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调解与家庭暴力风险防控:基于澳大利亚经验的比较法研究及对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启示

【字体: 时间:2025年07月25日 来源:Journal of Social Welfare and Famil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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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篇综述系统比较了英格兰、威尔士与澳大利亚在家庭调解(FDR)中应对家庭暴力的政策差异,指出当前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调解员培训与筛查机制(如MIAMs)存在缺陷,可能导致受害者被迫参与不安全调解。文章通过分析澳大利亚强制性家庭纠纷解决(FDR)体系的经验,提出改进筛查工具(如DOORS框架)、强化调解员专业培训、发展专项调解模式(如CFDR)等建议,为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NCDR)提供重要参考。

  

家庭调解与家庭暴力:澳大利亚经验的启示

摘要

英格兰、威尔士与澳大利亚近三十年均致力于推广家庭调解(FDR),但强制参与政策可能将家庭暴力受害者卷入不安全的调解过程。本文通过比较分析澳大利亚自2006年实施的强制性家庭纠纷解决制度,揭示调解员培训不足与筛查机制缺陷会威胁参与者的安全性和调解自愿性,并提出改进英格兰和威尔士现有保障措施的具体建议。

引言

家庭司法改革推动非诉讼纠纷解决(NCDR)服务的使用,但调解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适用性备受争议。研究表明,受害者可能在调解中被迫达成不公平协议,甚至经历二次创伤。澳大利亚的实践经验表明,有效的筛查工具(如DOORS)和专业化培训是保障调解安全的关键。

第一部分: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政策演变

《1996年家庭法》首次引入调解资助,但实际参与率低迷。2011年《调解信息评估会议(MIAMs)》强制要求未能显著提升调解使用率,部分因家庭暴力案件的高豁免率(2020-21年达三分之二)。《2012年法律援助法案》(LASPO)削减法律资助后,调解案件量下降近40%,反映经济压力可能迫使受害者选择不安全调解。2021年推出的家庭调解代金券计划虽覆盖24,600个家庭,但缺乏对调解成功率的有效评估。

关键问题

  • 调解员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筛查能力参差不齐(仅3% MIAMs因暴力终止);
  • 15%的调解涉及家庭暴力,但20%调解员承认缺乏处理此类案件的信心;
  • 现行筛查工具(如SafeLives DASH)被质疑可靠性。

第二部分:澳大利亚的强制性FDR体系

2006年《家庭法修正案》要求育儿令申请前必须参与FDR,但允许家庭暴力豁免。研究发现:

  • 50%分离父亲和66%母亲报告遭受暴力,但FDR仍处理大量高风险案件;
  • 2011年立法引入家庭暴力明确定义,并推广DOORS筛查框架,通过三级风险评估(自填问卷-专业随访-资源支持)提升安全性;
  • 协同家庭纠纷解决(CFDR)模型整合调解员、律师、家暴专家和男性行为顾问,但因成本过高未全面推广。

经验教训

  • DOORS框架实现机构间标准化筛查,但初期因培训不足使用率低;
  • 在线FDR服务需配合持续筛查,避免虚拟空间中的控制风险。

第三部分:改革建议

  1. 筛查工具:开发类似DOORS的多阶段工具,结合客观指标(如行为模式)与动态评估;
  2. 培训改革:强制调解员接受家暴识别与风险管理培训,统一由FMC认证机构提供;
  3. 专项调解:在常规流程中嵌入CFDR元素(如法律顾问陪同、事后随访);
  4. 在线调解:制定虚拟调解安全指南,规范背景模糊化、链接管控等技术措施;
  5. 法律支持:扩大“家庭调解帮助”计划,为受害者提供全程法律咨询。

结论

英格兰和威尔士需系统性改革现有调解框架,重点解决筛查盲区与资源分配问题。借鉴澳大利亚DOORS工具和CFDR模型的经验,平衡成本与安全性,方能实现家庭调解的真正效能。

(注:全文严格依据原文数据及结论,未添加主观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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