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ine Policy》:Epistemic justice and deep-sea mining: UNCLOS’s facilitation of epistemic diversity the 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s decision-making pro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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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论文讨论认识论正义(epistemic justice)作为开发性深海采矿(deep sea mining, DSM)规制过程中应考虑的核心正义框架,旨在促使深海采矿研究关注认识论正义与认识论多样性(epistemic diversity)的相关性。此处,认
该论文讨论认识论正义(epistemic justice)作为开发性深海采矿(deep sea mining, DSM)规制过程中应考虑的核心正义框架,旨在促使深海采矿研究关注认识论正义与认识论多样性(epistemic diversity)的相关性。此处,认识论正义被理解为与更广泛的社会公平深度关联,并包含对不同“认识者”(knowers)的公平对待,以及对根本多样、而非基于某一主导知识传统的知识进行创造、分享和验证。该论文反思能源与海洋治理中的认识论正义,并通过聚焦国际海底管理局(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 ISA)的程序规则以及不同认识者在决策过程中的代表性,包括其理事会结构、权限和组成,追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CLOS)是否以及如何促进在深海采矿规制过程中寻求此种正义。该论文得出结论:极少数个体拥有对深海采矿法规带来巨大变化的权力;目前,法律并未要求在决策过程中纳入经验性、传统性或科学方法之外的其他知识形式。
Johanna Gipperth的论文围绕认识论正义(epistemic justice)与深海采矿(deep-sea mining, DSM)规制展开。研究背景是:深海自200 m开始,具有低温、高压和光照微弱等特征;锰、钴、镍等重要矿物主要赋存于3000–6000 m深渊平原的多金属结核中。多数深海海底位于UNCLOS第1(1)(1)条所称“区域”(Area),即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该区域适用公海自由(mare liberum)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172个国家签署UNCLOS,美国未签署。能源转型使某些矿物需求估计增长400–600%,区域DSM被视为陆上采矿的潜在替代,但深海是地球最少探索的生物群系,商业化规制框架尚不存在。2021年6月,瑙鲁(Nauru)总统致信ISA理事会,援引关于执行UNCLOS第十一部分的协定(1994 Agreement)第1节第15段“两年规则”/“核选项”,推动两年内通过开采法律框架。研究人员认为该规则不民主,并与中央北极洋渔业协定(Central Arctic Ocean Fisheries Agreement, CAOFA)的严格共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Biodiversity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Agreement, BBNJ)的共识或四分之三多数不同。现有环境生态风险知识有限,预防原则可能被经济与环境利益冲突压倒;但立法僵局超过两年也显示预防构成制动。变化预计通过ISA发生,因此代表、影响和公平成为核心。研究人员追问:ISA是谁,谁影响DSM规制,谁的知识被考虑和尊重,ISA过程能否在规范上被视为正义。这些问题与认识论正义相关,也是开展本研究的缘由。研究结论是:极少数个体可对深海采矿法规产生巨大影响,而现行法律并未要求在决策中纳入科学方法之外的经验性、传统性或其他知识形式。
主要关键方法(不超过250字):研究人员采用规范性—法律分析路径,而非实证访谈或实验。以认识论正义(epistemic justice)为核心,结合认知正义(cognitive justice)及能源正义、海洋正义诸原则;对UNCLOS第十一部分、1994 Agreement、ISA理事会与法律和技术委员会(Legal and Technical Commission, LTC)相关条款进行程序性法律分析;以瑙鲁(Nauru)援引两年规则(two-year-rule)/核选项为案例,并比较CAOFA和BBNJ的代表性安排;依据ISA网站和公开会议材料分析理事会、LTC、非正式工作组、闭会期间专家组和“主席之友”的组成、选举与透明度。未涉及样本队列。
研究结果如下。
1. Background(背景)。通过背景与法律政策梳理,作者指出深海采矿压力来自能源转型和地缘经济利益,UNCLOS和ISA被推到规制前沿;Nauru案说明单一国家或少数精英可启动巨大变化,但预防原则与立法僵局形成制动。
2. Justice in deep sea mining(深海采矿中的正义)。通过概念分析,作者认为能源正义与海洋正义有时相互矛盾。能源正义关注清洁能源获取、电气化、可负担性等分配问题;海洋正义关注沿海社区、气候变化和环境退化负担。Nauru殖民与磷酸盐开采历史显示历史经济视角的必要性。DSM支持者强调陆上采矿的能源不正义,反对者强调海洋资源受损可能带来代际和分配不正义。作者主张认识论正义概念具有方法论用途。
