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ontiers in Sustainability》:Legal liability for environ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by mining companies in Raja Amp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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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聚焦印尼拉贾安帕特地区镍矿企业的环境法律责任问题,通过案例分析法探讨了四家采矿企业因违反《2025年第5号总统条例》被吊销许可后的赔偿机制。研究揭示了监管漏洞(如许可发放缺乏环境影响评估EIA)、行政制裁(如罚款、许可撤销)与民事赔偿(如生态修复、CSR)的衔接不足,并借鉴马来西亚的专门执法机构模式,提出强化"污染者付费"原则(Polluter Pays Principle)和社区参与监管的治理路径。
引言:印尼镍矿资源与法律框架的冲突与挑战
印度尼西亚作为全球镍矿储备大国(占全球储量52%),其矿业管理始终面临经济效益与生态保护的平衡难题。研究以拉贾安帕特地区四家镍矿企业(PT Anugerah Surya Pratama等)为案例,指出其在实施《2025年第5号总统条例》过程中因违规开采导致严重环境破坏,引发印尼国会第四委员会要求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印尼矿业法律体系虽确立了可持续性、国家控制、社区参与等原则(如《2009年第4号矿业法》及其修正案),但实际执行中存在监管缺位,尤其许可发放前缺乏有效的环境影响评估(EIA),为后续生态危机埋下伏笔。
研究方法:基于案例的法律实证分析
本研究采用案例分析法,结合在线问卷(Google Forms)与社交媒体数据,聚焦非法采矿行为的法律问责机制。通过提取印尼最高法院涉矿案件数据(如判决编号88/PID-LH/2019/PT SMR),分析企业违法成本与损害后果的不匹配问题。理论框架依托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的法律责任理论,强调"过错行为必须承担制裁"的核心逻辑,为量化企业环境犯罪的社会影响提供法理依据。
拉贾安帕特镍矿开采的历史与生态威胁
自1920年殖民时期起,拉贾安帕特的格格岛(Gag Island)持续面临镍矿开采压力。PT Gag Nikel作为当前唯一活跃矿企,拥有基于《2004年第41号总统令》的保护区开采特许权,但其露天采矿直接威胁全球级珊瑚礁生态系统。研究通过空间数据(图1、图2)显示,矿区沉积物已覆盖珊瑚栖息地,而保护区核心区仅占海域总面积2%,生态平衡极为脆弱。最高法院2022-2023年多项判决虽明确禁止小岛采矿,但执行乏力,反映国家主权与外资企业利益博弈中的制度性妥协。
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机制
企业作为法律实体,其董事会需依据《2007年第40号有限责任公司法》履行社会环境责任(CSR)。研究援引《印尼民法典》第1365条(不法行为赔偿)及《2009年第32号环境管理法》第85、87条,主张企业应承担物质赔偿(如国家损失、社区生计)、生态修复(如重新造林)及行政罚款等多重责任。然而,当前执法仅侧重许可撤销(回归性制裁),缺乏矫正性(如强制修复)与惩罚性(如高额罚款)制裁的协同应用(表1),导致"蛇尾毒效"(in cauda venenum)——即制裁威慑力不足。
采矿活动与贫困问题的恶性循环
自然资源开采的收益分配不公加剧了矿区贫困。数据显示(图3、图4),巴布亚等镍矿富集区贫困率长期高位,源于土地功能丧失(如渔业用地被占)与社区参与缺位。政府大规模发放采矿许可时忽视社会影响,实质构成对民众生存权的系统性侵害。研究引用最高土地效用理论(Highest and Best Use),指出矿企优先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本地居民成为环境犯罪的隐性受害者。
马来西亚非法采矿执法经验的比较启示
马来西亚通过《1974年环境质量法》(EQA)强制要求采矿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EIA),并设立专门执法机构协同警方行动。相较之下,印尼依赖常规司法系统(警察、检察院),缺乏专业矿产执法单元,导致环境违规监管效率低下。这一对比凸显专业化执法架构对实现"可持续开发目标"(SDGs)的关键作用。
结论:协同治理与法律强化的路径
研究主张通过三轨并进策略解决拉贾安帕特生态危机:一是强化行政制裁的复合性(矫正性、惩罚性、回归性并举);二是激活社区参与式监管,将本地居民纳入矿业活动监测网络;三是借鉴马来西亚经验,构建专门化环境执法体系。唯有将"污染者付费"原则嵌入矿业治理全链条,方能遏制自然资源管理的公地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