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临床研究报告 —— 一项系统综述与主题综合分析:第 1 部分。历史、内容与结构、定义及术语

【字体: 时间:2025年04月30日 来源:Trials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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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聚焦临床研究报告(CSRs),探讨其发展历程、内容结构、定义术语,分析其在药物评估中的作用,还涉及 CSRs 的获取途径、数据共享、透明度等问题,对深入了解 CSRs 在医药领域的应用意义重大。

  

临床研究报告的历史发展


在 20 世纪 60 年代,美国《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的 1962 年凯弗维尔 - 哈里斯修正案(Kefauver–Harris Amendment)以及英国 1968 年《药品法案》颁布后,制药公司需证明新药符合质量、疗效和安全性标准。作为审批流程的一部分,公司开始在申请上市许可时,向监管机构提交治疗干预临床试验(关键试验)的详细信息,这些试验中收集的研究及参与者信息最终汇总成临床研究报告(Clinical Study Reports,CSRs) 。起初,CSRs 仅在制药商和监管机构间知晓,后来随着一系列事件发展,其在学术界逐渐为人所知。

20 世纪 90 年代有两个重要发展。一是 1990 年欧盟成立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s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ICH),1995 年发布了《临床研究报告的结构和内容》(ICH E3) 。该指南指导制药商编制能被多个监管机构接受的文件,但并非强制要求,各地区监管机构还可添加本地要求。二是循证医学的兴起,由于存在发表偏倚(publication bias),系统评价的作者开始寻找未发表的研究结果,CSRs 的重要性愈发凸显。例如,研究人员在获取神经氨酸酶抑制剂相关 CSRs 后,发现其疗效比之前认为的低。

临床研究报告的内容和结构


ICH E3 规定了 CSRs 推荐的内容和结构,包括标题页、摘要、目录、缩写列表、伦理、研究管理结构、引言、研究目标等多个部分 。虽然有此规定,但制药公司并非必须严格遵循单一格式,因为编制完整报告耗时较长。除了 ICH E3 规定的格式,制药公司也可采用其他结构,如包含背景、目的、材料方法、利弊总结等内容的结构。CSRs 的长度差异很大,提交给欧洲药品管理局(European Medicines Agency,EMA)的报告有的极长,而摘要则短很多。也有人提出了更简单的编制 CSRs 的方法,但这对数据透明度的影响尚不明确。此外,还有编制缩写版 CSRs 和面向大众的 CSRs 总结的指南。

临床研究报告的定义及相关术语


CSRs 被定义为制药公司在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时,向监管机构提交的关于临床研究方案、结果及其他相关细节的标准化完整报告 。不同机构对其定义类似,如 ICH E3 中详细说明了 CSRs 是各类治疗、预防或诊断药物临床研究的综合完整报告。不过,由于 ICH E3 是指南而非法规文件,编制者可根据监管要求调整格式。

相关术语中,有 “完整(full)” 来强调 CSRs 的完整性,与之相对的有 “缩写(abbreviated)”“精简(condensed)” 等表示缩短版本的术语 。在药物研发过程中,还有定期的中期报告,即研发安全更新报告(Development Safety Update Reports,DSURs) 。“临床研究报告” 这一术语存在歧义,在本文中其特指制药公司提交给监管机构的报告,而非一般意义上发表的临床研究结果报告,建议在其他语境中避免使用该词,以免混淆。

临床研究报告的可获取性


“可获取性” 指在线无限制访问完整、未编辑的 CSRs。2015 年 1 月起,EMA 根据其政策在网站提供制药公司提交的临床数据下载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在 2018 年推出类似试点项目,但于 2020 年结束 。其他地区也有类似要求,如加拿大的瓦妮莎法案(Vanessa’s law)规定授权持有人需公开临床试验信息。

虽然一些制药公司表示会增加信息共享,但主要还是公开 CSRs 摘要,而非完整报告。近年来出现了各种数据共享平台,如 Vivli 全球临床研究数据中心(Vivli Center for Global Clinical Research Data)、ClinicalStudyDataRequest.com(CSDR)等,不过这些平台的知晓度和使用率较低。研究显示,商业资助者的数据共享比例低于非商业资助者。

临床研究报告的透明度和保密性


透明度被定义为决策、规则等信息对外可见的监管行为 。透明度政策与 CSRs 的可获取性相关,但可获取性并不保证透明度,因为涉及报告是否被缩写或编辑。多数关于透明度的研究呼吁提高透明度。

在一些案例中,公司对 EMA 公开 CSRs 的透明度政策提出质疑,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ECJ)裁决认为欧盟机构无义务默认保密 CSRs,但公司可说明报告中哪些内容涉及商业利益。实际上,EMA 批准的部分药物临床研究信息中,仅有少量内容被认定为商业机密。整体来看,监管机构公开 CSRs 后,临床试验透明度有所提高,但不同制药公司的透明度差异较大,小公司的透明度承诺相对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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