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耐旱转基因玉米案例中的GMO决策与预防原则:生物安全监管的司法审查与可持续发展启示

【字体: 时间:2025年08月19日 来源:Environment: Science and Policy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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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篇综述深入剖析了南非最高法院对耐旱转基因玉米MON87460审批撤销案的里程碑式判决,系统论证了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在转基因生物(GMO)监管中的适用性。文章通过对比国际(如《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区域(欧盟与非洲)及南非国内法律框架,揭示司法实践如何通过"风险规避与谨慎方法"(NEMA第2(4)(a)(vii)条)平衡生物技术创新与生态环境安全,为干旱频发地区的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关键法理依据。

  

概述:预防原则与转基因生物的国际实践

起源于德国"Vorsorgeprinzip"的预防原则,经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15条确立为国际环境法核心准则。该原则在转基因生物监管领域形成三大要素:危害威胁性、科学不确定性和预防措施必要性。欧盟采用严格预防立场,而美国坚持"实质等同"原则,这种分歧在《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谈判中尤为突出——非洲国家集团多数支持议定书的预防性条款,与转基因作物主要生产国形成对峙。值得注意的是,布基纳法索作为非洲第二大转基因棉花生产国,因纤维品质问题于2016年退出商业化种植,凸显转基因技术在实际应用中的复杂性。

南非预防原则的法律根基

虽然南非宪法未明确纳入预防原则,但《国家环境管理法》(NEMA)第2(4)(a)(vii)条规定的"风险规避与谨慎方法"具有同等效力。该原则在"Fuel Retailers案"和"WWF诉农林渔业部案"中获得宪法法院阐释:当存在"严重环境危害威胁"和"科学不确定性"时,举证责任转移至项目申请人。学者Glazewski指出,该原则在南非仍需司法系统持续强化,以防止经济发展压倒生态保护。

耐旱转基因玉米案:司法审查的转折点

跨国生物技术公司孟山都(现拜耳)的MON87460玉米在2015年获南非批准后,遭遇非洲生物多样性中心(ACB)基于预防原则的法律挑战。最高法院上诉庭(SCA)的划时代判决揭示:GMO执行委员会(EC)未履行《GMO法案》第5(1)(a)条强制评估义务,且忽视该玉米缺乏安全使用历史的科学不确定性。法院特别指出,叠加多个目标基因的"复合性状"品种可能产生协同生态风险,而生物技术公司自发建立的"Compact"赔偿机制间接承认了转基因生物的潜在危害。

预防原则在GMO决策中的实施路径

南非案例表明,对耐旱转基因作物的评估需特别关注:1)复合性状品种(如兼具耐旱与抗虫特性的MON87460)可能通过基因流破坏本地玉米品种;2)伴随草甘膦(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认定的2A类致癌物)使用的除草剂耐受性状;3)与传统育种或本土耐旱品种相比的环境效益比较。司法系统强调,干旱应对策略应综合气候智能型农业与水资源管理,而非单纯依赖转基因技术。

结论:生物安全监管的范式转变

南非最高法院的判决开创性地将NEMA的谨慎原则适用于GMO行政审查,要求决策者在科学不确定性面前采取预防性措施。该案例为非洲大陆正在制定的《生物安全示范法》提供重要参考,同时揭示:在气候变化加剧的背景下,转基因作物的环境风险评估必须纳入叠加效应分析和替代方案比较,才能真正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目标。耐旱作物的发展路径选择,本质上是对技术创新与生态韧性平衡的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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