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作为专家证人的角色与职责:医疗过失诉讼中的专业指南
《Irish Journal of Medical Science (1971 -)》:The role of the expert witness: a guide for physici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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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1月26日
来源:Irish Journal of Medical Science (1971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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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医疗实践日趋诉讼化,爱尔兰法院系统面临专家医学证人短缺的挑战。本文旨在为医师提供关于如何准备和担任专家证人的综合指导,通过借鉴多司法管辖区指引,阐述了专家证人的核心职责、报告要求及失职后果,强调了其证据对维护法治的基石作用。研究为解决Dunne原则[4]的应用、Order 39规则[5]的遵守以及《Ikarian Reefer》案[10]确立的独立性标准等关键问题提供了清晰框架,对提升医疗过失诉讼的公正性与专业性具有重要意义。
在马克·吐温略带调侃的观察——“专家不过是来自另一个城镇的普通人”——背后,是现代医疗纠纷中专家证据所承载的严肃使命。随着医疗实践的各个层面变得越来越容易引发诉讼,专家医学证人的角色也变得愈发关键。无论是提起还是辩护一宗临床过失索赔,专家证据都是不可或缺的一环。然而,在爱尔兰司法管辖区内,关于医师如何准备和担任专家证人的指导却十分匮乏,这种状况甚至促使医疗保护协会(Medical Protection Society, MPS)呼吁在爱尔兰法院系统中扩大专家医学证人的储备池。这呼应了上诉法院柯林斯法官在一项判决[2]中的近期警告:专家证据文化需要进行重大变革。MPS已呼吁卫生服务执行官支持医生接受专家证人培训,并维护一份中央专家名单。正是在此背景下,发表在《Irish Journal of Medical Science (1971 -)》上的这篇论文,为厘清医师作为专家证人的角色与职责提供了及时而全面的指南。
专家证据的绝对重要性在于,有缺陷的证据可能导致司法误判,进而削弱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心,损害法治根基。法庭可能基于善意但依据有瑕疵的专家证据作出不合理的裁决。因此,医师作为专家证人必须完全理解其角色的范围和意义——这不仅是为了维护法律和专业的完整性,最重要的是履行他们对患者的责任。
为了开展这项研究,作者主要采用了文献综述与法律案例分析的方法。研究综合分析了爱尔兰《最高法院规则》(Rules of the Superior Courts)中的Order 39[5]、具有里程碑意义的Dunne v National Maternity Hospital[4]案所确立的原则(Dunne principles)、英国Ikarian Reefer[10]案中关于专家职责的经典论述、爱尔兰最高法院及上诉法院的相关判例(如Galvin v Murray[6]、Bailey v The Commissioner of An Garda Siochána[7]),以及爱尔兰医学委员会(Medical Council)的《注册医师专业行为与伦理指南》[9]等权威资料,系统梳理了专家证人的资格要求、核心职责、报告规范以及未能履行职责可能面临的法律与专业后果。
文章首先阐述了医疗过失索赔的法律框架。要成功提起索赔,必须证明三点:医疗专业人员未能达到预期的照护标准(standard of care),这一失败造成了伤害,并且导致了实际损害。在判断医生是否因未达到照护标准而存在过失时,Dunne v National Maternity Hospital[4]案确立的原则至关重要。这些原则包括:医生若遵循了该特定领域内一个负责任的医学专家团体认为是适当的实践,则不构成过失;若偏离公认实践并造成伤害,且该偏离不被任何负责任的职业团体所支持,则可能被认定过失;支持该实践的专业意见必须具有逻辑基础;不要求完美,判断错误不必然是过失;当专业内存在意见分歧时,法院会考量所选方法是否有合理且可辩护的基础;举证责任在于原告,需通过专家证言证明没有称职的医生会像被告那样行事。
