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与中国关键矿产循环治理的跨区域遥耦合土地系统框架:从循环率到空间责任**

《Land》:Governing Critical-Mineral Circularity Across Distance: A Telecoupled Land-System Perspective o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China

【字体: 大 中 小 】 时间:2026年10月30日 来源:Land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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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矿产(critical minerals)战略常被作为循环经济政策加以推行,但循环性(circularity)指标并不能揭示土地扰动、加工影响、回收改进或治理权限的所在位置。本文提出一个遥耦合循环土地治理(telecoupled circular land

  
关键矿产(critical minerals)战略常被作为循环经济政策加以推行,但循环性(circularity)指标并不能揭示土地扰动、加工影响、回收改进或治理权限的所在位置。本文提出一个遥耦合循环土地治理(telecoupled circular land governance)框架,用以考察欧盟(EU)与中国不同的政策轨迹。研究依据土地系统与遥耦合(telecoupling)文献、已发表的矿产供应链与再循环研究,以及一项原创性汇编——截至2026年6月30日通过的十项选定政策工具,并区分其法律地位与适用时间表——分析了四个相互关联的系统:采矿土地;加工与生产设施;使用市场;以及报废回收基础设施。分析突显了彼此分化但又相互关联的控制节点。欧盟政策将产品层面的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再生含量(recycled content)与信息要求同本土产能目标相衔接;中国政策则将国家主导的产业治理与日益增强的可追溯性(traceability)、延伸生产者责任(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EPR)及回收法规相结合。该比较识别出再循环收益可与负担转移或原生需求增长并存的条件。研究人员提出由四部分组成的治理杠杆组合:空间显性的足迹核算(footprint accounting);可互操作的监管链(chain-of-custody)信息;基于地方的保障与利益共享;以及需求侧节制与再循环相结合。该框架将循环性重新界定为跨相互关联土地系统的配置问题,并识别出可供比较研究与政策评估检验的命题。
**研究背景与问题**

关键矿产供应链连接着矿床、加工设施、制造中心、使用市场与回收网络,跨越多个管辖区。贸易将最终需求的地点与其环境和社会后果相分离,再循环虽可改变这些连接,却不能消除它们。二次供应(secondary supply)取决于产品寿命、收集、材料质量、技术与需求增长速度,因此某一管辖区内记录的收益,可能与其他地区新增的采掘或残余废物处理并存。循环经济研究虽已阐明价值保留策略及其反弹、系统边界等限制,遥耦合研究也提供了分析发送、接收与溢出系统间流动的框架,但在二者交汇处仍存在特定缺口:循环流可穿越多个用途与管辖区,而信息、监管义务与土地影响责任却可能止于不同节点。欧盟以产品与市场要求结合战略产能导向,中国以产业规划结合可追溯性与回收义务,既有比较多以“市场主导对政府主导”的二分法解释其政策传统,不足以考察二者的互动。为此,研究人员构建遥耦合循环土地治理框架,提出三个问题:矿产生产、使用与回收的变化通过何种机制改变直接与间接土地系统压力;十项选定欧盟与中国政策工具如何在相互关联的阶段间配置信息义务与责任、在何处互补或相互制约;这些制度比较中的缺口如何引出可检验命题与有针对性的治理回应。该研究的贡献在于将生命周期阶段、溢出地点与监管责任纳入同一比较框架,并以工具层面的证据矩阵支撑;分析识别制度机制与实证检验条件,但不主张循环性已减少原生采掘或实现绝对脱钩(absolute decoupling)。

**主要技术方法**

研究采用理论导向的结构化定性比较方法,分三部分:土地系统、遥耦合、循环经济与关键矿产的文献综述;欧盟与中国政策工具的针对性选取;以及演绎式定性文件分析。分析单元为治理关键矿产生命周期各阶段的政策组合而非特定矿产、企业或行政区。证据基础含三个层次:基础与综述文献、同行评议的实证与建模研究、权威机构报告,检索与政策核查更新至2026年6月30日。政策语料取自EUR-Lex、欧盟委员会及中国中央政府或部委官方来源,入选标准为2026年6月30日前生效、通过或正式颁布,覆盖至少一个生命周期阶段,并对循环性、产业基础、可追溯性、延伸生产者责任、资源治理或报废管理具有跨领域或战略意义,核心语料包含四项欧盟与六项中国工具。编码采用基于七个分析维度的演绎式码本,码值非互斥。比较在组合层面通过结构化矩阵进行,先识别管辖区内模式,再跨管辖区比较异同、部分趋同与未治理的溢出,且不以词频作为监管强度的代理。

