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生物多样性治理的模糊性与碎片化:《BBNJ协定》的框架解析与挑战

【字体: 时间:2025年09月07日 来源:Ocean & Coastal Management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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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针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协定》(BBNJ)中生物多样性概念的模糊性和治理碎片化问题,通过法律文本分析、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CLT)解释和跨学科视角,揭示了协定通过战略模糊性达成共识的同时,也强化了遗传资源(MGRs)的提取逻辑和制度性割裂,为全球海洋治理提供了批判性思考。

  

在人类活动对海洋生态系统压力日益加剧的背景下,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ABNJ)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成为全球治理的焦点。2023年通过的《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协定》(BBNJ Agreement)被誉为海洋治理的重大突破,但其面临的深层挑战鲜少被探讨——作为治理对象的"生物多样性"概念本身存在定义模糊和治理碎片化问题。这项由Solomon Sebuliba和Katherine G. Sammler开展的研究,揭示了国际协定如何通过战略模糊性达成政治共识,却可能牺牲生态完整性。

研究人员采用多学科方法展开分析:1)基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CLT)的条约解释学分析法律文本;2)结合谈判过程的民族志观察;3)整合科学技术研究(STS)、政治生态学和环境人文学科的批判视角。研究团队来自德国奥尔登堡大学亥姆霍兹功能海洋生物多样性研究所(HIFMB),通过分析协定谈判历史和实施机制,解构了生物多样性治理中的矛盾。

研究首先追溯了"生物多样性"概念的历史演变。这个1980年代才广泛使用的术语,在《生物多样性公约》(CBD)中被定义为包含基因、物种和生态系统三个层次,但这种分类法人为割裂了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在海洋环境中,这种碎片化更为明显——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将水体(适用公海自由原则)与海床(适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分属不同制度,而海洋生物的实际分布却跨越这些人为界限。

通过分析BBNJ协定的谈判过程,研究发现"不损害"条款(not undermine clause)成为制度性障碍。该条款要求协定不得影响现有机构如国际海底管理局(ISA)、区域渔业管理组织(RFMOs)等的职权,导致生物多样性保护必须服从于采矿、渔业等部门的优先权。例如,协定第10条明确排除对渔业活动的管辖,使鱼类资源脱离生态系统整体保护框架。

研究特别关注了海洋遗传资源(MGRs)的治理矛盾。协定将MGRs定义为"含有实际或潜在价值遗传功能单元的海洋生物材料",这种基于CBD的功利主义定义,将海洋生命简化为可提取、可专利化的遗传信息。数据显示,98%的海洋基因序列专利由10个国家持有,这种技术鸿沟使"惠益分享"机制难以实现实质公平。

在深海生态系统保护方面,研究发现ISA的采矿权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存在根本冲突。尽管深海热液喷口等生态系统具有独特生物价值,但协定通过"信息交换所机制"(Clearing-House Mechanism)的有限协调,无法改变ISA以资源开发为核心的制度逻辑。这种"生物-地质"的人为分割,忽视了深海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论文结论指出,BBNJ协定的战略模糊性虽有助于达成国际共识,但可能导致三个层面的治理缺陷:概念上,将生物多样性简化为遗传资源;空间上,延续UNCLOS造成的生态割裂;制度上,屈从于既有权力结构。作者呼吁在协定实施阶段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采纳更具包容性的知识体系,并重新思考"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生态内涵。

这项发表在《Ocean》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理论上,揭示了国际环境法中概念建构与权力结构的关联;实践上,为BBNJ协定的实施提供了预警——若不能克服定义模糊和制度碎片化,这个被誉为"最大保护胜利"的协定可能沦为象征性承诺。研究强调,真正的生物多样性治理需要超越遗传资源的提取逻辑,建立基于生态关系的整体性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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