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生物通官微
陪你抓住生命科技
跳动的脉搏
中国四地新精神活性物质(NPS)管制比较研究:立法实践与全球治理启示
【字体: 大 中 小 】 时间:2025年09月21日 来源:Regulatory Toxicology and Pharmacology 3.5
编辑推荐:
本综述系统比较中国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新精神活性物质(NPS)的立法管制体系,首次提出"个别列管+通用规范"的协同管控模式。研究揭示台湾季度更新机制与香港化学母核动态修订机制的科学性,论证了NPS分级处罚与强制教育制度的实践价值,为全球毒品治理提供中国方案。
立法与列管方法
由于历史和政治原因,中国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对新精神活性物质(NPS)的立法列管存在差异。表2比较了四地在NPS列管方法、风险评估要素、列管物质数量、决策机构和更新机制等方面的特点。
在台湾、香港和澳门,所有NPS列管均依据原有禁毒立法进行,而大陆则采用"个别列管+通用规范"的双轨制。台湾采用基于化学结构的通用定义结合具体物质列举的方式,香港创新性地通过动态更新化学母核和取代基团实现超前管控,澳门则实行严格的三级分类体系,根据不同危害等级适用差异化处罚。
结论
本研究并非评判四地NPS列管体系的优劣,而是通过分析各地区在NPS立法、列管方法、更新机制和法律追责方面的差异化实践,提炼出对优化全球NPS管控具有价值的经验。在列管方法上,中国大陆、香港和澳门采用的个别列管与通用规范相结合模式展现出实践可行性;在更新机制方面,台湾每三个月的定期更新和香港对化学母核及取代基团的持续修订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大陆对吸毒行为的非罪化处理体现了惩教结合理念,而台湾对吸毒人员实施的NPS危害强制教育项目同样值得借鉴。台湾和澳门采用的NPS分级分类体系表明,对不同类别NPS适用差异化处罚更具科学性。建议国际社会采纳个别列管与通用规范相结合的模式,建立定期更新机制,持续完善化学母核和取代基团的动态管理,实施NPS分级处罚制度,并对使用者开展强制教育项目。
生物通微信公众号
知名企业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