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ensic Science International: Synergy》:The role of forensic evidence in Indonesia's criminal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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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旨在:第一,分析法庭科学证据(forensic evidence)在印尼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地位;第二,考察法庭科学证据在多大程度上被法官与检察官有效用作印尼刑事司法程序中的证明依据。本研究分两个阶段开展:一是对印尼法律规范进行教义分析(doctrinal
本研究旨在:第一,分析法庭科学证据(forensic evidence)在印尼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地位;第二,考察法庭科学证据在多大程度上被法官与检察官有效用作印尼刑事司法程序中的证明依据。本研究分两个阶段开展:一是对印尼法律规范进行教义分析(doctrinal analysis);二是通过收集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代表印尼三个地区的四个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s)的裁判文书进行实证研究。印尼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法庭科学证据地位仍存在问题,原因是缺乏明确规定。目前,《刑事诉讼法典》(KUHAP)未将其正式认可为独立的证据种类,而是被归并入第184条规定的专家证言(expert testimony)、文书证据(documentary evidence)或间接迹象(indications)。这种模糊性削弱了执法官员、检察官和法官对法庭科学证明价值的重视。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四个地方法院的数据表明,按法庭科学证据作为裁判依据的百分比最高的五类案件依次为:毒品犯罪(96.26%)、伤害罪(94.61%)、枪械与锐器犯罪(92.08%)、电子信息与交易犯罪(72.63%)和腐败犯罪(59.38%)。因此研究人员建议,应在印尼刑事诉讼法中将法庭科学证据专门规定为独立的证据类别,以增强客观性、提升公平性并确保刑事司法体系更加可靠。
该研究发表在《法庭科学国际:协同》(Forensic Science International: Synergy)。研究背景方面,随着科学技术快速发展,刑事证明制度正从单一依赖言词证据转向辅以法庭科学(forensic science)这一客观、可验证的手段来查明实质真实(materi?le waarheid)。在印尼,《刑事诉讼法典》(KUHAP)采行“否定法定证明理论”(negatief wettelijk bewijs theorie),即要求至少两项法定证据加法官内心确信方可定罪,但法典第184条仅列举了五种证据:证人证言、专家证言、文书、间接迹象和被告人陈述,未明确设立“法庭科学证据”这一独立类别,实务中法庭科学成果被分别归入专家证言、文书或间接迹象,导致其科学属性与证明价值未被充分认知,且法官常优先采信口供与证人证言,易引发主观偏差。同时印尼法庭科学鉴定高度中央集权,仅由印尼国家警察(Polri)下属的法庭科学实验室中心(Pusat Laboratorium Forensik/Puslabfor Polri)垄断,无独立民间实验室,造成偏远地区取证延迟、证据完整性风险增加,加之不同地区基础设施差异显著,影响了司法公平。为此研究人员开展规范与实证结合的研究,以厘清法庭科学证据的法律地位、实际使用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应将法庭科学证据规定为KUHAP下独立证据种类的改革建议。
为开展研究,研究人员主要采用两大关键方法:一是教义法律分析(doctrinal legal study),以1981年第8号法即《刑事诉讼法典》(KUHAP)及2008年第11号法《电子信息与交易法》(UU ITE,后经2016年第19号、2024年第1号修订)为主要规范来源,通过语法解释与体系解释分析法庭科学证据在法定证据分类中的规范位置;二是实证研究,收集印尼最高法院下辖四个代表性地方法院(代表西部的中雅加达地方法院、南雅加达地方法院,代表中部的望加锡地方法院,代表东部的特尔纳特地方法院)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的结案裁判文书与统计数据,凡案件审理中运用了法庭科学证据(无论体现为实物、言词或专家意见)即归为相关案件,并按罪名分类统计比例与证据形式。