2.1 Epistemology in energy- and ocean justice scholarship(能源与海洋正义学术中的认识论)。通过文献综述,作者梳理Fricker提出的认识论不正义,包括证言不正义(testimonial injustice)和诠释不正义(hermeneutical injustice);能源正义常见原则包括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承认正义(recognition justice)、修复正义(restorative justice),部分学者加入世界主义正义(cosmopolitan justice)。Valkenburg认为认识论正义不应孤立评估,而应与各正义原则纠缠。认知正义(cognitive justice)更关注不同知识系统的有效性,de Sousa Santos的“深渊思维”(abyssal thinking)批判科学知识主导。海洋正义更早提出认识论问题,常用于土著和地方知识共同生产,但能源正义最近才探索认识论。作者结论是:单一框架不足,需结合能源正义和海洋正义,并从程序角度评估DSM决策。
3. Who performs the knowing? The DSM regulatory process within the ISA(谁执行知道?ISA内DSM规制过程)。通过提出认识论视角,作者将知道主体作为分析起点,聚焦ISA理事会和LTC,因二者在制定DSM规则政策中权力较大;大会虽为中心机关,但其代表并非同等个人参与规则制定。
4. Subjects of knowing in the DSM regulatory process(DSM规制过程中的知道主体)。通过UNCLOS法律分析,作者指出ISA是理论上对区域DSM影响最大的机构,1982年确立,1994年成立,职能包括组织控制区域活动、管理资源、保护海洋环境,同时尊重国家主权并为全人类利益。理事会作为执行机关决定具体政策、批准合同和计划、制定标准,甚至可临时通过规则。因此需问理事会如何确保代表性、谁和什么被承认为知识,以及过去消音是否被提升。
4.1 Election and composition of the ISA council and the legal and technical commission(ISA理事会及法律和技术委员会的选举与组成)。通过规则和公开资料分析,作者说明采矿法典(Mining Code)包括勘探规章和开采规章草案,LTC于2019年提交开采规章草案,Nauru两年规则是加速而非启动。理事会由36个成员国和主席组成,选举基础由1994 Agreement第3节第15段引导:按矿物消费或进口、投资、净出口、发展中国家特殊利益、公平地域分配等类别。成员国由国家代表代表,个人选举未由UNCLOS规定。LTC由41名成员组成,五年任期,是理事会咨询机构,其建议除非三分之二理事会成员出席并反对,否则约束理事会。UNCLOS要求适当资格、公平地域分配和特殊利益代表,未规定其他代表性。非正式工作组、闭会期间专家组和“主席之友”依据第162(2)(d)条设立,但部分参与选举方式未明确。
4.2 Epistemic diversity through representation in the regulatory process(通过规制过程中的代表性实现认识论多样性)。通过代表性分析,作者指出UNCLOS主要关注国家层面地理公平,第152条要求避免歧视,第148条促进发展中国家参与,但序言中特殊利益主要指发展中国家,可能是经济利益。个人代表、能力和利益由成员国决定,土著知识未受UNCLOS促进。LTC“适当资格”涉及海洋学、海洋环境保护、矿产开采加工等领域,暗示学术和研究知识优于经验或地方知识。LTC现任成员均有高级学术学位,多数任职于大学、国家研究机构或政府;性别构成为31名男性、10名女性;UNCLOS无性别或利益集团代表要求。作者结论是:UNCLOS本身很少促进知识多样性,决定权被授予ISA。Morgera和Lily以人权为重点认为ISA忽视国际人权制度;LTC透明度受批评,存在闭门会议和无公开记录,第181条保密要求进一步限制透明。尽管有水下文化遗产工作组、UNDRIP第18条和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Free, Prior, and Informed Consent, FPIC)等呼吁,作者认为关键问题是这些认识论和认知正义呼吁是否被认真考虑。Ginzky等提出的四个行动领域仍偏重科学知识,可能不足以补救认识论主导,除非扩展知识概念并锚定正义原则。
5. Conclusion(结论)。通过综合,作者认为UNCLOS强化了西方“知识=科学”观念,沉默地方和传统知识,将理事会和LTC作为知道主体并假定其学术研究知识,将知道客体置于闭门或难以进入的门后。因此区域DSM监管框架不促进认识论正义,研究应转向ISA机关形成和执行的未受监管实践。仍需追问“ISA是谁?”和“什么知识参与开始或停止开采采矿的决策?”,以便日后问责。
讨论总结与研究结论翻译:在区域深海采矿背景下,对正义与公平的分析应同时考虑能源正义和海洋正义视角。这两个正义框架为探索多种正义方面提供了有价值工具,并可通过扩展“知识”概念以超越常规能源或海洋科学而相互丰富。论文第一部分建议,在进行此类扩展时,应更关注海洋正义学术中常见的认识论,同时评估能源正义学术中常见的正义原则。论文第二部分试图将这些方面与深海采矿决策和监管过程联系起来,重点关注UNCLOS在代表性方面对ISA及其机关的具体要求。总之,可以说UNCLOS通过以下方式强化了主流西方“知识=科学”的观念:其在与科学相关的语境中引用知识,反复强调海洋科学与技术而沉默地方和传统知识;将理事会和LTC任命为“知道主体”,并假定其代表具有学术和研究基础的知识;以及将知道客体置于闭门或至少难以进入的门后。因此,区域深海采矿监管框架并未促进认识论正义,此类研究的持续重点必须放在ISA机关形成和执行的未受监管实践和过程上。尽管先前研究如Morgera的建议表明,例如土著知识在这些机关中几乎没有空间,但仍有必要进一步挖掘“ISA是谁?”以及“什么知识参与开始或停止开采采矿的决策?”这些问题。如果不是为了纠正认识论不正义的决策过程,至少是为了知道谁、什么以及谁的知识在日后应被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