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太阳?从风险规制视角探讨太阳辐射改造技术专利排除的可能性
《European Journal of Risk Regulation》:Patenting the Sun? Possible Exclusion of SRM Technologies from Patenting and Risk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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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2月13日
来源:European Journal of Risk Regulation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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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太阳辐射改造(SRM)技术专利化引发的全球治理挑战,探讨了在TRIPS协议技术中立原则框架下,如何基于风险规制理论构建SRM技术专利特殊排除机制。研究提出将事前风险考量纳入专利体系,通过建立专门监管框架解决SRM技术固有的双重效应问题,为气候工程技术治理提供新思路。
当脊髓灰质炎疫苗发明者Jonas Salk被问及是否拥有疫苗专利时,他反问道:"你能为太阳申请专利吗?"这个充满哲学意味的问题在七十年后的今天获得了新的现实意义——随着太阳辐射改造(Solar Radiation Modification, SRM)技术的发展,人类确实开始尝试"专利太阳"。这种试图通过向大气层注入反射性颗粒来为地球降温的技术,既被视为应对气候危机的潜在工具,也被认为可能带来不可预见的全球性风险。
在这一背景下,昆士兰大学法学院的Wenting Cheng在《European Journal of Risk Regulation》发表研究,深入探讨了SRM技术专利化带来的独特挑战。当前国际专利体系基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的技术中立原则,并未将SRM技术排除在可专利主题之外。然而,SRM技术具有固有的双重效应:其帮助减少气候风险的潜在益处与重大潜在风险共存,包括环境危害和治理挑战。
研究指出,风险规制可能需要排除某些SRM技术的专利。这与传统的专利制度设计形成了根本性冲突。专利系统作为监管资本主义的关键工具,通过授予排他性权利来实现知识的商品化。但对于像SRM这样具有全球影响的技术,将其作为全球公共产品而非私有知识产权可能更为合适。
为开展研究,作者采用了多维度分析方法:首先通过精细化专利检索策略分析SRM技术专利布局现状,重点聚焦平流层气溶胶注入(Stratospheric Aerosol Injection, SAI)技术;其次系统梳理现有专利排除机制的理论基础,包括公共秩序和道德排除、有害发明排除以及全球公共产品理论;最后深入分析TRIPS协议技术中立原则对SRM专利特殊规制的制约作用。
专利检索数据显示,私人主体特别是来自美国的申请者一直在积极寻求SRM技术专利。在整合专利族后,美国是SRM专利申请的最大来源国(148件),其次是中国(50件)和德国(21件)。专利申请量从2014年至2016年有所下降,但此后逐渐增加,反映了研发投入的趋势。
专利分类分析显示,SRM专利主要集中在A01G15/00(影响天气条件的设备或方法)和B64D47/00(航空器辅助设备)两个国际专利分类号下。这反映了SRM技术与气象改造和航空技术的紧密关联。
研究系统分析了排除SRM技术专利的三种主要理论依据。首先是公共秩序和道德排除,基于SRM技术的不确定风险和道德风险问题,即SRM作为较便宜的替代方案可能削弱持续的气候减缓承诺。其次是有害发明排除理论,认为某些智力创造仅因其对社会有害就不应获得专利。第三是全球公共产品理论,强调SRM相关知识具有全球影响,应作为全球公共产品而非私有知识产权。
研究特别强调了SRM技术的"模糊性"特征——其潜在风险和风险管理能力存在不确定、未知甚至不可知的特点。这种模糊性因SRM技术的双重用途而更加复杂,例如既可用于SRM又可用于预防气候灾难的同一发明。
TRIPS协议第27.1条规定的技术中立原则要求专利在所有技术领域均可用,只要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要求。现有WTO法理学对这一原则采取形式主义解释方法,使得针对特定技术领域(如SRM)的专利排除面临法律挑战。
尽管TRIPS第27.2条允许成员为保护公共秩序或道德而排除发明可专利性,包括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但"必要性"测试要求极高,使得SRM专利排除难以通过例外条款实现。监管自主权方法虽然承认国家在TRIPS下的监管主权,但被诉风险仍可能对考虑排除SRM技术专利的国家产生寒蝉效应。
研究创新性地提出将事前风险规制纳入专利制度的理论框架。基于Guido Calabresi和Douglas Melamed的法律经济学分析,专利制度主要是财产规则体系,而SRM部署可能造成的损害具有不可预测和不可逆特性,交易成本极高。在这种情况下,将事前风险考量纳入专利授权决策,转向责任规则考量,对权利持有人也有利,可以避免未来可能承担的巨大责任成本。
作为解决方案,研究提出建立SRM专门监管体系,而非仅针对专利的专门制度。这一体系考虑SRM技术创新与传播监管与风险规制的交叉性,作为统一体系专用于SRM,可涵盖专利、资助规则、部署以及相关安全和公平关切等更广泛监管问题。
与《太阳能地球工程国际不使用协议》的全面禁止不同,专门监管体系可采用分层方法,基于风险评估从完全排他权利到无排他权利。对于具有双重用途的技术,系统需进一步协调专门监管体系与普通专利制度的关系。
研究结论强调,专利制度在SRM技术商品化中扮演关键角色,既是相关利益方在部署获准后商业获利的核心系统,也可能作为倡导部署的基础。尽管存在禁止SRM技术专利的各种理由,但国家专利法实施此种排除可能违反TRIPS技术中立原则。将事前风险规制作为专利相关问题考量,并通过专门SRM监管体系实施,为SRM治理提供了新路径。
这一研究的重要意义在于为气候工程技术的知识产权治理提供了创新思路,突破了传统专利制度的局限,将生态价值和风险考量纳入技术治理框架,对应对气候变化技术发展的全球治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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