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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中国水下文化遗产立法的演进趋势:基于2022年修订案的立法史研究
【字体: 大 中 小 】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来源:Frontiers in Marine Science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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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统梳理了中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案的立法历程,通过对比2011年原版、2018年草案、2019年草案和2022年终稿四个法律文本,揭示了中国水下文化遗产(UCH)立法与《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2001 Convention)的动态关系。研究发现,中国立法在机构责任分配、公众参与和国际合作方面持续趋近公约,但在保护措施上呈现先趋近后倒退的犹豫态势,而对UCH定义和所有权管辖则保持一贯距离。研究首次提出"推拉理论"解释修订动因:国家主导模式转型和国际语境构成推动力,而经济发展考量与部门冲突形成阻力。
中国水下文化遗产立法的演进图谱
1 引言
随着深水技术和海洋酸化的发展,水下文化遗产保护面临新挑战。中国虽未加入2001年公约,但通过国内立法不断完善保护体系。2022年修订案历经9年起草,构建了更科学专业的法律框架,其立法史研究对理解中国UCH政策走向具有重要意义。
2 研究方法与材料
采用法律研究和比较分析法,系统对比2011年原版、2018年草案、2019年草案和2022年修订案四个文本。重点关注责任分配、公众参与、保护措施和国际合作四大核心议题的演变轨迹。
3 修订关键点分析
3.1 机构责任分配
从"事项导向"转为"属地导向",实现纵向分权: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工作,县级及以上地方文物部门负责辖区工作。新增横向协作条款,明确公安、海警等部门的协同责任。2018年草案曾激进地将责任下放至乡镇级,终稿基于可行性考量调整为县级及以上。
3.2 公众参与
从零散条款发展为系统框架:
• 新增基本原则(第5条),首次明确个人保护义务
• 完善发现报告机制(第9条),要求主管部门24小时应急响应
• 拓展宣传方式(第16条),突破2018年草案仅限建设水下公园的局限
• 首创公众举报渠道(第18条),建立违法线索社会监督机制
3.3 保护措施争议
3.3.1 原址保护优先原则
2018年草案第7条首次引入"尽可能原址保护"条款,与2001公约精神一致。但该条款在2019年草案中被删除,终稿未恢复,表明白鹤梁水下博物馆等原址保护案例尚未形成立法共识。
3.3.2 禁止活动范围
2018年草案大幅扩充禁止清单(爆破、钻探、排污等),但2022年修订案出现倒退:
• 水下文物保护区维持2011年原版的禁止捕捞等基础要求
• 水下文物保护单位删除具体禁令,转引《文物保护法》一般规定
这种模糊化处理可能源于:经济考量(大型基建项目停工成本)或法律衔接问题(上位法已有规定)
3.4 国际合作升级
从附属条款(2011年第7条)发展为独立条款(2022年第12条),体现四大进步:
• 限定合作主体为专业考古机构(排除自然人/法人)
• 细化申请材料(合作意向书、工作计划等)
• 优化审批流程(军地协同审查机制)
• 新增成果归属条款(考古标本、原始资料归中国所有)
4 与2001公约的动态距离
4.1 持续趋近领域
• 公众意识培养:从无到有建立完整体系
• 国际合作:审批透明度与程序正当性提升
• 机构设置:明确"属地管理+部门协作"模式
4.2 先近后远领域
2018年草案堪称最进步版本:
• 首提原址保护优先
• 禁止商业打捞
• 扩大禁止活动范围
但最终未能保留,反映保护与发展的平衡困境
4.3 保持距离领域
• 定义标准:采用1911年静态时间节点(非公约百年动态标准)
• 管辖权:坚持"所有权+地域"双重标准,特别主张EEZ内中国起源文物的所有权
5 影响修订的推拉因素
5.1 推动力
• 国家主导模式转型:从政府包办转向"中央指导-地方主责-公众参与-建设协同"的综合模式
• 国际语境压力:通过立法对接增强国际话语权,如"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文化纽带建设
5.2 制约力
• 海洋经济考量:放松禁止条款以保障大型基建(如港珠澳大桥)
• 部门权责冲突:2018年草案设计的"文物部门主导执法"机制因部门博弈被弱化
6 结论
中国UCH立法呈现差异化演进:在程序性规则上积极接轨国际,在实体权利上坚守核心利益。这种"选择性趋同"路径为非公约缔约国提供了特色立法样本,其经验启示包括:通过属地管理激活地方资源、利用基建项目附带考古调查、建立军地协同审查机制等。未来中国或将继续保持"实践公约精神但不加入公约"的独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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