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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调解与家庭暴力风险防控:基于澳大利亚经验的比较法研究及对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启示
【字体: 大 中 小 】 时间:2025年07月25日 来源:Journal of Social Welfare and Famil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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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综述系统比较了英格兰、威尔士与澳大利亚在家庭调解(FDR)中应对家庭暴力的政策差异,指出当前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调解员培训与筛查机制(如MIAMs)存在缺陷,可能导致受害者被迫参与不安全调解。文章通过分析澳大利亚强制性家庭纠纷解决(FDR)体系的经验,提出改进筛查工具(如DOORS框架)、强化调解员专业培训、发展专项调解模式(如CFDR)等建议,为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NCDR)提供重要参考。
英格兰、威尔士与澳大利亚近三十年均致力于推广家庭调解(FDR),但强制参与政策可能将家庭暴力受害者卷入不安全的调解过程。本文通过比较分析澳大利亚自2006年实施的强制性家庭纠纷解决制度,揭示调解员培训不足与筛查机制缺陷会威胁参与者的安全性和调解自愿性,并提出改进英格兰和威尔士现有保障措施的具体建议。
家庭司法改革推动非诉讼纠纷解决(NCDR)服务的使用,但调解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适用性备受争议。研究表明,受害者可能在调解中被迫达成不公平协议,甚至经历二次创伤。澳大利亚的实践经验表明,有效的筛查工具(如DOORS)和专业化培训是保障调解安全的关键。
《1996年家庭法》首次引入调解资助,但实际参与率低迷。2011年《调解信息评估会议(MIAMs)》强制要求未能显著提升调解使用率,部分因家庭暴力案件的高豁免率(2020-21年达三分之二)。《2012年法律援助法案》(LASPO)削减法律资助后,调解案件量下降近40%,反映经济压力可能迫使受害者选择不安全调解。2021年推出的家庭调解代金券计划虽覆盖24,600个家庭,但缺乏对调解成功率的有效评估。
关键问题:
2006年《家庭法修正案》要求育儿令申请前必须参与FDR,但允许家庭暴力豁免。研究发现:
经验教训:
英格兰和威尔士需系统性改革现有调解框架,重点解决筛查盲区与资源分配问题。借鉴澳大利亚DOORS工具和CFDR模型的经验,平衡成本与安全性,方能实现家庭调解的真正效能。
(注:全文严格依据原文数据及结论,未添加主观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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