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海洋环境权:一种基于人权的海洋环境保护方法
《Frontiers in Marine Science》:The right to environment at sea: a human rights-based approach to marin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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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1月21日
来源:Frontiers in Marine Science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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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出将“海洋环境权”纳入国际人权法框架,通过分析持有人、义务主体、责任类型及适用场景,论证其在解决深海采矿、海洋污染及生物多样性危机中的独特优势,并探讨通过国际司法机制和条约机构推动实施的可能路径。
海洋环境正变得日益脆弱和复杂,对基本人权构成了严重威胁。尽管海洋保护与人权之间的联系日益增强,但国际海洋法与人权法之间仍存在显著的鸿沟。前者以国家为中心,对人权问题关注不足,而后者则主要在陆地背景下发展,为保护海洋环境提供的工具有限。本文提出以人权为基础的视角,引入“海洋环境权”这一新概念,并阐述其规范内容。通过系统分析权利主体、义务承担者及其对应的责任,文章展示了该框架在应对深海采矿、海洋污染和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独特优势。此外,还探讨了激活这一权利的潜在路径,包括通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c)条进行系统性条约解释,以及借助人权条约机构、人权理事会、区域人权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和国际法院等程序机制。文章认为,这一权利范式将为海洋环境治理增添价值,通过强化国家义务和问责机制,推动全球海洋治理的可持续发展。
当前全球海洋环境正面临多层次、多维度的威胁。陆源污染,如工业废水排放、农业径流、未经处理的污水和塑料垃圾,持续进入海洋,改变了海水的化学成分,破坏了海洋生态系统的微妙平衡。过度和不可持续的开发活动,如深海采矿和过度捕捞,已对海洋生物和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影响,导致某些物种濒临灭绝。同时,气候变化引发了一系列连锁反应,包括冰川融化、海平面上升、海洋热浪和海洋酸化等现象。这些变化不仅威胁着海洋生态,也对人类的基本生存条件和生活质量构成了挑战。
海洋危机已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各种法律解决方案被广泛讨论。一些学者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的框架内寻找应对措施,如激活“人类共同遗产”原则、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将某些禁止性规则视为强制性规则(jus cogens)。其他研究则关注国际海洋法体系的不足,并建议借鉴国际环境法的公平解决方案,例如将《巴塞尔公约》的机制应用于塑料污染治理,或在现有的海洋治理框架中整合关键的环境原则。此外,还有学者主张加强与渔业法、生物多样性法和气候变化法等其他法律体系的互动。然而,现有研究大多采用国家中心主义的视角,较少关注个体层面的权利保障。
近年来,将人权引入海洋治理已成为学术界和政策讨论中的重要议题。一些学者主张现有的人权标准应同样适用于海洋环境。非政府组织则积极推广《日内瓦海洋人权宣言》,以防止侵权行为并为受害者提供救济。然而,这些努力大多集中在海员福利、渔民、海上劳工权利以及被遗弃船员的困境上,对环境问题的关注仍然有限。202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决议,确认了“享有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环境的权利”为普遍人权。随后,2025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也通过了一项关于“海洋与人权”的决议,明确将该权利与海洋环境联系起来。尽管这是重要的进展,但仍需进一步明确其规范框架和实施路径。
本文提出将“享有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环境的权利”扩展至海洋领域,引入“海洋环境权”这一新概念。这一权利指的是个人和社区在海洋环境中享有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环境的基本权利。它要求国家和其他行为者采取行动,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并确保海洋持续支撑人类福祉和生物多样性,包括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为明确这一权利,文章通过系统的方法,分析了权利主体、义务承担者及其对应的责任。随后,文章探讨了该权利在应对深海采矿、海洋污染和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独特功能和优势,并强调了其对重塑海洋环境治理范式的潜在意义。
在深海采矿方面,国家对稀有矿物和金属表现出浓厚兴趣,尤其是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为防止“公地悲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这些海域及其资源界定为“人类共同遗产”,并设立了国际海底管理局(ISA)来制定规则、管理和监督相关活动。然而,2025年4月,美国白宫发布了一项名为《释放美国海上关键矿物和资源》的行政命令,授权美国公司通过国内法律获得开采许可,绕过ISA的监管。此举导致多个国家的公司提交了勘探许可申请,加剧了国家间的竞争,也提高了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风险。现行国际海洋法体系难以有效约束此类单边行为,而“海洋环境权”则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法律路径。学者认为,注册国对跨国采矿公司的活动负有监管责任,尤其是在该权利的框架下,美国作为注册国,有义务与国际组织如ISA进行至少最低限度的合作,以保护海洋环境。
