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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统分析中国(仅限中国大陆)在国际、区域和国家层面保护鲨鱼的立法工具。阐述鲨鱼捕捞和鱼翅贸易现状,分析相关国际文书、加入的区域渔业管理组织(RFMOs)及国内法律法规政策,指出不足并提出改进方向。
鲨鱼作为古老的顶级捕食者,正面临过度捕捞和兼捕带来的严峻挑战。中国的鲨鱼捕捞和鱼翅贸易被认为是导致鲨鱼种群数量下降的因素之一,不过中国已采取一系列立法工具推动鲨鱼保护,包括履行国际文书义务、遵守区域渔业管理组织(RFMOs)规定以及制定修订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这些立法工具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减少了远洋渔业中的鲨鱼兼捕和鱼翅贸易量。
从国际文书来看,中国已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和《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等,但尚未批准《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CMS)、《鲨鱼谅解备忘录》(Sharks MOU)以及《保护和管理鲨鱼国际行动计划》(IPOA - Sharks),也未制定国家鲨鱼保护行动计划(NPOA - Sharks)。
在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方面,中国加入了 8 个 RFMOs,这些组织采取了包括充分利用资源、禁止割鳍、减少兼捕、安全放归、特定物种保护、数据报告和科学研究等措施。然而,中国在遵守这些组织的鲨鱼保护标准方面仍存在差距,尤其在鲨鱼兼捕数据收集和科学研究方面面临挑战,这与中国庞大的远洋渔船队和渔民技能有限有关,同时中国鲨鱼研究相对不足也影响了在 RFMOs 中相关领域的参与度。
国内法律法规政策层面,中国虽未出台专门的鲨鱼保护立法,但已建立包括《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在内的立法框架。《渔业法》对鲨鱼保护的规定有限,主要通过对远洋渔业的监管间接起到保护作用,且缺乏针对鲨鱼相关非法活动的明确处罚条款;《野生动物保护法》虽对包括部分鲨鱼物种在内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有保护规定,但缺乏针对不同野生动物群体的结构化保护政策体系;《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未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最新修订进行更新完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鲨鱼物种的覆盖有限,且更新滞后于 CITES;《远洋渔业管理规定》通过规范远洋渔船和遵守国际标准间接保护鲨鱼;《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是唯一监管鱼翅消费的立法,但对非法公务接待无处罚条款;《关于确保金枪鱼渔业国际合规的通知》对鲨鱼保护提出具体要求,却缺乏明确处罚规定。
中国的鲨鱼保护立法框架存在诸多不足,未来可从以下方面改进:批准相关国际协定,如 CMS、Sharks MOU 和 IPOA - Sharks,并制定 NPOA - Sharks;加强遵守 RFMOs 标准的能力,特别是在数据收集和科学研究方面;修订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使其更注重生态保护,如完善《渔业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建立和加强多部门协调执法机制,提高整体管理效能。通过这些措施,中国有望进一步提升鲨鱼保护水平,推动海洋生态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