研究结果部分,首先下设“刑事司法程序中规制法庭科学证据的法律框架”一小节,研究人员通过教义分析指出:KUHAP下法庭科学证据实质上分别归入专家证言(第186条,由具专门知识者如法医病理学家、毒理学家、DNA专家、弹道专家、数字法庭科学家等在庭上陈述并书面报告)、文书证据(第187条,如visum et repertum即法医医学专家报告、毒理学报告、弹道报告、数字法庭报告等经合法职权制作之文书)、间接迹象(第188条,由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构成法官心证桥梁,法庭科学数据常作为联结各项迹象的科学基础);此外《电子信息与交易法》(UU ITE)第5条明确电子信息与/或电子文书为合法证据,数字法庭科学成果可同时构成文书与专家证言两类。其次下设“2008年第11号法《电子信息与交易法》(UU ITE),经2016年第19号、2024年第1号修订”一小节,研究人员说明该法填补了KUHAP未规定电子证据的真空,数字法庭科学证据须满足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三原则方可采纳,通常由数字法庭专家解释取证方法与结果。再次下设“地方法院审结案件总量”一小节,研究人员汇总2023—2024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结4,252,251件刑事案件,其中交通违法最多(3,974,675件),普通犯罪232,588件,腐败3,672件;所选四个法院同期结案数分别为中雅加达1,610件(80%涉法庭科学)、南雅加达709件(73%)、望加锡745件(72%)、特尔纳特237件(68%),地区差异与法庭科学实验室可达性直接相关(雅加达有国家级Puslabfor,望加锡有区域实验室,特尔纳特需远送望加锡致延迟与成本增加)。接着下设各法院分表结果:中雅加达毒品案715件(96%用法庭科学,主要为实验室物质分析、尿液检测)、盗窃255件(73%,指纹、CCTV、数字取证)、腐败213件(42%,财务审计、数字痕迹)、诈骗110件(70%,文书与数字取证)、侵占79件(86%);南雅加达类似,毒品341件(96%)、盗窃224件(79%)、诈骗96件(57%)、侵占81件(65%)、ITE案79件(67%);望加锡毒品(表中录为2013件应为201件之误)201件(97%)、盗窃273件(61%)、腐败260件(73%)、伤害145件(96%,visum et repertum)、侵占131件(56%);特尔纳特毒品89件(90%)、腐败44件(66%)、伤害29件(83%)、盗窃24件(21%)、侵占15件(13%)。最后下设跨法院汇总表(表6),研究人员归纳五类最依赖法庭科学证据的案件及对应证据形式:毒品案(96.26%,专家证言含法庭化学、生物学、毒理学、精神病学等,文书含实验室报告、尿液/血/发检报告、数字通讯分析,间接迹象为证据间对应性);伤害案(94.61%,专家证言含法医医学、心理创伤、生物力学、弹道、锐器专家,文书含visum et repertum、影像报告、弹道/锐器报告);枪械与锐器案(92.08%,专家证言含弹道、冶金、指纹、DNA、化学残留、医学,文书含弹道测试、残留、DNA、visum、现场摄影);电子信息与交易案(72.63%,专家证言含数字取证、网络安全、电信、密码学、多媒体取证、心理,文书含设备分析报告、服务器日志、社交媒体检查、加密报告);腐败案(59.38%,专家证言含法庭会计、国家财政、犯罪学、数字取证、文书取证、心理、行政法,文书含BPK/BPKP审计损财报告、PPATK资金追踪、OJK银行流水、数字通信报告、项目文件检查)。
讨论部分,研究人员首先指出“法庭科学证据在案件裁判中的意义”:数据分析显示罪行越复杂(技术/财务/数字属性越强),越依赖法庭科学以达成司法准确;四类法院68%—80%的案件倚重法庭科学,说明其已从辅助走向结构必要,尤其毒品(物质定性定量必备)、腐败(资金流重建)、伤害(伤情客观化)、ITE案(数字痕迹唯一可行证据);但基础设施不均导致雅加达与望加锡利用率高,特尔纳特因送检远、延迟、成本高、证据降解风险而受限,损害法制平等。其次下设“印尼刑事诉讼法中对法庭科学证据认可有限”一小节,研究人员认为KUHAP未独立规定法庭科学证据引发规范模糊与实务不一致:有的法官赋予决定性权重,有的仅作补强,且法官常优先口供与证人,这与1981年立法时法庭科学未兴起有关;典型案例如Wayan Mirna Salihin“氰化物咖啡案”(毒理学关键但法官态度不一)、Nofriansyah Yosua Hutabarat“Brigadir J案”(病理/弹道/数字取证拆穿伪证却引发司法解读争议),说明实务不可或缺但法理地位不稳。数字时代网络犯罪与AI辅助取证(如概率基因分型软件STRmix、TrueAllele、人脸识别)更凸显旧分类滞后,若法庭科学证据不获独立地位与明确准入、鉴定人资质、实验室认可、保管链(chain of custody)等程序保障,将导致评估不一、公众信任受损。故讨论主张修订KUHAP草案,增列法庭科学证据为独立种类,配套专家资格标准、实验室认证、保管链协议,并对法官、检察官、辩护方开展法庭科学素养培训,同时扩充区域实验室(尤东部、北部)以减少地理不平等。
结论部分研究人员总结:印尼刑事诉讼中法庭科学证据因缺乏明文规范而未成独立证据种类,仅被间接归入KUHAP第184条的专家证言、文书或间接迹象,致使执法与司法人员未给予其应有重视;四地法院2023—2024年实证数据显示毒品、伤害、枪械与锐器、电子信息交易、腐败五类案件高度依赖法庭科学证据(比例分别为96.26%、94.61%、92.08%、72.63%、59.38%);为此建议修订KUHAP将法庭科学证据列为独立证据类别,以推动执法人员在证明活动中主动完备法庭科学取证,实现更客观、公平的刑事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