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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警卫队海上执法强制措施:国际规范与实施原则的多维分析
【字体: 大 中 小 】 时间:2025年09月10日 来源:Frontiers in Marine Science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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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综述系统探讨了海岸警卫队海上执法中强制措施(forcible measures)的法律框架与实践应用,涵盖行政强制措施(如登临、扣押、紧追)、刑事强制措施(拘留、逮捕)及武力使用三大类型。文章强调强制措施需遵循合法性(UNCLOS)、必要性、比例性和航行自由原则,并深入分析其在维护海洋安全、保障程序与人权方面的双重功能,为跨国海上执法合作提供重要理论依据。
海岸警卫队海上执法强制措施的规范应用因其执法环境的特殊性和措施内容的复杂性而显得尤为重要。海上强制措施主要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武力使用三类。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及时合理地运用这些措施,可实现保护海洋安全、维护海洋权益与秩序、保障程序与人权的多重目标。
2 强制措施研究的先决条件:分类体系
海上执法指国内法授权的实体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国家安全或人类共同利益而实施的登临、检查、逮捕和拘留等活动。强制措施是海岸警卫队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或财产权实施临时限制的行为,其强度从轻微到严重可分为三类。
2.1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强制措施在海岸警卫队执法领域的具体化,主要包括登临、扣押和紧追。
2.1.1 登临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第110条,登临须由各国军舰或经授权的政府公务船舶执行。对象限于本国船舶和外国商船,排除外国军舰和政府船舶。登临理由包括无国籍嫌疑、涉嫌海盗行为、奴隶贸易、未经许可广播等国际禁止行为。程序需遵循国家海事执法机构规定,完成后若无违法证据应立即释放船舶。
2.1.2 扣押
扣押区别于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的逮捕,其目的是提取和保存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美国海岸警卫队被授权在公海及管辖水域内为预防、侦查和制止违反美国法律的行为实施扣押。中国《渔业法》也包含相关扣押规定。
2.1.3 紧追
UNCLOS第111条第5款规定紧追权仅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清楚标识的政府公务船舶/飞机行使。紧追必须连续不间断地进行,可延续至领海或毗连区外,直至被追船舶被捕或进入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终止。武力的使用需与国际法规定的执法行动相结合,不正当的紧追会破坏法治并引发抗议和报复。
2.2 刑事强制措施
海上犯罪行为可分为两类:直接与海洋相关的活动(如海盗、非法捕捞、故意污染)和作为更大犯罪链条组成部分的活动(如走私、恐怖袭击、非法运输废物)。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留和逮捕。
2.2.1 拘留
及时采取拘留措施可有效控制嫌疑人,防止其进一步犯罪或破坏证据。拘留应符合刑事拘留目的,确保嫌疑人在案并防止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措施应必要且成比例,当条件变化时应考虑替代措施。
2.2.2 逮捕
作为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逮捕分为人员逮捕和船舶逮捕。人员逮捕指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船舶逮捕则通过扣留等方式抑制船舶航行自由。《国际扣船公约》对船舶逮捕作了最详细规定。逮捕需在有充分证据表明执法对象犯有刑事罪行时实施。
2.3 武力使用
为保护海洋资源、维护海洋安全环境和打击海上犯罪,使用武力已成为各国常规执法行为。海上执法中的警力使用区别于国际关系中的武力使用,但两者在海上的措施可能相似。
武力使用级别应与船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成正比。对于渔业或环境违法,可处以罚款;对于海盗、毒品走私和恐怖活动等严重犯罪,或遭遇暴力抗法时,可采取适当武力甚至致命武力。海上执法武力使用的习惯法原则包括:尽可能避免使用武力;如不可避免则必须是必要和合理的;需先采取一系列“适当行动”(如发出国际认可信号和警告);人道主义考虑适用于海上执法行动。
