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健康领域中权利问题所面临的挑战:法律与权利如何阻碍了终结精神病学中强制行为的努力

《Social Science & Medicine》:The problem with rights in mental health: how law and rights undermine efforts to end coercion in psychiatry

【字体: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来源:Social Science & Medicine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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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病学强制措施的法律与权利框架分析,揭示权利如何成为强制措施的合理化依据并阻碍社会运动。研究指出,权利立法虽形式化限制强制,但实际维护现状,通过风险与无力概念扩展控制范围,司法程序缺乏对抗性导致权利虚设,集体动员被个体权利导向消解。

  在这篇关于精神医学中强制性实践与法律权利之间关系的文章中,作者以Emmanuelle Bernheim的身份,深入探讨了法律权利在精神医学强制措施中的多重角色。Bernheim是加拿大渥太华大学法学院的加拿大研究主席,专注于心理健康与司法公正领域。文章从三个主要方面分析了法律权利在精神医学强制性实践中的作用:权利作为强制措施的框架、权利作为强制措施的理由,以及权利作为阻碍个人、集体和政治动员的因素。通过这些分析,作者揭示了法律权利在精神医学领域如何被用作维护现状的工具,而不是推动真正改革的手段。

首先,文章指出,法律权利在精神医学强制措施中扮演着框架的角色。在西方国家,精神健康立法的制定并非完全基于国际人权宣言,而是与历史上的强制性实践紧密相连。从19世纪的医院制度到现代的司法程序,这些法律始终以风险和无能力作为判断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标准。尽管立法和司法改革的初衷是减少对精神病患者的歧视,但在实践中,这些法律并未真正改变对精神疾病患者的看待方式,反而将法律权利作为支持强制措施的工具。例如,某些法律允许在缺乏治疗意愿的情况下对患者进行强制治疗,这种做法往往被解释为出于对患者健康的保护,而非对其自主权的尊重。

其次,文章强调了法律权利在精神医学强制措施中的另一个作用,即作为实施强制措施的理由。虽然现代精神健康法强调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但实践中,这些权利经常被忽视。特别是在涉及“最佳利益”原则时,精神健康法往往将治疗权置于其他权利之上,如自主权和拒绝治疗的权利。这种做法使得精神健康法成为一种工具,用于支持精神科医生和司法系统对患者的控制,而非真正保障其权利。例如,精神健康法中的“洞察力”概念被用来评估患者是否具备做出治疗决定的能力,而这一概念往往被用来合理化对患者意志的压制。

最后,文章讨论了法律权利如何成为阻碍个人、集体和政治动员的因素。尽管精神健康权利的主张在某些国家取得了进展,但这些权利仍然以个体为中心,缺乏集体行动的机制。这使得患者在面对强制性实践时,往往只能依靠个人的努力来争取权利,而无法形成有效的集体斗争。此外,法律体系中缺乏对结构性权利侵害的审查机制,使得精神健康权利的主张难以真正改变系统性问题。例如,某些国家的司法程序中,患者很难获得足够的法律支持,而医生和司法人员则拥有更大的权力。这种结构性的不平等使得法律权利的实施变得困难,而患者的声音往往被忽视。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精神医学的强制性实践与法律权利的演变密不可分。19世纪的精神健康立法不仅为强制性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还强化了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控制。这些法律在当时被用来解决社会问题,如贫困、犯罪和不道德行为,而并非真正关注患者的福祉。随着社会的发展,精神健康法逐渐变得更加复杂,但也更加系统化,使得强制性措施的实施更加隐蔽和制度化。例如,现代精神健康法允许在家中进行强制治疗,这虽然表面上减少了对患者的直接控制,但实际上增加了对其日常生活的干预。

文章还指出,精神健康法的实施往往忽视了社会、经济和文化因素对患者的影响。例如,许多研究显示,精神健康法中的风险评估工具存在偏见,倾向于将边缘化群体(如种族少数、原住民和贫困人群)视为高风险个体。这种偏见不仅影响了对患者行为的判断,也导致了对这些群体的系统性歧视。此外,精神健康法在实施过程中往往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患者在面对强制性措施时,常常无法获得有效的法律支持。例如,在某些司法程序中,患者的声音被忽视,而医生和机构则拥有更大的决策权。

在国际层面,精神健康权利的推广也面临挑战。尽管联合国在1991年通过了《精神疾病患者保护原则》,并在2006年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公约》,但这些国际文件并未彻底改变精神健康法中的强制性实践。相反,它们被用作合法化这些实践的工具,使得强制性措施在国际人权框架下获得了更多的支持。这种做法使得精神健康法成为一种维护现有权力结构的手段,而非推动真正变革的工具。

此外,文章还提到,精神健康法的实施往往受到政治和经济因素的影响。例如,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近年来推出的“仁慈民事法院程序”(CARE Court Program)被宣传为一种新的精神健康法改革,但实际上它只是将强制性措施以更温和的方式呈现出来。这种做法虽然在表面上减轻了对患者的压迫,但在实质上并未改变强制性实践的本质。相反,它使得强制性措施更加隐蔽,更容易被接受。

从更深层次来看,精神健康法的实施反映了法律与精神医学之间的复杂关系。一方面,法律被用来规范精神医学实践,另一方面,精神医学也被用来支持法律的实施。这种相互依存的关系使得精神健康法难以真正解决强制性实践带来的问题。例如,法律权利的实施往往以个体为中心,而忽视了集体和社会层面的不平等问题。这使得患者在面对强制性措施时,只能依靠个人的努力来争取权利,而无法形成有效的集体行动。

文章还指出,精神健康法的实施往往受到科学争议的影响。例如,精神健康诊断的有效性和治疗的科学依据仍然存在很大争议,但这些争议并未在法律中得到充分体现。相反,法律往往假设精神健康法的实施是基于科学依据的,而忽视了社会和文化因素对患者的影响。这种做法使得精神健康法成为一种工具,用于维护现有的医疗和司法体系,而非真正解决患者的问题。

综上所述,文章揭示了精神健康法在强制性实践中的多重角色。它不仅是实施强制措施的框架,也是支持这些措施的理由,同时也是阻碍个人、集体和政治动员的因素。这种复杂的法律与精神医学的关系使得精神健康法难以真正实现对患者的保护,反而可能加剧对他们的控制。因此,作者呼吁对精神健康法进行更深入的反思,以确保其真正服务于患者的利益,而非成为维护现有权力结构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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