**研究结果**

*采掘景观作为发送系统*:从遥耦合视角看,采掘景观是物质的“发送系统”,但其演变由国内发展优先事项、政治动态、产权、融资、基础设施、社会运动与生物物理条件共同驱动。直接土地扰动是重要但不完整的采矿压力指标,影响可经流域水文、粉尘沉降、生境破碎化、尾矿风险与土地获取变化延伸至矿界之外。战略性项目认定与缩短审批可改善供应安全,但其土地系统后果取决于评估质量、参与与执法,投资也可能在需求不变时转向其他矿床。该阶段的核心土地系统效应是扰动面积、生境连通性、水资源获取与土地权利的变化。

*加工与制造枢纽*:此类枢纽通过设施建设及能源、水、运输与废物处理所需基础设施改变土地,取水可使设施与流域内其他用水者相连,处理不当的工艺水、粉尘或残余物排放可影响厂界外土壤与水体。循环生产改变而非消除这些路径,二次原料可减少部分原生工艺需求,但分选、精炼与回收同样需要设施并产生残余物。政策干预点包括设施选址、投资条件、环境评估、工艺标准与监管记录;中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涉及工业园区用地与用水,两个组合中的产能导向工具影响投资区位,主要土地系统机制是工业用地占用及相关资源与污染负担的再分配。

*使用市场与城市材料存量*:在用产品将当前土地压力与未来材料可得性相连,车辆、建筑、电网与储能系统以不同期限保留矿产,决定二次材料何时可返回生产;存量快速扩张期,再循环可能因材料仍在服役而无法满足增长需求。土地后果还取决于服务提供方式,更长产品寿命、维修与既有资产更充分利用可降低给定服务的替代需求,但新增存量、更大产品或消费增加可能抵消效率收益。产品信息在将成分、维护与监管链同后续回收决策相连时可支持评估,但护照本身不能证明矿山已被避免。

*报废网络、溢出与反弹*:报废网络连接用户、收集者、运输者、拆解者、再利用运营者、回收者与监管者,收集决定哪些废弃产品进入可回收流,后续处理决定回收质量与残余风险;材料也可能滞留库存、进入未记录贸易或流向管控不善的处理环节。再利用与二次寿命虽可回收更多价值,但涉及安全、保修、测试与性能等不同关切。更严格的 treatment 要求可改变废弃产品与二次原料的路线,执法与协调薄弱时材料可能流向管控较弱的目的地。循环经济反弹可能在材料成本降低或感知环境收益刺激额外需求时出现,其幅度取决于市场反应。报废环节的物理土地系统联系在于收集点、堆场、拆解设施、回收厂与残余物去向,相关溢出是材料与环境负担最终落点的变化,而非仅报告回收率的变化。

*欧盟:合规主导的市场治理及其产业转向*:欧盟市场准入可将监管要求沿供应链传导至域外,即“布鲁塞尔效应”。在循环性语境下,《循环经济行动计划》设定战略议程,《可持续产品生态设计法规》提供产品特定要求的框架。《电池条例》是欧盟以市场力量扩展可持续标准的显例,涵盖电池全生命周期,将产品可持续性与安全要求同尽职调查、碳足迹、再生含量、延伸生产者责任、收集与回收目标及电池护照捆绑;其优势是生命周期阶段间的强制度联结,劣势在于联结质量取决于授权法案、数据可及性、核查、执法及上游治理安排是否被承认。采用与适用应予区分:截至审查截止日,电池护照要求计划自2027年2月18日起适用,第(EU) 2025/1561号条例已将电池尽职调查义务的适用推迟至2027年8月18日。《关键原材料条例》引入产业与地缘政治视角,设定2030年联盟层面基准,即开采能力至少相当于年消费量的10%、加工能力至少40%、回收能力至少25%,并规定任何相关加工阶段来自单一第三国的年消费量不超过65%。欧盟组合遗留三个土地相关问题:本土开采与加工目标不能消除水、生物多样性与社会许可问题;多元化可能将开采扩散至新地点;产品层面要求可能在欧盟市场产生更详细数据的同时,为出口材料、未覆盖产品或在其他国家回收的材料留下漏洞。