3 强制措施的目的
强制措施的目的包括控制(通过监督、拦截、登临检查等实现合规)和制裁(通过司法程序起诉和惩罚违规行为)。
3.1 保护海洋安全
海洋安全包括非法捕捞、港口与船舶安全、海盗、船民、海上恐怖主义和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海运等一系列紧迫安全问题。海洋安全是国家整体安全利益的延伸,由海事执法机构依法维护。海事安全与海事安全互补:前者主要预防事故(如碰撞和环境污染),后者减轻故意威胁(如海盗和恐怖袭击)。
3.2 维护海洋权益与秩序
捍卫海洋权是国家主权概念的自然延伸。自UNCLOS实施以来,各国越来越重视与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关的权利。维护这些权利已成为世界范围内海事执法团队的重要职能。同时,随着各类海洋活动日益频繁,维护海洋活动秩序成为海岸警卫队机构的主要责任。
3.3 保障程序与人权
强制措施主要旨在确保海岸警卫队执法活动顺利进行,防止违法者和嫌疑人逃避行政或刑事调查,以及从事篡改或伪造证据、继续犯罪或妨碍执法等行为。这些措施是程序性保障,而非惩罚。
海上执法中使用武力涉及执法对象的人身安全,是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内容。在“北极日出号”仲裁案中,法庭指出将考虑国际人权法,并认为俄罗斯当局缺乏登临、检查、扣押船舶及逮捕和拘留船上人员的法律依据。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除非真正必要,不得强制处置人身自由。
4 强制措施的要求
4.1 执法权力的克制
强制措施的实施应考虑现有制度(包括法律)提供有效制衡的能力。缺乏有效约束会导致强制措施的无控应用,侵犯基本权利。强制措施应仅在公共空间运作,不得干涉个人的基本私人权利。
4.2 临时措施
海岸警卫队根据国内法授权,针对违法行为或海洋权益侵害采取预防性或控制性强制措施。这些措施限制而非完全剥夺权利,是执法过程中的临时手段,而非执法最终目的。
4.3 最后手段
使用武器是执法活动中的最后手段,须遵循“人道主义考虑”原则。武力必须作为最后手段使用,并尽实际可能确保不危及生命。在国际法中,正确识别的执法船舶或飞机在紧追过程中如遇被追船舶不停船,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武力是正当的。不仅武力使用应作为最后手段,所有强制措施都应作为最后手段应用。
5 如何实施强制措施:四项原则
强制措施问题常以任意和过度使用为特征,因此海岸警卫队使用强制措施必须遵循合法性、航行自由、必要性和比例性原则。
5.1 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涉及两个层面的法律规定:一是国内法律法规,指明何时以及以何种程度的武力行使执法权;二是国际法进一步规定了可使用武力的条件及武力程度的限制。适用于海上执法的国际法主要见于国际管辖原则、海洋领域执法权力行使规范以及适用于海上的人权和刑法标准。
UNCLOS对强制措施的应用作了规定。《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规定了在海上登临和检查渔船的基本程序。《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详细规定了使用武力的原则。还有《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SUA公约)。
国内法方面,英国《海洋与海岸准入法》、美国法典(授予美国海岸警卫队执法权)、加拿大刑法典(规定使用武力实施逮捕)等都有相应规定。中国《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韩国《海洋警察厅法》和《武器使用手册》、日本法律和印度尼西亚法律也都规定了海上执法程序措施。
5.2 航行自由原则
海洋自由意味着它们是共同资源,航行自由确保任何人有权利用它们。航行自由包含无害通过、过境通行、群岛海道通行以及公海航行和飞越自由等要素。根据航行自由原则,各国应和谐航行,采取措施避免航行危险或威胁,确保环境、资源及涉及航行的生命财产受到最小影响。
5.3 必要性原则
所有强制措施都应以必要性原则为指导,这对武力使用这一最极端措施尤为关键。必要性原则有三个相互关联的要素:尽可能使用非暴力措施的义务;仅为合法执法目的使用武力的义务;仅在现行情况下使用合理的最小必要武力的义务。
SUA公约第8条之二规定:“在执行本条授权的行动时,应避免使用武力,除非为确保官员和船上人员安全必要,或官员在执行授权行动时受到阻碍。根据本条的任何武力使用不得超过情况必要和合理的最小程度”。《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规定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必须“绝对必要”。中国海警局只能采取“必要”措施追缉外国船舶。日本法律规定,海岸警卫队船舶被允许对不服从命令的船舶开火甚至击沉,但有一些条件限制。
