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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暂停进口日本水产品的国际法依据与未来展望:基于SPS协定的贸易保护与生态安全研究
【字体: 大 中 小 】 时间:2025年08月17日 来源:Marine Policy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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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深入剖析了中国暂停进口日本水产品措施的国际法依据,聚焦《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 Agreement)第5.7条临时预防性原则的应用,结合韩国放射性核素案等国际实践,系统论证了该贸易禁令在WTO框架下的合规性。作者通过分析核废水排放对食品安全(碳-14、氚残留)及海洋生态的长期影响,为应对潜在贸易争端提供了法理支撑,并对未来30年核废水排放引发的环境-贸易协同治理提出前瞻性建议。
Highlight
中国对日本水产品的全面进口禁令与《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 Agreement)直接相关。该协定源自《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第XX(b)和(g)条,允许成员国为保护人类、动植物健康采取合法SPS措施(包括法规、程序等),但要求这些措施不得构成变相贸易限制。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SPS agreement
中国暂停进口日本水产品的措施属于SPS协定的管辖范围。SPS协定源于GATT第XX(b)和(g)条,允许成员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健康采取适当SPS措施(包括相关法律、法令或程序),但要求这些措施不得构成国际贸易的不合理障碍。
Article 5.7 of the SPS agreement reflects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尽管SPS协定要求措施必须基于可靠科学依据,但其第5.7条允许在科学证据不足时采取临时预防性措施。该条款体现了SPS协定版本的"预防性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规定当相关科学证据不充分时,成员可基于现有信息临时采取SPS措施,但需后续补充科学评估。
In the case of a trade dispute: specific reference to Article 5.7
若中日就水产品禁令发生WTO争端,法律结果具有高度不确定性。日本可能援引SPS协定第2.2、2.3和5.6条提出主张,但这些主张将面临重大挑战。正如前文所述,第5.7条可能构成中国禁令的国际法依据——这意味着若日本提起诉讼,中国应明确援引该条款作为抗辩核心。
Conclusion
关于贸易措施的"采纳",SPS协定第5.7条为中国暂停进口日本水产品提供了可能的国际法基础。需特别强调的是,必须明确援引第5.7条才能使其成为争端解决的法律依据。对于措施的"维持",中国应持续收集补充证据(如碳-14和氚的累积效应数据),并定期审查措施必要性,同时加强与其他受影响国家的科学合作,共同应对核废水排放引发的跨境环境-健康-贸易复合型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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