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粹主义执政后的政策转向:对劳动法与公司法影响的跨国实证研究

《Socio-Economic Review》:What do populists do once in office? The impact of populist governments on labour and corporate laws

【字体: 时间:2025年12月15日 来源:Socio-Economic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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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针对民粹主义政府执政后的实际政策走向这一研究空白,结合民粹主义数据库与剑桥法律计量数据库,通过跨国面板数据分析发现:民粹政府(尤其是左翼)会强化非标准就业保护(如兼职/固定期限合同)而弱化集体劳动权;在公司法领域则通过削弱强制性要约规则(mandatory bid rule)与强化大股东披露要求,构建亲政府的商业精英网络。研究表明民粹主义并非对新自由主义的彻底否定,而是其适应性变异。

  
近年来,全球政治格局中民粹主义的崛起成为显著现象。主流观点认为这是对1980年代以来新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重塑劳动力和金融市场所导致的不平等和不安全感的回应。然而,当民粹主义者真正掌权后,他们究竟会推行怎样的政策?是如其竞选口号所宣称的那样,真正扭转新自由主义的方向,保护“人民”的利益,还是说,其政策本质上是新自由主义的一种变体或延续?现有研究对民粹主义的成因已有深入探讨,但对其执政后的具体行为,尤其是在关键的经济制度——如劳动法和公司法——层面的影响,仍缺乏系统的实证检验。
为了回答这一核心问题,伦敦大学学院(UCL)的Irakli Barbakadze和剑桥大学的Simon Deakin在《Socio-Economic Review》上发表了他们的最新研究。他们进行了一项开创性的跨国分析,将新近构建的民粹主义政府数据集与涵盖数十年法律变迁的剑桥法律计量数据库(Cambridge Leximetric Database)相结合,旨在精确量化民粹主义执政对劳动和公司法产生的实际影响。
研究人员为开展此项研究,主要应用了以下几项关键技术方法:首先,采用Funke等人基于文本分析构建的民粹主义政府数据集,依据“亲人民、反精英”话语特征识别民粹主义执政时期;其次,利用剑桥法律计量数据库中的劳动法规指数(CBR-LRI)和股东保护指数(CBR-SPI),对117个国家1970-2020年的劳动法及31个国家1990-2021年的公司法进行连续量化测量;第三,运用包含国家和时间固定效应的双向固定效应(TWFE)动态面板数据模型,以控制不可观测的国家差异和全球性冲击,并采用Imai等人提出的面板数据匹配方法作为稳健性检验,以解决民粹主义事件非随机发生带来的选择性偏误问题。
研究结果
1. 基线结果
分析显示,民粹主义政府整体上对劳动法保护程度(LRI)有微小但显著的正向影响(增加0.322指数点,均值50点),而对股东保护(SPI)的影响虽为负向但不显著。这表明民粹主义执政与工人权利的法律强化存在关联,但与股东权利的变化关系不明确。
2. 左翼与右翼民粹主义的比较
进一步区分民粹主义类型后发现,左翼民粹主义政府对劳动保护的积极影响是右翼的四倍(0.586 vs. 0.133)。在股东保护方面,左右翼民粹主义的影响均不显著。这表明民粹主义的政策效应存在明显的意识形态差异。
3. LRI和SPI的个体成分分析
对法律指数各组成部分的细化分析揭示了更复杂的图景。
  • 在劳动法方面:民粹主义政府,特别是左翼政府,显著加强了针对非标准就业形式(如兼职、固定期限合同)的法规(“不同就业形式监管”子指数),并强化了解雇保护(“解雇监管”子指数)。然而,在涉及集体工人权利的领域,如雇员代表(集体谈判、共决制)和工业行动(罢工权),民粹主义政府(包括左翼)均未表现出显著的强化作用。
  • 在公司法方面:民粹主义政府(无论左右翼)显著削弱了针对敌意收购中少数股东保护的“强制性要约规则”(mandatory bid rule)。同时,他们表现出削弱独立董事会成员、比例投票权和限制管理层设定股东会议程权力等倾向于削弱股东问责机制的趋势(尽管部分结果不显著)。但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民粹主义政府倾向于强化关于大股东持股披露的法规。
研究结论与讨论
本研究的主要结论是,民粹主义政府确实在劳动和公司法领域留下了独特的政策印记,但这种印记远比简单的“反对新自由主义”更为复杂。民粹主义者,尤其是左翼,会选择性地加强个体工人的就业保护(如非标准就业公平待遇和解雇保护),以回应选民的经济不安全感。然而,他们普遍避免恢复赋予工会权力的集体劳动权利。在公司法层面,民粹主义者削弱旨在最大化股东价值的规则(如强制性要约规则),但同时强化有利于国家监控和干预的规则(如大股东披露要求)。
这种选择性干预模式更符合一种“政治经济学”解释,即民粹主义政府的核心动机在于巩固自身权力。他们通过满足个体工人的即时经济诉求来争取支持,同时压制或规避可能挑战其权威的独立权力中心(如强大的工会)。在公司领域,通过削弱外部股东制约和增强信息透明度,为民粹政府扶植亲政府的商业精英(即“裙带资本主义” crony capitalism)创造了条件,例如在匈牙利(奥尔班)、土耳其(埃尔多安)等国观察到的现象。
因此,研究认为,民粹主义最好被理解为新自由主义的一种“变异”(mutation),而非彻底的“拒绝”。它改变了新自由主义制度架构中的一些“低层级”要素(如特定就业保护规则),但保留了其“高层级”核心——即资本相对于劳动的优势权力结构,以及依赖于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和金融化的积累体系。民粹主义并未带来经济增长模式的根本性转变。
这项研究首次通过系统化的跨国数据揭示了民粹主义执政在关键经济法律制度上的实际影响,为理解当代民粹主义的本质提供了重要的经验证据。它提醒人们,民粹主义的修辞与其实际政策之间可能存在显著差距,其政策选择更多地服务于权力巩固的战略需要,而非对新自由主义秩序的彻底颠覆。未来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探讨民粹主义政策在其他法律领域(如贸易、移民)的表现及其动态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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