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刑法第223-1条在医疗健康领域的适用困境与立法革新探讨

【字体: 时间:2025年06月13日 来源:Médecine & Droit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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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探讨了法国《刑法》第223-1条关于“危害他人风险罪”在医疗健康领域的适用局限性。研究人员通过分析30年司法实践发现,该罪名因“特定谨慎义务”的模糊性及医疗行为特殊性而难以落地,仅少数案例符合刑事处罚条件。研究提出需通过立法调整或创设医疗专属罪名以完善风险规制,为医疗责任认定提供新思路。

  

在医疗行为与法律责任交织的灰色地带,法国《刑法》第223-1条关于“危害他人风险罪”的适用始终充满争议。该条款规定,因明显故意违反特定谨慎义务而直接使他人面临死亡或永久伤残风险的行为,可判处1年监禁和15,000欧元罚款。然而,自1994年生效以来,这一罪名在医疗健康领域的适用却举步维艰——司法实践显示,医疗行为的复杂性和“特定谨慎义务”的模糊性,使得绝大多数医疗风险案例难以满足刑事定罪条件。

为破解这一困局,研究人员系统梳理了30年相关判例,揭示出医疗健康领域对刑事归责的天然“抗性”。研究发现,法律要求的“特定谨慎义务”在医疗实践中具有高度波动性:一方面,医疗行为的创新性和个体化特征使得义务边界难以界定;另一方面,现有法律框架未能充分考虑医疗风险的“系统性”特点(如连锁性损害)。例如,在涉及新型医疗技术或群体性健康管理的案例中,法院往往因无法明确归责要件而放弃适用该罪名。

这项发表在《Médecine》的研究指出,当前法律框架仅能覆盖极少数极端案例,如医生明知设备存在致命缺陷仍坚持使用的情形。针对这一局限性,作者L’auteur提出三种改革路径:通过司法解释扩张“特定谨慎义务”的认定标准、创设医疗专属的“风险罪”条款,或建立针对“系列性损害”(dommage sériel)的特殊归责规则。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研究强调医疗领域的风险规制需平衡患者保护与医学创新,避免过度刑事化阻碍医疗进步。

关键技术方法包括:1)对法国1994-2024年涉及刑法第223-1条的医疗案例进行回溯性分析;2)采用法律解释学方法解构“特定谨慎义务”(obligation particulière)的司法认定标准;3)通过比较法研究考察欧盟其他国家医疗风险规制模式。

【La volatilité de l’obligation particulière en santé, support de l’incrimination】
研究发现医疗领域的“特定谨慎义务”存在双重不确定性:其法律来源可能散见于行业规范、伦理准则甚至临床惯例(如13
号判例),而法院对义务违反的“明显故意”认定标准严苛。典型如某整形手术案,法官因无法确认术前告知缺陷与“永久伤残风险”的直接关联而否决指控。

【Repenser la répression du risque en santé ?】
基于实证数据,作者提出医疗风险规制应区分“个体过失”与“系统失效”。对于疫苗不良反应等涉及群体健康的案例,建议参考德国模式建立“风险阈值”制度,仅对超出科学可预见范围的风险追究刑责。

结论部分指出,现行刑法第223-1条的“一刀切”模式已不适应现代医学发展。研究呼吁立法者建立医疗风险分级评估机制,并将“合理医疗实践”(reasonable medical practice)作为免责抗辩事由。这一改革不仅有助于厘清医患权责,更能为基因治疗、AI辅助诊断等新兴领域提供法律预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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