在海洋污染方面,污染已成为严重的生态危机。它不仅破坏海洋生态系统,还影响食物链,最终威胁人类健康。然而,传统的法律框架在应对这一挑战时存在明显不足。例如,在日本单方面排放受污染水体的案例中,证明责任需要建立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而在实践中,环境损害往往由多种因素叠加导致,使得此类证明极为困难。因此,本文提出“海洋环境权”可以作为一种新的法律工具,帮助克服这一障碍。根据该权利,个人无需证明实际的身体或财产损害即可主张权利。国家的责任不再取决于是否造成了可感知的伤害,而是基于未能履行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此外,在全球塑料条约谈判停滞的背景下,该权利可为填补监管空白提供有效机制。它要求企业在其整个供应链中融入人权标准,从源头上预防污染,而非仅仅关注废物管理,从而有效应对全球塑料危机。
在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海洋野生动物在维持海洋生产力、生态系统的韧性以及应对环境变化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然而,海洋生物多样性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威胁。过度捕捞、栖息地破坏和污染已导致许多物种的灭绝和种群数量的下降。自1970年以来,全球海洋鱼类种群减少了约50%,主要原因包括过度捕捞、破坏性捕捞方式、误捕以及非法、未报告和不受监管(IUU)捕捞活动。传统的法律框架如《生物多样性公约》(CBD)、《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GBF)以及《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条约》(BBNJ)主要以国家为中心,缺乏对人类需求的全面考量。相比之下,“海洋环境权”融入了“整体健康”理念,强调人类、物种和生态系统之间的内在联系。根据该权利,捕鱼公司应避免在海洋保护区或生态敏感区进行作业,监测并报告可验证的鱼类资源和生态系统影响数据,并采取可持续的捕鱼方式。航运公司则应实施人权尽职调查程序,识别、预防、减轻和报告有害物质排放对海洋环境的不良影响。此外,国家和企业有责任确保土著人民和沿海社区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并保障其在决策过程中的充分和有效参与。
“海洋环境权”在理论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能推动全球环境治理的变革。首先,该权利更有可能通过国家行为和法律共识(opinio juris)的发展,成为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海洋环境问题具有跨国界的特点,要求各国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通过国际多边平台,如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海底管理局(ISA)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各国可以进行反复的磋商、谈判和协调,从而形成更加一致的国家实践。例如,IMO已促成了50多份多边条约和数千份代码、建议和指南的制定。在这一背景下,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的权威性意见和裁决可以为各国提供法律指导,塑造其对海洋环境义务的理解和法律义务的感知,从而可能促进“海洋环境权”法律共识的逐步形成。
其次,该权利有助于防止“公地悲剧”。目前,全球约64%的海域属于公海,具有竞争性使用但缺乏专属产权。在这一背景下,各国往往为了自身利益而过度开发这些资源,可能导致海洋环境的不可逆损害。传统的国际海洋法主要关注主权划分和资源分配,对环境保护的机制有限。当前的国际海洋治理体系高度分散,监管框架往往侧重于特定区域或个别问题,缺乏全面协调。例如,IMO负责船舶污染的监管,ISA负责深海采矿的环境风险,BBNJ协定则关注公海生物多样性。这些机制之间的协调仍显不足。相比之下,以人权为基础的框架可以系统而整合地强化国家对海洋环境的保护义务,克服传统海洋法以国家为中心的局限性。无论个人身处何地,都可以通过区域或国际人权机制主张权利,从而产生法律义务和持续的政治与公众压力。这些机制促使各国将海洋环境保护视为治理的核心任务,并在制度和实践层面有效实施。
第三,该权利可能为内陆国家在全球海洋治理中提供更强的发言权。目前,有44个内陆国家完全被陆地包围,虽然地理限制并不妨碍其参与全球海洋治理,但在实践中往往被边缘化。例如,在BBNJ协定的谈判过程中,沿海国家主导了议程,而内陆国家常被视为缺乏独立主张。通过承认“海洋环境权”,这些国家的公民也可以主张该权利,并推动本国政府采取行动,敦促污染国家采取措施。在此背景下,内陆国家不仅具有合法性,还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对受影响国家公民的义务。如果全球社区广泛承认该权利,内陆国家可以将其转化为国家利益的具体体现,从而在国际海洋治理中占据更加独立和有力的地位。
然而,实现“海洋环境权”并非一蹴而就,需要多方协调努力。条约监督机构应通过解释机制将该权利与现有国际人权公约相结合,为受害者提供更清晰和有效的救济途径。审理跨国海洋污染案件的法官应积极将国际人权法的相关义务纳入其裁决理由。同样,ISA和IMO在制定技术标准时,也应强化对海洋污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保障措施。与此同时,环境非政府组织应系统性地引用“海洋环境权”作为规范框架,指导战略性诉讼,从而进一步强化问责机制并推动国际法的发展。
综上所述,以人权为基础的海洋治理方法在应对当前全球环境危机方面是必要且有效的。引入“海洋环境权”挑战了传统观念,即人权仅适用于陆地环境。它进一步拓展和细化了“享有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环境的权利”,填补了海洋环境中的关键空白。该方法为海洋环境治理提供了一种非国家中心主义、更具活力的范式,可能通过多种国际人权机制产生约束力。同时,它也拓展了对海洋与人权的研究,将关注点从海上人口贩卖、腐败和资源开发转向环境问题。通过明确“海洋环境权”的规范内容,文章为推动人权法与海洋法的互动与融合提供了新的视角和实践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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