关于谁可以担任专家证人,爱尔兰最高法院在Galvin v Murray[6]案中指出,专家是其资格或专业知识使其在专业领域内给出的意见或陈述具有额外权威性的人。更近期的Bailey案[7]进一步明确,专家必须来自与被指控过失的医生相同的临床专业领域。理想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拥有相关医学专业的适当专业知识;保持独立,无任何既得利益;在所指称的过失发生之时或前后从事相关领域实践;最好具有为诉讼撰写报告和出庭作证的经验或培训。爱尔兰医学委员会的指南[9]也强调了类似要求,指出专家证人对法院负有提供独立、公正意见的首要责任,所有陈述必须诚实、客观,必须明确其知识和能力的界限,且这些义务优先于支付其费用的当事人的指示。
专家证人的首要职责在《最高法院规则》Order 39, Rule 57(1)[5]中有明确规定,即协助法院处理其专业领域内的事务。这项职责是对法院承担的,而非对聘请他们的一方。这一区分对于确保公平、问责和司法正当程序至关重要。英国Ikarian Reefer[10]案中Creswell法官的论述被奉为经典,概括了专家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责:证据应是且应被视为专家不受诉讼需求影响的独立产物;通过客观无偏见的意见向法院提供独立协助,绝不能充当辩护人角色;应陈述其意见所依据的事实或假设,不得遗漏可能削弱其结论的重要事实;应明确其专业范围之外的问题;若因数据不足导致意见不完整,必须说明其为临时性意见;若在交换报告后改变重要观点,需及时通知对方及法院;所引用的辅助材料需同时提供给对方。此外,专家必须始终保持诚实,这不仅体现在法庭上,也体现在其撰写的报告中。加拿大最高法院在White Burgess[11]案中提出的“酸性测试”是:专家的意见是否会因被哪一方聘请而改变?一个合格的专家意见应具有客观性,不因聘请方不同而变化。
Order 39对专家报告的内容和透明度提出了详细要求。报告需包括:专家的资格详情;所依据的文献或材料;作为意见基础的所有重要事实和指示的实质内容;明确哪些事实是专家亲身所知;说明进行任何检查、测量、测试或实验的人员及其资格;若存在意见范围,需总结不同意见并解释自身观点;总结结论;陈述任何限制条件;声明理解并遵守对法院的职责;针对所提问题(如是否违反义务、因果关系、状况、预后等)给出意见;证明其费用支付不依赖于案件结果。法院有权拒绝或削弱专家证据的权重,法官不会将其决策责任完全让渡给专家。专家也有责任不向法官发号施令,双方需保持相互尊重。
未能履行专家职责可能导致一系列后果和制裁。在爱尔兰法律下,专家证人传统上享有诉讼证据豁免权[14]。但在英国,自Jones v Kaney[15]案后,已转向取消绝对豁免权,理由是这可能与《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规定的获得法院救济的权利相冲突。尽管爱尔兰法院尚未改变立场,但任何专家证人都不能想当然地认为自己享有民事起诉的豁免权。专家证人还可能面临专业纪律处分,如法院可将批评专家行为的判决副本送交爱尔兰医学委员会[16]。此外,若专家无正当理由拒绝按传票(subpoena)要求出庭,可能被视为藐视法庭。一个重要的程序区别是,在英国,律师可以要求专家删除报告中超出其专业范围的意见,而在爱尔兰,专家提供给律师的草稿报告可能被要求向对方披露,因此专家必须明确指令并抵制任何不适当的修改建议。
2016年对《最高法院规则》的修订[18]为专家证据引入了更严格的结构和法院监督。这些改革要求早期披露,赋予法官更大控制权,促进专家间的针对性交流,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旨在提高涉及专家证言诉讼的公平性、效率和清晰度。法律改革委员会(Law Reform Commission, LRC)在2016年关于专家证据的报告中提出了关键改革建议,包括对专家的法定定义、正式行为准则、强化其对法院的首要责任、标准化报告格式、使用联合专家报告以及更清晰的证据可靠性评估标准。这些建议已被纳入一份证据法草案,虽尚未具有法律约束力,但LRC报告具有高度说服力,很可能影响该领域的立法和程序改革。
随着爱尔兰医疗实践(及不当行为)的诉讼性质不断发展,专家证人在医学法学中的角色将愈加重要。专家证人必须充分认识到,其首要职责是对法院而非对其客户,并且始终如实陈述是根本原则。如果专家证人偏离这些标准,他们自身可能面临纪律处分和(或)民事起诉。同样重要的是,专家必须是其领域的真正专家,拥有必要的资格和临床经验,才能为法院提供有效的指导。
这项研究系统性地梳理了医师在医疗过失诉讼中作为专家证人的法律框架、资格要求、核心职责、行为规范及潜在风险,为填补该领域的指导空白提供了宝贵的资源。其意义不仅在于为医师提供实践指南,更在于通过强调专家证据的独立性与真实性,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基石贡献了专业智慧。随着法律环境的演进,遵循这些原则对于保障患者权益、提升医疗法律实践的专业水准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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