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编辑:我们感谢并同意针对我们进行的随机对照试验(RCT)[1]所提出的两点意见。[2]。

我们原本预计SMART疗法的依从性会更好,因此在每次随访时都仔细记录了依从情况。实际上,一个具有临床意义的重要的结果——“治疗失败”——定义为“尽管患者依从性良好且吸入技术正确,但症状仍然持续”[2]——无法进行比较,因为在这两组中都没有出现这种情况。这表明(依从性不足)可能会影响观察到的差异。我们试图比较依从性超过80%的儿童与依从性低于80%的儿童的治疗结果,但由于亚组样本量不足,无法检测出有意义的差异。当然,从这个RCT中很难区分是更好的依从性导致了更好的临床结果,还是SMART的疗效优势使得依从性更好(这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

无论机制如何,SMART在以患者为中心的结果以及与卫生系统相关的结果方面都表现出优越性,因此它是一个有用的选择。然而,SMART在年幼儿童中还存在一些未探讨的问题。首先,不能完全排除潜在的“新颖性偏倚”[3],即新的治疗方法/方案最初看起来更有效。这一概念不同于发表偏倚(倾向于发表报告优越性结果的试验)[4]。其次,将符合条件的儿童从常规疗法转为SMART疗法需要改变他们的行为,并且也会给家庭带来额外的费用。第三,对于那些有符合SMART疗法条件的儿童且其弟弟妹妹仍在接受常规疗法的家庭来说,他们可能不愿意为弟弟妹妹采用不同的治疗方案,尤其是当他们的年龄相差不大时。基于这些原因,在我们的实践中,虽然我们为6岁以上的新诊断儿童提供SMART疗法,但对于已经接受治疗的6至11岁儿童,我们会同时提供两种选择,鼓励家庭根据他们的偏好来选择(直到有明确的证据为止)。