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疾病与健康人群身后器官捐献态度比较:埃及社会文化背景下的政策启示
《Scientific Reports》:Comparative insights into posthumous organ donation attitudes in chronically ill and healthy Egypti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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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1月08日
来源:Scientific Reports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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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针对埃及器官捐献率持续低下的问题,通过横断面调查比较慢性病患者与健康人群对身后器官捐献的态度、 consent 模型偏好及法律认知差异。结果显示,慢性病患者捐献意愿(91%)显著高于健康人群(60%),且其意愿受疾病经历主导,而健康人群态度受年龄、职业、法律认知等社会人口因素影响。研究提出整合TPB(计划行为理论)与HBM(健康信念模型)的干预策略,为埃及制定差异化 consent 框架和公众教育计划提供实证依据,对提升中东地区器官捐献率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器官移植是挽救终末期器官衰竭患者生命的关键手段,然而全球范围内移植器官的严重短缺导致患者等待时间延长和死亡率上升。在埃及,尽管肾移植等手术已有数十年历史,但文化、宗教和法律因素交织成的复杂网络持续制约着公众的捐献意愿,使得器官供应长期不足。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围绕脑死亡判定、家庭决策权以及伊斯兰教法对遗体完整性的解读争议,进一步加剧了公众的犹豫情绪。与此同时,非法器官交易暗流涌动,凸显了构建透明、可信赖的捐献体系的紧迫性。
为破解这一难题,由Ammal M. Metwally领衔的研究团队在《Scientific Reports》上发表了最新成果,旨在系统比较慢性病患者与健康人群对身后器官捐献的态度差异,并深入探索影响其决策的关键因素。研究团队在埃及两个具有代表性的省份(Dakhlyia和Giza)招募了6000名参与者(3000名慢性肾或肝病患者、3000名健康对照),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确保样本在年龄、性别、教育水平等维度的代表性。
研究巧妙融合了计划行为理论(TPB, Theory of Planned Behavior)和健康信念模型(HBM, Health Belief Model)作为理论框架。TPB侧重于态度、主观规范和感知行为控制对健康行为的引导作用,常被用于解释健康人群的决策过程;HBM则强调个体对健康威胁的感知(如易感性和严重性)以及采取行动的收益评估,更适用于理解慢性病患者的心理动机。这种双模型整合为解读两类人群的差异提供了扎实的理论基础。
研究人员通过结构化访谈和自填问卷收集数据,核心内容包括:1)社会人口学信息;2)对埃及器官捐献法律7项关键条款的认知度;3)对11种捐献同意模型(如默认同意、书面/口头同意、激励性同意等)的偏好排序。问卷经过专家效度检验和预实验验证,Cronbach's α信度系数高于0.8。数据分析采用卡方检验比较组间差异,并利用多因素Logistic回归模型筛选捐献意愿的独立预测因素。
慢性病患者的捐献意愿率高达91%,显著优于健康人群的60%(p<0.01)。
这一差距凸显了个人健康经历对捐献态度的深刻影响。慢性病患者因亲身经历疾病痛苦,更易产生共情并对移植需求有直观认知,其决策更多由内在动机驱动。
患者组对器官捐献法律的知晓率整体高于健康人群(85% vs. 78%知晓至少1条法律条款),但健康人群的法律认知度与捐献意愿呈强正相关(知晓7条条款者捐献意愿的AOR=5.22, p<0.001),而患者组无此关联,进一步印证其决策的“经验主导”特性。
书面同意在两组中均为最受青睐的方式(健康组75.2% vs. 患者组70.1%),但患者组对替代性同意模型展现出更高接受度:例如,患者组更支持代理人同意(10.1% vs. 5.8%)、口头同意(9.1% vs. 5.0%)和默认同意(8.3% vs. 4.5%)。此外,患者组对激励性捐献的偏好也更显著(59.6% vs. 54.7%),可能与疾病带来的经济压力有关。
Logistic回归分析揭示,健康人群的捐献意愿显著受年龄、职业、社会经济地位(SES)和法律认知度调节。例如,年轻群体(<25岁)捐献意愿是>65岁人群的3.08倍(p=0.017);高SES阶层(A/B类)意愿反而低于最低阶层(D类)(AOR=0.23, p<0.001)。相比之下,患者组仅年龄(45-65岁意愿较低)和职业(专业技术类意愿更高)有微弱影响,再次印证其决策的“去社会化”特征。
本研究首次在埃及大规模验证了慢性疾病经历对器官捐献意愿的“内在驱动效应”。患者组的高意愿率及其对简化同意模型(如代理人同意、默认同意)的开放性提示,针对该群体可设计更灵活的捐献流程。而健康人群决策受多重外部因素影响,需通过法律普及(尤其是向高SES群体)和社区教育增强其感知行为控制。
从政策层面看,埃及可参考西班牙等国的默认同意制度,但需辅以强有力的公众沟通和宗教领袖支持,以化解文化阻力。同时,激励机制的引入需谨慎权衡伦理风险,避免削弱捐献的利他本质。未来研究可进一步探索“自我效能”和“行动线索”等HBM未测评维度,为行为干预提供新靶点。
总之,这项研究不仅为埃及乃至中东地区的器官捐献政策提供了精准化施策依据,也示范了如何将健康行为理论应用于复杂卫生问题的实践探索。通过区分慢性病患者和健康人群的决策机制,卫生部门可设计更具针对性的宣传策略和立法框架,最终推动器官捐献从“文化禁忌”向“社会共识”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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