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爱尔兰心智能力法案下人格障碍患者的强制干预:法律改革与临床实践的新挑战

【字体: 时间:2025年09月22日 来源: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dustrial Ergonomics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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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针对北爱尔兰地区人格障碍患者长期被排除在强制干预法律框架外的问题,系统分析了《心智能力法案(北爱尔兰)2016》实施后对这类人群诊疗决策的影响。研究通过证据综述、专家咨询和经济分析发现,人格障碍确实可能损害决策能力,短期强制干预在特定情形下符合患者最佳利益。该研究为 capacity-based law 的实践应用提供了重要依据,对完善精神卫生法律体系具有里程碑意义。

  

在北爱尔兰的精神卫生法律体系中,一个持续了三十多年的争议焦点始终围绕着人格障碍患者的法律地位。根据1986年颁布的《心理健康(北爱尔兰)命令》(the Order),法律明确排除了"仅因人格障碍"(by reason only of personality disorder)而对患者实施强制干预的可能性。这种排除条款虽然旨在防止精神卫生法律的滥用,却在实践中造成了意想不到的困境——许多迫切需要帮助的人格障碍患者被挡在了医疗服务的大门之外,特别是当患者伴随暴力倾向或自伤行为时,医疗系统往往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这种法律空白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正如1995年Fenton报告所指出的,在一名11岁男孩被杀害的案件后,调查发现现有法律框架难以对伴有暴力行为的严重人格障碍患者进行评估和治疗。更令人担忧的是,这种法律排除条款有时被错误解读,甚至成为拒绝为主动求助者提供服务的借口。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北爱尔兰开始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改革进程。

Bamford审查(2002-2007年)提出了一个革命性的理念:为何要对身体疾病和精神疾病制定两套不同的法律体系?这种分立不仅造成混淆和不公,更构成了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歧视。基于这一理念,《心智能力法案(北爱尔兰)2016》应运而生,它摒弃了所有特定排除条款,建立了一个统一的能力本位法律框架(capacity-based legal framework)。该法案的核心原则是:只要个人因心智功能受损而无法做出特定决策,且干预措施符合其最佳利益(best interests),就可以实施强制干预,无论损伤的原因为何。

这一法律变革带来了五个关键实践问题:人格障碍相关问题是否真的会损害决策能力?如何最好地支持患者自主决策?当确定患者缺乏决策能力时,如何确定其最佳利益?研究证据如何指导最佳利益的确定?在什么情况下对人格障碍患者实施强制干预(包括住院)符合其最佳利益?

为回答这些问题,研究人员采用了多重方法学途径。首先进行了快速证据综述,检索了包括CINAHL Plus、Cochrane、EMBASE、MEDLINE等10个数据库中2010年以来的系统评价,同时纳入此前的重要研究如Coid等(2006)的人格障碍患病率数据和Soeteman等(2008)的经济成本研究。其次开展了专家咨询,通过北爱尔兰人格障碍网络对126名服务使用者、照顾者和专业人员进行了调查,并对44名国际专家进行了针对性问卷调查。最后进行了经济分析,评估了人格障碍服务的经济影响和成本效益。

研究结果揭示了多个重要发现。关于决策能力评估,尽管相关研究相对有限(在Perington等2020年综述的757篇文章中仅25篇关注人格障碍),但确实表明部分人格障碍患者在某些决策上存在能力缺损。评估过程尤其复杂,需要特别关注情绪调节异常对信息权衡能力(ability to use and weigh information)的影响,特别是在自杀风险情境下,患者的决策能力可能出现快速波动。

在支持性决策方面,研究发现虽然缺乏专门针对人格障碍患者决策支持的研究,但普遍原则同样适用。Knight等(2018)的研究强调了个体化支持和尊重患者自主权的重要性,Borschmann等(2014)则发现边缘型人格障碍患者特别重视预先护理计划(advance care planning)。

关于最佳利益确定,研究指出北爱尔兰法案虽然保留了"最佳利益"概念,但通过第7条第6款的特殊考量要求——必须特别关注患者过去和现在的愿望、感受、信念和价值观,实际上实现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UNCRPD)对意愿和偏好(will and preferences)的重视。

证据评估方面,研究发现危机干预措施的有效性证据有限,短期住院对预防自伤和自杀的证据存在争议(Chiesa等,2004;Helleman,2017),而长期住院可能有一定益处(Fowler等,2018)。心理干预如辩证行为疗法(dialectical behaviour therapy)和心智化为基础的治疗(mentalisation-based therapy)被证明有效,但不同方法间效果差异不大(Storeb?等,2020)。药物干预的证据也很有限,主要适用于短期危机处理(Bateman等,2015)。

最重要的是,研究探讨了强制干预的合理性问题。Lundahl等(2024)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强制干预并不合理,但如果患者确实缺乏决策能力且干预可能带来益处,短期强制干预是可以 justified的。Beale等(2024)进一步强调了在这种过程中给予时间和尊重的重要性。

研究结论指出,北爱尔兰的法律改革虽然解决了法律歧视问题,但无法完全解决人格障碍服务面临的所有挑战。能力评估和最佳利益确定仍然需要专业的临床判断,受到培训、经验和主观观点等多重因素影响。支持性原则(support principle)虽然设立了支持自主决策的法定责任,但其在人格障碍患者中的实施方式仍需进一步探索。

值得注意的是,研究警告如果社区支持服务得不到适当资助,强制干预可能会被过度使用。评估人格障碍患者的决策能力和确定最佳利益是复杂的过程,需要足够的时间和专业知识。鉴于该法案的潜在积极影响和可能被误用的风险,对法案实施效果(包括对人格障碍患者的应用)进行评估显得尤为重要。

这项研究不仅对北爱尔兰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其他正在考虑类似法律改革的地区提供了宝贵经验。它展示了一种平衡患者自主权和保护需求的新途径,同时也警示我们法律变革必须配以相应的服务支持和专业能力建设。正如作者所强调的,法律框架可以提供结构,但最终还需要专业的判断、充分的资源和持续的证据评估来确保其对所有患者——包括那些最具挑战性的人格障碍患者——都能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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