*中国:国家协调的产业治理及其监管转向*:中国路径源于贯穿整个产业基础的集中规划传统。2008年通过、2018年修正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确立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规划与资源回收框架,《“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设定资源效率、回收体系、再制造、产业生态与特定废物流的目标,循环性因而成为发展议程与产业升级战略的核心部分。部门规划将循环经济目标转化为产业优先事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将车辆与电池创新同生命周期管理和回收基础设施相连,原材料规划结合供应安全、产业升级、资源效率与清洁生产。监管工具增加更具体的责任:《稀土管理条例》结合资源规划、总量控制、产品可追溯性与环境义务;针对废旧动力电池的第73号令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2026年1月16日发布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2026年4月1日生效,确立编码与报告义务、收集责任、受管制转移与综合利用要求。这些规定支持将中国路径解读为国家协调的产业治理与日益具体的生命周期义务,但并不表明所有形式的电池再利用均为强制或环境上更优。空间问题依然存在:国内产品追踪本身无法识别进口矿产的土地与水影响或后续跨境转移的后果;正式回收要求的影响取决于小型运营者获取合规设施、融资与收集网络的能力。

*不同的重心与部分趋同*:欧盟组合主要基于通过统一规则与国家主管机关实施的、有约束力的产品与市场导向监管,中国则依靠产业规划与行政协调。但二者存在重叠:欧盟现有产能目标、旗舰项目与多元化政策,中国已引入编码与可追溯性、延伸生产者责任与受控回收;二者均包含安全、竞争力与环境目标,且日益将数据视为基础设施。三个政策接口对相互关联的土地系统尤为重要。其一,生命周期信息创造协调机会但不确立等效性:欧盟电池护照条款将产品记录与差异化访问权限相连,中国电池措施结合唯一编码、平台报告与数字身份框架,二者可支持产品身份与监管链的连续性,但仅在标识符、监管事件与声明定义映射并配以约定核查与访问程序时才有可行接口。其二,收集责任与回收要求塑造二次材料的竞争性路线,当履行收集义务方、声称回收的运营者与处理残余物的工厂位于不同管辖区时可能产生张力,回收质量、产品层面再生含量与避免的原生生产度量不同事物,其核算边界应加以协调。其三,产业产能与环境保障通过投资区位相互作用,这些安排可能通过清洁技术与更负责的加工互补,也可能造成原料竞争或重新分配设施建设与残余废物负担。此外,语料虽含耐久性、维修、减量与资源效率条款,但并未自行确立原生需求的绝对下降或识别采掘被替代的景观。趋同不等于协调:欧盟规则倾向为市场中的产品设定信息与性能条件,中国路径依靠企业报告与行政监督,因此再生含量、监管链、废物状态、尽职调查、保密与授权回收等术语含义可能不同,跨国企业或需维护两套无法对齐的数据。互操作性应追求狭窄的共同数据层,保留实质性法律不变。比较还凸显双方对供应的共同关注,降低总材料—服务需求的工具在两条路径中均欠发达。

**讨论与结论**

讨论提出四项命题:其一,对可比服务与材料质量,当二次供应替代而非追加原生生产时,更可能降低原生土地压力;其二,当信息可用于决策并与核查、责任与救济相连接时,生命周期可追溯性更可能改善受影响地点结果;其三,当执法与进入合规活动的可及路径相结合时,正式回收要求更可能减少转移的环境负担;其四,在给定服务水平下,回收与更长产品寿命及更低材料需求相结合,比单纯扩大回收产能更可能降低原生需求。据此提出四项治理优先事项:将回收与产能指标同空间显性足迹及存量—流量账户相连;围绕标识符、监管事件与声明定义开展信息合作;产能发展与受管制回收需配合基于地方的保障与可行参与;将现有减量、耐久与维修条款同回收及产能措施一并评估。在欧盟—中国及多边合作方面,建议从技术等效与可互操作数据入手,聚焦跨境执法与第三国供应商伙伴关系,并由多边机构推动方法与保证工具。局限性包括:语料为代表性子集而非穷尽;法律采用与政策目标不等于实施质量或可归因的土地系统结果;法律地位、部门覆盖与行政背景差异限制直接等效;分析未量化物质流或检验净土地效应。

结论指出:关键矿产循环性是材料保留、空间分布的土地压力与对这些压力负责的制度之间的关系。闭合材料循环可重组负担发生的位置,而不一定减少负担;遥耦合循环土地治理视角将这一区分置于循环性评估的核心。欧盟—中国比较表明不同政策安排如何作用于相互关联的链条:产品要求与战略产能措施同规划、可追溯性与受管制回收相互作用,其部分趋同创造协调机会,但共享术语或更完整记录并不确立等效义务或受影响地点的更好结果。由此形成的研究任务是检验材料循环变化何时改变原生生产、设施区位、残余负担与收益分配。就政策评估而言,循环性指标应与这些空间后果及有能力应对的行为体相连;该框架与证据矩阵为明确这些关系提供基础,而特定政策组合能否降低土地压力仍属实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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