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竞争价值”的滑动标尺: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排他性滥用分析新范式

《Journal of Competition Law & Economics》:COMPETITION ON THE MERITS—A NEW ROLE FOR AN OLD CONCEPT FOR THE ANALYSIS OF EXCLUSIONARY ABUSE UNDER ARTICLE 102 TFEU

【字体: 时间:2026年01月01日 来源:Journal of Competition Law & Economics

编辑推荐:

  为解决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Article 102 TFEU)在排他性滥用案件中“竞争价值”(Competition on the Merits)概念模糊、适用标准不一的问题,研究人员Helena Drewes和Tristan Rohner开展了一项主题研究。他们通过梳理判例法,提出将“竞争价值”作为一项可操作的原则,构建了一个“滑动标尺”分析框架。该框架将行为性质与反竞争效果分析相结合,旨在为执法提供更清晰、高效且具有前瞻性的指引,并建议将其纳入欧盟委员会即将出台的新指南中。

  
在数字经济的浪潮中,科技巨头们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常常采取一些看似“竞争”实则“排他”的策略,例如自我优待(Self-preferencing)或忠诚折扣(Loyalty Rebates)。这些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直是欧盟竞争法(EU Competition Law)执法的焦点。然而,一个核心概念——“竞争价值”(Competition on the Merits)——虽然频繁出现在欧盟法院(CJEU)的判例中,却始终像一团迷雾,定义模糊,导致执法机构、企业和法院在判断行为合法性时,常常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困境。
为了拨开这团迷雾,研究人员Helena Drewes和Tristan Rohner在《竞争法与经济学杂志》(Journal of Competition Law & Economics)上发表了题为《竞争价值——一个旧概念在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排他性滥用分析中的新角色》的论文。他们深入剖析了这一“古老”概念,旨在将其从一个模糊的口号,转变为一个可操作的、能够有效区分合法竞争与非法滥用的分析工具。
研究背景:一个“无处不在”却“模糊不清”的概念
“竞争价值”是欧盟竞争法中的一个基石性概念。欧盟法院在Hoffmann-La Roche(1979年)、Intel、Google Shopping、SEN、Unilever以及Super League等一系列标志性案件中反复强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质上就是那些“不基于竞争价值”的行为。然而,法院通常只给出一个否定的定义(即“什么不是”),而很少正面阐述“竞争价值”到底是什么。
这种模糊性带来了严重的后果。首先,它导致了法律的不确定性。企业无法准确预判其行为是否合法,这抑制了创新和投资。其次,它使得执法过程变得低效且成本高昂。执法机构往往需要投入大量资源去证明复杂的经济效果,而忽略了行为本身的性质。最后,它造成了执法的不一致。不同案件对同一概念的理解可能大相径庭,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
研究方法:从历史渊源到判例法梳理
为了澄清“竞争价值”的内涵,研究人员采用了历史溯源与判例法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 历史溯源:研究追溯了“竞争价值”的德语源头“Leistungswettbewerb”。这一概念最早可追溯至1930年德国著名的Benrather Tankstelle案。在该案中,法院将“竞争价值”定义为“通过自身绩效来促进自身销售活动的行为”,而将滥用行为定义为“仅旨在阻碍竞争对手,以为自身销售活动扫清道路的行为”。这一区分揭示了“竞争价值”的核心在于企业的“绩效”(Performance),而非单纯的“效果”(Effects)。
  • 判例法梳理:研究系统梳理了从Hoffmann-La Roche到最新的Google Shopping(2024年)等一系列欧盟法院判例。通过分析,研究人员发现,法院实际上已经构建了一个“两步测试法”(Two-Step Test)来认定排他性滥用行为:第一步,行为必须具有排他性效果(Exclusionary Effects);第二步,该行为必须不属于“竞争价值”的范畴。这一发现表明,“竞争价值”是独立于“效果分析”的一个关键判断标准。
研究结果:构建“滑动标尺”分析框架
基于上述分析,研究人员提出了一个创新的“滑动标尺”(Sliding Scale)分析框架,旨在将“竞争价值”这一原则变得可操作。
1. 价值判断:什么是(非)竞争价值?
研究人员认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竞争价值”,本质上是一个价值判断(Value Judgment)。他们提出了五个核心标准来辅助这一判断:
  • 绩效导向:行为是否旨在通过提升自身绩效(如价格、质量、创新)来增加销售,还是仅仅为了损害竞争对手?
  • 创新投入:企业是否通过投资于创新来获得竞争优势?
  • 价值对等:在商业交易中,是否存在对等的价值转移(Adequate Transfer of Value)?
  • 长期竞争:行为是否在长期内会损害竞争,即使短期内对消费者有利?
  • 合法性:行为是否违反了其他法律规定(如数据保护法GDPR)?
2. 滑动标尺:行为性质与效果分析的联动
“滑动标尺”的核心思想在于,行为的性质(是否属于“竞争价值”)与证明其反竞争效果所需的严格程度成反比。
  • 标尺的一端:如果行为明显属于“竞争价值”(例如,通过技术创新获得优势),那么执法机构需要非常严格地证明其反竞争效果,才能认定其违法。
  • 标尺的另一端:如果行为明显不属于“竞争价值”(例如,赤裸裸的限制竞争行为),那么执法机构可以依赖推定(Presumptions),无需进行复杂的效果分析即可认定其违法。
  • 标尺的中间:对于处于中间地带的行为,则需要根据其偏离“竞争价值”的程度,进行相应程度的效果分析。越偏离“竞争价值”,证明反竞争效果的门槛就越低。
研究结论与意义
这项研究为欧盟竞争法的执法实践提供了一套清晰、高效且具有前瞻性的分析工具。
  • 理论贡献:它澄清了“竞争价值”这一核心概念,将其从一个模糊的口号,转变为一个包含具体标准和价值判断的可操作原则。
  • 实践意义:提出的“滑动标尺”框架,有效调和了“形式主义”(Form-Based)和“效果主义”(Effects-Based)两种分析方法的矛盾。它既能防止对良性竞争的过度干预,又能确保对有害竞争行为的有效打击。
  • 政策建议:研究人员建议,欧盟委员会在即将出台的《关于适用<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处理排他性滥用行为的指南》中,应采纳这一分析框架,以提升执法的效率、一致性和法律确定性。
总而言之,这项研究不仅为理解“竞争价值”提供了历史深度和理论厚度,更重要的是,它构建了一个能够适应数字经济复杂性的分析范式,为未来竞争法的执法指明了方向。
相关新闻
生物通微信公众号
微信
新浪微博
  • 急聘职位
  • 高薪职位

知名企业招聘

热点排行

    今日动态 | 人才市场 | 新技术专栏 | 中国科学人 | 云展台 | BioHot | 云讲堂直播 | 会展中心 | 特价专栏 | 技术快讯 | 免费试用

    版权所有 生物通

    Copyright© eBiotrade.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信箱:

    粤ICP备090634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