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ontiers in Marine Science》:Law enforcement issues in the disputed maritime areas: apples and pears for the coastal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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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统分析东海与南海争议海域执法困境,通过比较研究揭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第74(3)条和第83(3)条在实践中的适用差异,提出基于区域合作先例(如吉布提行为准则)的实证性政策建议,为海洋争端管理提供新视角。
争议海域执法挑战:沿海国的实践困境与法律出路
21世纪海上执法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挑战。从非法捕捞到跨境犯罪网络,从海洋环境污染到生物安全事件,沿海国在争议海域的执法活动既需维护国家权益,又需遵守国际法规范。本文通过比较东海与南海两大热点海域的执法实践,深入剖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沿海国的权利边界与合作路径。
海洋法框架下的争议海域界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采用分区制管理理念,将海洋划分为内水、领海、毗连区、群岛水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EEZ)、国际海底区域和公海等不同法律地位的海域。争议海域通常指沿海国主张重叠的未划界海域,又称"灰色区域"。UNCLOS第74(3)条和第83(3)条虽未明确定义争议海域,但为相关国家设定了双重义务:尽一切努力达成临时安排,以及不危害或阻碍最终协议的达成。
沿海国在争议海域的权利体系呈现层级化特征。沿海国对领海和群岛水域享有"主权",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经济活动与资源享有"主权权利",而对人工岛屿、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等事项则行使"管辖权"。这种权利分层直接影响执法活动的合法性与强度。
东海与南海的对比分析
东海争端主要表现为中日双边争议,聚焦钓鱼岛(日称尖阁诸岛)主权归属及大陆架划界原则分歧。日本主张中间线原则,中国则坚持自然延伸原则,认为其大陆架延伸至冲绳海槽。尽管存在根本分歧,双方建立了务实合作机制:1997年《中日渔业协定》设立联合渔业区,2008年达成东海共同开发谅解,2023年启动防务部门热线沟通机制。这些双边安排虽未解决核心争议,但有效降低了冲突风险。
南海争端则呈现多边化、复杂化特征。中国、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和台湾地区对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存在重叠主张。中国基于历史权利的"九段线"主张与菲律宾2016年南海仲裁案裁决形成法律对立。2019-2025年间,中菲在仁爱礁、黄岩岛等海域多次发生海上执法对峙事件,但双方仍通过双边磋商机制(如2023年建立的外交部直接沟通渠道)和东盟框架下的"南海行为准则"谈判保持对话。与东海相比,南海合作机制更多依赖多边框架,进展相对缓慢。
法律困境与实证启示
UNCLOS第74(3)条和第83(3)条在实践中面临解释困境。沿海国对"尽一切努力"的义务范围、"临时安排"的具体形式、"不危害最终协议"的行为标准存在根本分歧。主亚那诉苏里南仲裁案曾列举合规行为范例(如主动谈判邀请、活动事先通知、收益分享提议等),但各国对这些范例的适用性看法不一。
成功区域合作案例提供重要借鉴。吉布提行为准则(DCoC)及其吉达修正案建立21国参与的信息共享与联合行动机制,显著降低西印度洋海盗威胁;地中海特别保护区基于"不损害各方立场"原则实现跨国环保合作;中国-日本、中国-韩国渔业协定证明资源共同管理的可行性。这些实证表明,功能性合作可先于政治解决而开展。
政策建议与发展前景
基于比较分析与成功案例,建议建立东海-南海海上安全论坛,整合现有双边机制与东盟区域平台;制定具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准则,明确执法活动透明度标准与危机通报程序;在争议海域试点海洋保护区(MPA)和联合渔业管理区,采用"划区合作"策略降低谈判难度。
未来争议海域执法将呈现双重轨迹:一方面,沿海国将继续通过法律外交手段维护权益;另一方面,区域合作机制将逐步完善,推动执法活动规范化。东海经验表明,双边热线与专项合作能有效管控危机;南海实践则警示,多边争端需要更复杂的制度设计。国际海洋法的发展方向应是既尊重沿海国合法权益,又通过制度创新降低冲突风险,最终实现海洋空间的可持续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