5.4 比例性原则
比例性原则要求措施必须适当、合理、公正,并与期望结果相平衡。该原则在国际人道法、国际人权法和条约法等国际法多个领域都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法允许各国使用必要的“最小武力”来强制合规。在“塞加号”案中,国际海洋法法庭发现几内亚官员在没有发出国际法和实践要求的任何信号和警告的情况下,用实弹从快速巡逻艇上向船只本身开火,并且在船上使用了过度武力。必须向船舶发出适当警告,并尽一切努力确保不危及生命。
每种强制措施需要不同的比例性原则。登临中的比例原则考虑行动方式、必要武力使用和保障执法人员安全的措施。紧追中的比例原则要求轻微违法行为不应追缉,因为这相当于限制航行自由,但严重违法不是紧追的唯一理由,还应考虑国际礼让和外交解决等多种因素。逮捕和扣押中的比例原则考虑管辖权和授权、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及最小侵入性。
尽管海上执法武力措施和国际法武力都是强制性强力行为,但它们在性质、力量来源、适用法律和法律责任方面本质不同。如果国际法允许行使执法管辖权,则可以推定其实施行动具有执法性质。这些措施原则上属于对非本国船舶的海上执法类别,涉及海上警务而非国际关系中的武力使用。
UNCLOS中关于执法措施武力程度的唯一提及出现在第225条。第225条的唯一切合理解释是将其解读为受习惯法的必要性和比例原则约束,而非全面禁止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武力。《执法人员行为守则》和《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也规定了执法人员使用武力的比例性原则。
比例性原则也在各国海岸警卫队使用武力的程序规范中得到明确。例如,越南海岸警卫队被授权在发现违法迹象时检查和调查是否确实发生违法行为。对于违法行为,越岸警可采取行政措施,包括罚款或在其管辖范围内制作违法记录并将案件移送主管机关;强制违法者停止非法行为;命令其离开越南海域;逮捕、拘留或进行刑事调查;没收设备或违法措施。在逃跑或抵抗情况下,越岸警允许根据国内或国际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追缉违法者。在违法者威胁海岸警卫队或他人生命安全的严格规定情况下,或严重违法且除非使用武器否则违法者可能逃脱时,明确允许越岸警开火。
6 结论
在海上紧张局势升级和海岸警卫队行动扩大的时代,海上使用武力的法律约束以及比例性和问责原则不仅是法律要求,也是确保全球海洋稳定的战略必需。海洋作为国际社会生存和发展的主要领域,涵盖交通、能源、气候和生态等多个关键领域。随着海洋战略重要性的增加,大多数国家都加强了海事执法力量的建设和利用,努力保护其海洋权益并在海洋领域获得战略优势。
UNCLOS建立了管理和规范海洋及其资源综合利用的法规,从而建立了一个相对全面、公平和可行的全球海洋秩序。与海洋相关的权利是国际法和海洋法赋予国家的合法权利。海上执法是保障这些权利的基本措施,而强制措施的保证是海上执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海上执法必须基于明确的法律依据并坚持正当程序。海岸警卫队作为海上主要执法力量,采用各种海上强制措施包括行政措施、刑事措施和武力使用。海岸警卫队在具体海上执法情况下及时合理地应用这些措施,可有效实现保障海上安全、保护海洋权益与秩序以及确保正当程序和人权的目标。这对于提高海上执法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海上执法关乎国家安全和利益,应基于国家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权威,符合国际国内协调统一的法律规范,由合格实体实施,严格遵守正当程序,并认真考虑执法权力、临时措施和作为最后手段的要求。海上执法必须基于明确的法律依据并在整个操作过程中坚持正当程序。
虽然国际法律基础和国内立法在不同领域可能有不同侧重点和规定,但它们通常都涉及海上执法程序。海上执法权与陆上警察权不同,前者关注维护海上秩序和安全。这些权力不仅必须遵守国内立法,还必须遵守相关国际法规定。海上使用强制措施必须遵循合法性、航行自由、必要性和比例性原则。
本研究有助于理解如何在海岸警卫队行动中使强制措施符合国际法律规范,特别是在争议水域或多管辖场景中。还应注意,随着国际海上贸易日益频繁,海上安全环境变得越来越复杂,各种力量交织,海上突发事件频发。现有法律框架往往无法全面涵盖所有相关方面。在此背景下,当海事执法机构开展维权执法行动时,必须采取个案处理方式,单独分析具体情况和问题。因此,授予海事执法人员必要的自由裁量权至关重要。然而,也必须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这种裁量权在合理限度内行使,从而防止执法权潜在滥用侵犯公民权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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