通过司法创新与条约合作不断发展。欧洲人权法院将实体权利程序化的判例,为气候诉讼提供了新范式;而莱茵河治理中共存与合作原则的长期实践,证明了跨境环境问题需要灵活的法律框架。这些发展既强化了司法机构在气候治理中的作用,也凸显了国际合作与公众参与在实现环境目标中的关键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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