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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成人决策能力法律改革的紧迫性与路径:基于CRPD框架的混合方法研究
【字体: 大 中 小 】 时间:2025年09月21日 来源: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dustrial Ergonomics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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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新西兰决策能力法律体系的复杂性与滞后性问题,系统分析了现行法律在成年监护、医疗同意权及精神卫生强制治疗等领域的缺陷。研究人员通过文献综述与法律文本分析,揭示了现行制度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CRPD)的冲突,并结合人权委员会调研及历史性虐待调查结果,提出以支持性决策为核心、融合毛利文化视角的改革路径,为新西兰及类似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现代化提供关键理论依据。
在全球人口老龄化加速和残疾人权利意识觉醒的背景下,决策能力法律体系如何平衡个人自主权与社会保护责任,成为各国法治建设面临的核心挑战。新西兰作为普通法系国家,其决策能力法律体系植根于英国殖民时期的父权主义(parens patriae)传统,却在现代化进程中呈现出碎片化与滞后性特征。现行《个人与财产权利保护法》(PPPRA)自1988年颁布以来未进行实质性修订,而《健康与残疾服务消费者权利守则》(Code)中缺乏明确的决策能力判定标准,导致数千名缺乏决策能力的老年护理院居民仅依据守则第7(4)条就被长期限制自由,陷入法律保护的灰色地带。更严峻的是,2024年发布的"历史照护机构虐待皇家调查委员会"报告揭露了1950-1999年间数万人在国家照护系统中遭受的系统性权利侵害,其中多数受害者正是因决策能力受损而被剥夺法律保护的人群。这种法律体系与人权保障的深刻张力,促使研究者对新西兰决策能力法律体系展开全面审视。
为系统解析新西兰决策能力法律体系的现状与改革路径,本研究采用混合研究方法:首先通过立法文本与判例法分析,梳理现行法律框架中关于"法律能力"(legal capacity)与"心智能力"(mental capacity)的界定差异及适用冲突;其次整合新西兰人权委员会委托开展的老年护理设施调研数据(包含11家机构的实证审计)以及皇家调查委员会发布的3000页调查报告;最后基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CRPD)第12条关于法律能力平等的规定,对比分析英国、加拿大等普通法系国家的改革经验。所有法律文本分析均聚焦于《保护个人和财产权利法》《物质成瘾强制评估与治疗法》《生命末期选择法》等核心立法,并特别关注2024年法律委员会关于成人决策能力的公众咨询成果。
研究首先揭示了新西兰决策能力法律体系的核心矛盾:尽管《保护个人与财产权利法》确立了能力推定原则(第5条),但实践中存在四种不同的能力判定标准(部分缺乏/完全缺乏/非完全胜任/缺乏能力),导致司法适用混乱。例如在PS作为SV和CL的诉讼监护人案中,法院因当事人"过于聪明"而拒绝适用完全无能力标准,转而选择限制性更低的个人令;而在R诉R案中,头部损伤患者则被认定为"完全缺乏"能力而获得全面监护。这种法律不确定性直接导致临床医生、家属及法律工作者面临适用困境,实证研究显示全科医生普遍缺乏能力评估的专业培训。
在老年照护领域,研究发现约11,000名缺乏心智能力的居民仅依赖《守则》第7(4)条被安置在护理机构,既无司法审查程序,也无独立监察机制,形成"合法化"的权利侵害。更严重的是,这些居民无法获得与《精神卫生法》类似的程序保障(如定期临床复查、地区监察员访问及法律援助权),其处境与皇家调查委员会揭露的历史虐待事件具有结构性相似。人权委员会调研进一步发现,奥克兰老年护理机构的记录中普遍缺少法律授权依据,反映出系统性监管失效。
研究特别强调了融合毛利文化视角的紧迫性。作为占人口17.1%的原住民,毛利人的"whakawhanaungatanga"(建立联结)哲学与集体决策模式与西方个人主义能力观存在根本差异。研究者引用Baxter描述的71岁痴呆症患者Mareana的案例,说明最佳实践应包含:早期对接毛利服务机构、尊重精神文化价值观、家族参与决策过程以及正确使用毛利语称谓。这种文化敏感性改革恰与CRPD倡导的"意愿与偏好"原则相契合。
针对改革路径,研究提出三重整合方案:在立法层面建议制定统一的决策能力标准(参考《物质成瘾强制评估与治疗法》的四要素模型);在司法层面建立剥夺自由保障机制(借鉴《精神卫生法》的监督程序);在文化层面将"支持性决策"理念嵌入新制定的《精神卫生法案》(2024年10月已通过一读)。该法案第3条明确要求"提升个人决策能力"和"消除毛利人健康差异",第6条则首次引入"意愿与偏好"指导原则,标志着从替代决策向支持决策的范式转变。
研究结论指出,新西兰决策能力法律改革正面临历史性机遇窗口:法律委员会的成人决策能力审查、健康与残疾专员的《守则》修订建议以及《精神卫生法案》的立法进程,共同构成了系统改革的制度基础。但成功实施仍需克服三大挑战:一是法律术语的统一化需协调普通法、成文法与毛利习惯法多元传统;二是支持性决策服务体系需要大量财政与人力资源投入;三是文化转型要求法律从业者、医疗服务提供者及社区共同重构对"能力"的理解框架。研究者最终强调,唯有建立符合CRPD标准、融入毛利世界观且具备实操性的法律体系,才能真正终结历史上发生的制度性虐待,实现"将决策权交还人民"的人权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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