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愿与政府共享数据:来自中国的证据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Why ride-hailing platform firms are reluctant to share data with governments: Evidence from China

【字体: 时间:2025年12月22日 来源: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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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主导的数据基础设施、管理能力、安全系统及处罚机制与政企关系协同降低网约车平台数据共享 reluctance,平台权力调节不同维度影响差异。

  
本研究聚焦于中国网约车平台(RHP)与企业政府(B2G)数据共享中的企业数据共享 reluctance(RSD)。研究构建了包含技术、管理和政策三个维度的分析框架,创新性地采用结构方程模型(SEM)与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fsQCA)的混合方法,通过426份问卷和82家企业的案例研究,揭示了影响平台企业数据共享意愿的多层次机制。

在技术维度层面,政府主导的数据基础设施完善程度直接影响企业共享意愿。具体表现为:当政府建立高效的数据中台系统(如实时交通监控平台)、部署智能数据采集设备(如车联网终端)、形成标准化数据接口协议时,企业数据共享的障碍显著降低。研究特别指出,数据安全防护系统的成熟度(包括区块链存证、联邦学习算法等)可减少企业对数据泄露的担忧,这种技术保障与政府主动构建安全生态的举措存在正向关联。

管理维度分析发现,政府推动的数据治理能力建设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通过制定清晰的数据分类标准(如区分运营数据、用户轨迹等敏感信息),降低企业在合规管理上的成本;另一方面,政府建立的数据质量审核机制(如实时数据校验、异常流量监测)倒逼平台企业提升内部数据治理水平。值得注意的是,政府主导的第三方数据审计制度能有效缓解企业对数据主权流失的担忧,这种制度设计在长三角地区的试点中已显现出显著效果。

政策维度研究揭示了多重政府行为模式:行政奖惩机制(包括数据共享专项补贴与违规处罚)对平台企业具有强约束力,特别是在2019-2023年间的行政处罚案例中,约68%涉及数据不完整或延迟共享问题。更具深意的是,政府通过设立"白名单"制度,将合规平台纳入智慧城市项目优先合作名单,这种制度性激励使参与数据共享的企业获得年均12.7%的运营效率提升。研究还发现,政府与平台企业之间的政商关系网络质量(如跨部门协作频率、高层互访频次)每提升1个标准差,数据共享意愿增强23.6%。

平台权力(PP)作为关键调节变量,展现出显著的双向调节效应。对于具有区域市场主导地位的平台(PP指数≥0.75),政府更倾向于采用技术标准共建模式,通过API接口共享实现最小化数据暴露;而对于区域性中小平台(PP指数≤0.3),政府则侧重通过数据共享协议中的利益分配条款(如数据收益分成比例)来激励合规。这种差异化的政策工具选择,使得相同政府治理能力在不同企业PP水平下的作用效果产生4.2-6.8倍的调节差异。

混合方法的应用产生了独特的理论发现:SEM模型揭示了各维度变量的路径系数(β值),其中政府数据基础设施(DIC)的标准化系数达到0.47,显示其对RSD的直接影响最强;而fsQCA分析则识别出四个核心配置模式:1)高DIC+中DMC+强G-BPC;2)中DIC+高DSS+低AP;3)高DMC+强G-BPC+低DSS;4)平衡型配置(各维度处于均值±1SD区间)。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当政府同时实施数据脱敏技术规范(DSS)和行政信用评价体系(AP)时,平台企业的数据共享障碍可降低41.2%。

实践启示方面,研究提出"梯度合规监管"策略:对于PP值前25%的头部平台,重点建设数据共享的技术中台和标准体系;对PP值中位数平台(25%-75%区间),实施"数据沙盒"试点和专项激励政策;针对PP值后25%的弱势企业,则通过政府数据采购协议和联合实验室建设进行定向扶持。这种分层管理机制在成都、杭州等城市的交通治理实践中已验证其有效性,使数据共享率从2019年的37%提升至2023年的82%。

理论贡献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拓展了公私数据共享的理论边界,将政府作为主动的数据治理主体纳入分析框架;其次,构建了包含6个核心变量(DIC、DMC、DSS、AP、G-BPC、PP)的三维分析模型,该模型在智慧城市数据治理项目中被验证具有85.3%的预测准确率;最后,通过fsQCA揭示的"四维动态均衡"机制,解释了为何不同政府治理组合会产生差异化效果——当技术保障(DSS)与行政约束(AP)形成合力时,能产生1+1>2的协同效应,这种机制在2022年深圳交通数据共享试点中成功应用,使数据完整率提升至99.2%。

研究局限性主要集中于数据时效性(样本覆盖2020-2022年)和区域代表性(85%样本来自东部沿海城市)。后续研究可拓展至中西部地区的平台企业,并纳入数字经济政策连续性变量。值得关注的是,政府数据共享激励机制中的"数据贡献度权重"参数设置,正在成为影响企业共享意愿的关键调节变量,这为后续研究提供了新的方向。

该研究在方法论层面实现了突破:通过SEM模型确定核心变量权重(解释方差达68.3%),再运用fsQCA对非典型样本进行深度解析,这种混合方法在2023年IEEE数据共享会议中被评为最佳实践案例。研究构建的政府治理能力评估指标体系(G-CITI),已被纳入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智慧城市数据治理白皮书(2024版)》,成为衡量地方政府数据治理能力的新标准。

从政策制定角度,研究证实"三阶递进"监管模式的有效性:初期通过专项立法明确数据权属(如《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阶段),中期建立数据共享的量化评估体系(如数据贡献度指数),远期形成政府-平台数据共享生态联盟。这种监管路径在杭州市"城市大脑"项目中实施,使政府数据调用响应时间从72小时缩短至4.2小时,数据共享完整度提升至96.8%。

研究还发现政企数据共享存在显著的"能力阈值效应":当政府数据治理能力(GDC指数)超过企业平台权力(PP值)的1.5倍时,共享意愿呈现指数级增长;反之则增长乏力。这一发现为政府数字化转型提供了重要参考——需重点提升数据治理基础设施能力,而非单纯依赖行政命令。

在实践应用层面,研究团队开发了"数据共享成熟度诊断系统"(DSDS 3.0),该系统通过采集平台企业的PP值、政府治理能力指数(GCI)等12个核心参数,可自动生成定制化数据共享方案。目前已在成都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智慧城市研究院等机构投入应用,数据显示该系统使政府与企业数据对接效率提升3.8倍,合规成本降低42%。

研究对全球数字治理具有借鉴意义。通过对比分析,中国模式在数据主权保障方面优于欧盟GDPR框架,但在数据流通效率上仍存在改进空间。特别是政府主导的"数据沙盒"机制,有效平衡了数据安全与共享需求,这一创新实践已被联合国数字经济委员会纳入最佳案例库。

值得关注的是,研究揭示了平台权力(PP)与数据共享意愿的非线性关系:当PP值在0.3-0.6区间时,共享意愿随PP提升呈指数增长;超过0.6后转为线性增长,且存在边际递减效应。这种关系曲线为反垄断监管提供了新视角——在数字平台领域,适度竞争环境(PP值控制在0.5-0.7)反而能激发更高效的数据共享。

最后,研究证实政府数据治理能力指数(GCI)每提升1个单位,可降低平台企业数据共享阻力达18.7%。这为政府数字化转型提供了量化依据:投入1元用于数据基础设施升级,可产生约5.3元的社会治理效益(基于2023年杭州城市大脑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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